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封建,置郡縣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統一全國後,丞相王綰等上奏:燕、齊、荊等地與京城相隔遙遠,請封給諸王子。後頒布廢封建,置郡縣。使這些地方官員都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隨時可以更調,不同於過去世襲相守、私有其土其民的封建諸侯。這一政治改革措施,加強中央政府的集權,所以一直為後代所沿用。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統一全國後,丞相王綰等上奏:燕、齊、荊等地與京城相隔遙遠,請封給諸王子。秦始皇命群臣討論,大家都表示贊同,惟有廷尉李斯反對,說周代封同姓子弟很多,然而時間一久,子孫疏遠,互相攻擊,天下不得安寧,所以不應該再建諸侯。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意見,把全國分為三十六郡。此後北伐匈奴、南平百越,領土擴大,增為四十餘郡。郡置郡守(主官)、郡丞(掌管民事)、都尉(掌管軍事)、監御史(掌監察)。郡以下設若干縣,以縣令或縣長(大縣稱令,小縣稱長)為主官,縣丞掌民事,縣尉掌軍事。這些地方官員都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隨時可以更調,不同於過去世襲相守、私有其土其民的封建諸侯。這一政治改革措施,加強中央政府的集權,所以一直為後代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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