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庭規則

《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庭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庭規則
  • 實施時間:2007年4月1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區、縣級市人事局、市直各單位人事部門:現將《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庭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

具體內容

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庭規則
第一條 為維護人事爭議仲裁秩序,保障人事爭議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廣州市人事爭議仲裁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出庭的仲裁員、書記員、當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著裝整潔;
所有仲裁參與人、旁聽人須遵守仲裁庭規則,講文明,講禮貌,不得攜帶與案件無關的任何物品入庭,自覺維護仲裁庭秩序。
第三條 開庭審理案件時由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動。
第四條 仲裁員進入仲裁庭和宣告仲裁裁決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第五條 庭審過程中,仲裁雙方當事人必須尊重事實,如實陳述。
第六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可根據仲裁場所確定旁聽人數,公民可持身份證申請旁聽,經許可後憑旁聽證進入仲裁庭。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旁聽:
(一)未成年人(經仲裁委員會批准的除外);
(二)證人;
(三)精神病人等不宜旁聽的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除外)。
第七條 非履行職務的仲裁參與人、旁聽人,不得在庭審過程中穿著工作制服。
第八條 庭審進行期間,仲裁參與人應當遵守仲裁庭規則,自覺維護仲裁庭秩序,不得喧譁、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動的行為。
第九條 仲裁旁聽人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仲裁區,不得鼓掌、發言、提問,未經許可不得記錄,不得實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 仲裁當事人發言、陳述、質證和辯論,須經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許可。
不得使用侮辱性、攻擊性語言進行人身攻擊;不得作與爭議無關的陳述;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十一條 在仲裁庭內,未經許可,禁止拍照、錄音、錄像。
庭審過程中,禁止使用一切通訊工具,手提電話和傳呼機應關閉或調至振動狀態。
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
第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哄鬧、衝擊仲裁庭,不得誹謗、威脅、毆打仲裁人員以及勘驗人、鑑定人和證人。
第十三條 對於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人,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有權口頭警告、訓誡,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四條 對哄鬧、衝擊仲裁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仲裁人員等嚴重擾亂仲裁庭秩序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則規定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則規定事項,與廣州市人事局以前發布的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則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廣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