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是2016年12月26日環境保護部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完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指導污染防治,保障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引導行業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組織制定了《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修訂了《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自2016年12月26日起,《關於發布〈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環發〔2003〕163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 關於發布:2016年12月26日
  • 機構:環境保護部 
  • 檔案:公告 2016年 第82號 
印發信息,政策內容,

印發信息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82號
關於發布《鉛蓄電池再生及生產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完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指導污染防治,保障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引導行業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了《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修訂了《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現予公布,供參照執行。以上檔案內容可登錄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關於發布〈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環發〔2003〕163號)廢止。
附屬檔案:
1.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2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2月26日印發

政策內容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指導環境管理與科學治污,引領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促進廢電池利用,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貯存、使用、維修、利用、再製造等過程中產生的混合廢料、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和過期產品的污染防治。重點控制的廢電池包括廢的鉛蓄電池、鋰離子電池、氫鎳電池、鎘鎳電池和含汞扣式電池。
(三)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檔案,主要包括廢電池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與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和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廢電池的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提供技術指導。
(四)廢電池污染防治應遵循閉環與綠色回收、資源利用優先、合理安全處置的綜合防治原則。
(五)逐步建立廢鉛蓄電池、廢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等的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過程的信息化監管體系,鼓勵採用信息化技術建設廢電池的全過程監管體系。
(六)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為危險廢物的廢電池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二、收集
(一)在具備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地區,鼓勵分類收集廢原電池。
(二)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廢電池收集企業及利用企業等建設廢電池收集體系。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
(三)鼓勵廢電池收集企業套用“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建立廢電池收集體系,並通過信息公開等手段促進廢電池的高效回收。
(四)廢電池收集企業應設立具有顯著標識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設施。鼓勵消費者將廢電池送到相應的廢電池收集網點裝置中。
(五)收集過程中應保持廢電池的結構和外形完整,嚴禁私自破損廢電池,已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存放。
三、運輸
(一)廢電池應採取有效的包裝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造成污染。
(二)廢鋰離子電池運輸前應採取預放電、獨立包裝等措施,防止因撞擊或短路發生爆炸等引起的環境風險。
(三)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擅自傾倒和丟棄廢電池。
四、貯存
(一)廢電池應分類貯存,禁止露天堆放。破損的廢電池應單獨貯存。貯存場所應定期清理、清運。
(二)廢鉛蓄電池的貯存場所應防止電解液泄漏。廢鉛蓄電池的貯存應避免遭受雨淋水浸。
(三)廢鋰離子電池貯存前應進行安全性檢測,避光貯存,應控制貯存場所的環境溫度,避免因高溫自燃等引起的環境風險。
五、利用
(一)禁止人工、露天拆解和破碎廢電池。
(二)應根據廢電池特性選擇乾法冶煉、濕法冶金等技術利用廢電池。乾法冶煉應在負壓設施中進行,嚴格控制處理工序中的廢氣無組織排放。
(三)廢鋰離子電池利用前應進行放電處理,宜在低溫條件下拆解以防止電解液揮發。鼓勵採用酸鹼溶解-沉澱、高效萃取、分步沉澱等技術回收有價金屬。對利用過程中產生的高濃度氨氮廢水,鼓勵採用精餾、膜處理等技術處理並回用。
(四)廢含汞電池利用時,鼓勵採用分段控制的真空蒸餾等技術回收汞。
(五)廢鋅錳電池和廢鎘鎳電池應在密閉裝置中破碎。
(六)乾法冶煉應採用吸附、布袋除塵等技術處理廢氣。
(七)濕法冶金提取有價金屬產生的廢水宜採用膜分離法、功能材料吸附法等處理技術。
(八)廢鉛蓄電池利用企業的廢水、廢氣排放應執行《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其他廢電池乾法利用企業的廢氣排放應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廢水排放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九)廢鉛蓄電池利用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由《鉛蓄電池生產及再生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
六、處置
(一)應避免廢電池進入生活垃圾焚燒裝置或堆肥發酵裝置。
(二) 對於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利用的廢電池,宜分區分類填埋,以便於將來利用。
(三)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滲出。
七、鼓勵研發的新技術
(一)廢電池高附加值和全組分利用技術。
(二)智慧型化的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等技術。
(三)自動化、高效率和高安全性的廢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模組分離、定向循環利用和逆向拆解技術。
(四)廢鋰離子電池隔膜、電極材料的利用技術和電解液的膜分離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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