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廣告經營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浙江省廣告經營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是浙江省為了推動浙江省廣告經營單位投身“信用浙江”建設,倡導誠信經營的良好風尚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廣告經營單位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評價認定條件:遵紀守法,愛黨愛國
  • 發布地區:浙江省
  • 口號:信用浙江
目錄,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評價認定條件
第三章 申報材料及評價認定程式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五章  附則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浙江省廣告經營單位投身“信用浙江”建設,倡導誠信經營的良好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廣告協會章程》、《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浙江省內依法設立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單位,可以申請參加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分為AAA級、AA級、A級。“浙江省AAA級‘廣告信用單位’”,由省工商局、省廣告協會負責評價認定。“浙江省AA級‘廣告信用單位’”和“浙江省A級‘廣告信用單位’”,由省工商局、省廣告協會授權市工商局、市廣告協會評價認定。
在省工商局登記的廣告經營單位申請評價認定“浙江省A級‘廣告信用單位’”、“浙江省AA級‘廣告信用單位’”的,由省工商局、省廣告協會負責。
第四條 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實行自願申請、統一標準、社會約束、民眾參與、公正評審、集體認定的原則。
第五條 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以工商系統經濟戶口資料庫為依託,以工商企業信用評價和媒介單位廣告信用評價情況為基礎。
第六條 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每年開展一次,有效期一年。
第二章 評價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參加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的廣告經營單位應當遵紀守法,愛黨愛國,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熱心公益。
(一) 廣告經營單位申請參加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虛假廣告或其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廣告,服從廣告監管部門的監督;
2.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健全。廣告活動中依法簽定書面契約並嚴格履行,無契約違約行為;
3.積極參與廣告行業組織的活動,接受行業組織的指導,自覺遵守行業自律規則;
4.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重視公益廣告設計、製作和發布;
5.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誠實守信,規範經營,管理制度完善,經營狀況良好;
6.三年內無其他部門的違法處罰記錄。
(二)廣告經營企業申請參加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含A級)以上;
2.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3.廣告營業收入不低於100萬元,並依法納稅;
4.60%以上的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1人以上取得副省級以上廣告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等培訓的證書;
5.沒有消費者投訴、舉報或者雖有投訴、舉報但經查證企業沒有過錯。
(三)新聞媒介單位申請參加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媒介廣告信用評價情況良好;
2.廣告營業收入不低於300萬元,並依法納稅;
3.80%以上的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2人以上取得副省級以上廣告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等培訓的證書;
4.沒有消費者投訴、舉報或者雖有投訴、舉報但媒介單位沒有違法行為並且能積極妥善處理。
第八條 連續二年以上獲得“浙江省A級‘廣告信用單位’”稱號,或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評價認定為“浙江省AA級‘廣告信用單位’”:
(一)工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連續二年為A級(含A級)以上的;
(二)連續三年以上工商年檢A級的。
第九條 連續三年以上獲得“浙江省AA級‘廣告信用單位’”稱號,或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評價認定為“浙江省AAA級‘廣告信用單位’”:
(一)工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連續三年為A級(含A級)以上的;
(二)連續五年以上工商年檢A級的。
新聞媒介單位廣告信用評價優良,經營情況良好,積極參加“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活動,取得明顯成效的,可不受年度條件限制,直接申請評價認定“浙江省AAA級‘廣告信用單位’”。
第三章 申報材料及評價認定程式
第十條 申報參加評價認定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申報表》;
(二)申報單位的規模及廣告經營情況等介紹說明;
(三)工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的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實行“誰登記,誰受理”原則。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單位申請參加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 應對照條件自評後,填寫《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申報表》,連同相關材料,按照上述受理原則於每年12月底前提交至相應工商局。
第十三條 省、市、縣(市、區)工商局收到廣告經營單位直接申報的材料後,應會同本級廣協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核,並徵求當地宣傳部、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縣(市、區)工商局、廣告協會(廣協指導站)應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材料轉報市工商局、市廣告協會。
第十五條 市工商局、市廣告協會應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對申請“浙江省AA級‘廣告信用單位’”或“浙江省A級‘廣告信用單位’”的稱號的,經集體評審通過,予以認定,並頒發證書。對申請“浙江省AAA級‘廣告信用單位’”稱號的廣告經營單位,認為符合條件的,於次年1月底前將材料轉報省工商局、省廣告協會。
第十六條 省工商局、省廣告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後,根據申報評價認定的信用等級,經集體評審通過,認定為“浙江省AAA級‘廣告信用單位’”、“浙江省AA級‘廣告信用單位’”或“浙江省A級‘廣告信用單位’”,並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 在認定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時,可以將擬認定的單位名單通過媒體等形式進行公示,徵求社會意見。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或個人對擬認定的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提出異議的,應進行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並將理由告知申請單位;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並將理由反饋異議人。
第十九條 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認定工作應在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內完成。
第二十條 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名單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有郊期內,廣告經營單位可在經營活動中出示“廣告信用單位”證書證明其廣告信用狀況,也可在其廣告宣傳中使用“浙江省信用等級‘廣告信用單位’”字樣,但應註明認定單位、認定時間及有效期。
第二十二條  被認定為“浙江省AAA‘廣告信用單位’”的,推薦為“全國廣告行業精神文明單位”候選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認定為“浙江省AAA級‘廣告信用單位’”的廣告經營企業,可放寬廣告經營範圍。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已認定為廣告信用單位的廣告經營單位,應定期回訪,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五條  凡在有效期內,發現被認定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認定單位撤銷認定,予以公告,並不得參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評價:
(一)申報時隱瞞違法違規情況,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等。
(二)出現不符合評價條件的情況,經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三)出現嚴重不符合評價條件的情況,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工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降為C級及以下的。
(五)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六條 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獲得浙江省“廣告信用單位”稱號的廣告經營單位可向認定單位提出有效期續展申請;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延續,有效期續展一年;不符合條件的, 不予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制訂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