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劍門蜀道保護條例

《廣元市劍門蜀道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劍門蜀道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元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經2021年8月24日廣元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劍門蜀道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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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市劍門蜀道保護條例
(2021年8月24日廣元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劍門蜀道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元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廣元市行政區域內劍門蜀道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劍門蜀道保護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傳統村落以及檔案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劍門蜀道,是指北起朝天區中子鎮,經利州區、昭化區,南至劍閣縣武連鎮的廣元市行政區域內的金牛古道。包括古道、古橋、古渡、棧孔、古驛(鋪)、古柏、古井、關隘、摩崖造像及石刻、古寺(觀)及故居、古墓葬及沿線附屬設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傳統村落等遺存及自然遺蹟。
第四條 劍門蜀道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維護劍門蜀道及其歷史文化風貌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劍門蜀道的保護工作,將劍門蜀道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縣(區)人民政府每兩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劍門蜀道保護情況報告。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劍門蜀道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水利、民族宗教、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劍門蜀道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劍門蜀道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劍門蜀道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劍門蜀道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做好劍門蜀道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督促檢查。
第七條 劍門蜀道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劍門蜀道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縣(區)、鄉(鎮)行政首長在離任時應當對古柏的保護情況進行工作交接。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劍門蜀道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劍門蜀道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劍門蜀道專項普查、調查,建立名錄管理基礎檔案和信息管理資料庫。
第十一條 劍門蜀道保護建立名錄製度,實行動態管理。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根據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的保護名錄建議,會同自然資源、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編制保護名錄,徵求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保護名錄包括保護對象名稱、位置、特徵、現狀、保護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名錄組織編制劍門蜀道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保護規劃應當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准公布的劍門蜀道保護範圍設立界樁和保護標識。界樁和保護標識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規範。
第十四條 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與保護無關的項目。確需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調,應當與劍門蜀道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 根據劍門蜀道保護的實際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土空間規劃,可以在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劍門蜀道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影響劍門蜀道整體景觀風貌和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禁止建設產生噪聲、粉塵、廢水、廢渣、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場所。已建成的應當依法治理。
第十六條 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破壞、損毀劍門蜀道遺存及自然遺蹟;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劍門蜀道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劍門蜀道保護標識;
(四)毀林開荒、開礦採石、取土、開採地下水、修墳立碑;
(五)擅自改建、擴建、拆除劍門蜀道遺存及其所依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六)其他有損劍門蜀道安全及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因重大基礎設施和重要民生工程建設,確需在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新建電力、通信、燃氣、供排水等管道,禁止擅自穿越劍門蜀道保護範圍。確需穿越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對劍門蜀道遺存的修復修繕應遵循不改變原狀、最小干預的原則,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對劍門蜀道遺存進行修復或修繕。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可能危及劍門蜀道安全的自然災害的風險防控,制定應急預案,落實防控措施,確保劍門蜀道安全。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生態環境保護,維護劍門蜀道自然風貌。
縣(區)自然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在組織開展劍門蜀道生態修復時,應當編制生態修複方案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生態修複方案應當包括問題識別與診斷、修複目標和標準、修復模式及措施、資金預算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劍門蜀道保護實行責任人制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權屬不明確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明確保護責任人,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責任人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日常巡查、保養、維護;
(二)採取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二條 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的古柏實行屬地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劍門蜀道古柏保護管理工作;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以內的劍門蜀道古柏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古柏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古柏的保護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將古柏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一級古柏保護應當設定避雷裝置,並根據情況設定支撐架、保護欄等必要保護措施,其他等級的古柏保護可以根據需要設定相應保護措施。
古柏按照樹幹外五十米劃定保護範圍,禁止在古柏保護範圍內從事除保護措施外的建設活動。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三條 劍門蜀道的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適度、可持續的原則,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與文物保護、風景名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利用有機結合。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劍門蜀道的突出普遍價值進行分析論證,加強劍門蜀道歷史文化的發掘、整理和研究,提煉升華蜀道文化的當代價值和時代精神,傳承蜀道優秀文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劍門蜀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可以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合作,推動劍門蜀道文化研究和成果套用。
鼓勵組織和個人開展劍門蜀道文化研究,對有重要價值的研究成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採納和運用。
第二十五條 每年6月第二周為劍門蜀道宣傳周,宣傳劍門蜀道的歷史文化。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劍門蜀道保護規劃,通過建立遺址公園、博物館、陳列館等方式,開展愛國主義教育、觀光旅遊等活動。
在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舉辦文旅體活動,應當制訂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旅遊和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整合劍門蜀道旅遊資源,打造旅遊品牌,完善旅遊基礎設施,開發旅遊產品,推出一批有特色的研學旅遊、體驗旅遊、休閒旅遊項目和精品旅遊線路,促進劍門蜀道保護和文旅融合發展。
第二十八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參與劍門蜀道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刻劃、塗污劍門蜀道遺存及自然遺蹟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破壞、損毀劍門蜀道遺存及自然遺蹟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擅自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劍門蜀道保護標識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毀林開荒、採石取土、修墳立碑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建、擴建、拆除劍門蜀道遺存的;
(二)擅自在劍門蜀道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三)擅自對劍門蜀道遺存進行修復或修繕的。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劍門蜀道保護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廣元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古蜀道及古柏的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2022年1月 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全票批准了《廣元市劍門蜀道保護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元市劍門蜀道保護條例》共五章三十六條,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是保護管理,第三章是傳承利用,第四章是法律責任,第五章是附則。
  《廣元市劍門蜀道保護條例》立法工作於2020年9月啟動,2021年4月廣元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21年8月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元市劍門蜀道保護條例(草案)》。制定該條例旨在進一步加強劍門蜀道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該條例的出台對加強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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