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4屆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1日
政府令,正文,附錄,

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4屆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5年1月11日

正文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政府第14屆142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臨時占用區管道路的,由區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臨時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附錄

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
(1999年6月2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號公布,根據2015年1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臨時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及其綠化帶,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橋樑、立交橋底、公共廣場及內街(統稱道路)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市政管理部門依許可權負責管理轄區內的道路。
公安、規劃、工商、環衛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臨時占用道路,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由市政管理部門發給《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後,方可占用。
臨時占用區管道路的,由區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臨時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因搶修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臨時占用道路的,可先行臨時占用,但應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作為經營性場所。
確需臨時占用或封閉道路進行設定燈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動的,必須經市市政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禁止占用下列道路:
(一)市區內主、次幹道;
(二)公共(電)汽車站(亭)30米範圍內;
(三)醫院、學校門前50米範圍內;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設施10米範圍內;
市政、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工程,經批准後,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應當按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市政管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占用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八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占用道路期滿後仍需繼續占用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變更或取消《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並按時清退場地。
變更或取消《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的,市政管理部門應當退還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在現場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二)按批准的時間、位置、面積和用途使用;
(三)施工期間或堆放物品的,應設定明顯標誌及安全防護設施,並保持道路暢通;
(四)不得建築有固定基礎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構)築物;
(五)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交通標誌;
(六)不得損壞、騎壓、占用各類地下管線的井、蓋及消防設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騎壓、侵占城市綠地和損壞綠化設施及花草、樹木。
第十一條 臨時占用道路期滿後,占用單位和個人應在7日內清理占用場地,經市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恢復通行。損壞道路設施的,應予以賠償,並由市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修復。
第十二條 占用道路設定牌、桿、亭、站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具體設定方案,經批准後,方可設定。
屬於交通安全標誌、宣傳社會公益、社會公德事業的標牌,以及設立電桿、公用電話亭、治安亭、公共汽(電)車站、環衛設施標誌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但經廣告管理部門批准附設商業性廣告的,廣告設定者應當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十三條 經批准設定牌、桿、亭、站毗鄰供水、供電、燃氣、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出安全間距;其中,牌、桿、燈箱等在非機動車道上設定的,應距路面不得低於45米;在人行道上設定的,不得橫向設定,妨礙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十四條 各區市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每月綜合報市市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五條 《臨時占用道路審批表》、《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由市市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公布之前,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覆核,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門或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執法許可權依法進行處罰;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市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市城鎮道路臨時占用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6日本市頒布施行的《廣州市關於占用馬路人行道的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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