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宗縣教育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

廣宗縣教育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

廣宗縣教育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是廣宗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宗縣教育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
  • 辦公地址:廣宗縣府前街與和平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北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和旅遊發展規劃,起草全縣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和旅遊規範性檔案,推進教育、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和旅遊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教育系統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
(三)承擔學校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
(四)指導全縣學校意識形態和黨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督促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在學校的貫徹落實。
(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教育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幹部選任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老年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推進並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和科研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學質量和水平。
(七)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和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全縣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八)負責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工作。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與藝術和勞動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和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安全穩定和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教師工作。貫徹落實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指導中國小幼稚園和職業技術學校教師資格認定的呈報工作;組織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證制度。負責全縣教師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教育系統職稱評聘、表彰獎勵等工作。負責並指導全縣教師隊伍建設,指導繼續教育工作,統籌管理教育系統人才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語言文字工作的規範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廣宗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負責全縣教育督導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評估、檢查驗收、質量監測等工作,承擔廣宗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統籌規劃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的開展工作;負責體育管理人員、教練員、運動員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反興奮劑工作。
(十五)擬定全縣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開展全縣體育領域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十七)指導全縣性體育社團工作,指導管理體育外事工作,開展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
(十八)負責全縣體育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十九)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二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文化藝術、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指導、管理全縣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
(二十二)管理、指導全縣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和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二十三)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負責並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二十五)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文物行業科技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促進智慧廣電發展。
(二十六)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及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文物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負責全縣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監管工作,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二十八)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廣播電視宣傳、創作的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貫徹執行旅遊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全縣城鄉旅遊經濟發展,編制全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十九)起草全縣廣播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政策、管理辦法和規範性檔案,落實有關管理規定,執行相關技術標準,推進廣播電視領域的體制改革。
(三十)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廣電旅遊和文物對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代表縣政府簽訂對外文化、旅遊合作交流協定,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和廣宗特色文化走出去,指導廣播電視部門對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相關工作。
(三十一)指導、監管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全縣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聽、監看、監測的監管,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監管協調調度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承擔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三十二)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及廣播電視創新創優工作。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十三)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文物鑑定有關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文物商店的購銷活動;負責文物保護經費的管理;擬訂全縣文物利用及相關產業規劃。
(三十四)負責指導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社會團體業務工作。
(三十五)指導並組織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整合、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按照全縣旅遊發展規劃,對旅遊設施建設審批提出建議;指導旅遊項目和旅遊產品的開發。
(三十六)負責轄區內旅行社的核准管理相關工作,依據法規規章對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日常行業管理。組織旅遊業服務質量檢查,受理旅遊者的投訴,並督促檢查旅遊企業對投訴的處理工作。
(三十七)承擔規範全縣旅遊市場秩序、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
(三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教育體育股、人事股、計財股、督導室、法制股、文化廣電和旅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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