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經營單位

廣告經營單位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能夠開展廣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包括:(1)專門經營廣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如廣告公司、裝璜美術斑計公司等。(2)兼營,廣告單位,即在主營業務以外利用本身的媒介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如報社、雜誌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3)代理廣告單位,指為刊戶或媒介單位辦理一定的廣告業務,而不直接製作或刊播廣告的單位。

無論是專門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還是兼營廣告單位,或者是代理廣告單位,必須按照工商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或者申請登記未獲批准的,不得承辦廣告業務。承辦外商廣告的單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進口管理委員會的審査同意。個人不得經營廣告非務。廣告經營單位對於刊登、播放、設定、張貼廣告的版面、位置、時間、地點、形式的安排,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宣傳政策和經濟政策的規定,禁止廣告的壟斷和不正當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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