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4
【發布文號】穗府[1985]46號
【發布日期】1985-05-06
【生效日期】1985-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穗府(1985)46號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古樹名木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寶貴財產,是活文物,歷史的見證,保護好古樹名木,對於文化科學研究和開展旅遊事業都有重要意義。為此,除對廣州地區已普查鑑定的古樹名木進行分批公布外,現將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保護條例公布如下:
第一條對本地區所有的古樹名木要做好標誌掛上牌子。經定為古樹名木的樹權,均屬國有。要建立檔案和設立相應的保護設施,進行重點保護。所需的經費來源,列入市城市維護費開支。城市公共綠地中的古樹名木,由園林部門負責管理。散生於各單位範圍內的,由各單位負責養護,園林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條已定為古樹名木的樹木,應嚴加保護,不得砍伐、遷移和損毀。對一些有特殊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還應
專立說明牌,供人民觀賞、敬仰。因市政建設或其他原因,要處理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區綠委會同文化、文物、規劃等部門研究,按管理範圍,層級上報審批。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責任。對保護管理有功者獎勵,對管理不善使其受損傷者要追究責任,對因嚴重失職和破壞活動使古樹名木被毀壞後果嚴重者,要依法懲處,並參照《廣州地區城市綠化建設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條各級領導要加強對古樹名木的宣傳、保護、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向人民民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宣傳教育,自覺地愛護古樹名木、遵守各項規定、制止各種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五條在廣州地區範圍內,凡有違反上述規定,因本單位或個人需要而設定的圍圈、圍牆、搭蓋等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在本條例公布之起一個月內,均應自覺拆除,並設花基予以保護,其保護半徑最小不低於五公尺(如有特殊情況,其保護半徑還應視具體情況而相應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