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選型配置和生產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電梯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宣傳電梯安全知識,組織電梯事故調查處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相關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交通、資源規劃、住房、教育、衛健、文旅、應急、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履行或者協助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實安全責任;
二調解處理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
三協調落實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四協調電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等經費的保障;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六條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主體責任,對其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從事相應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
第七條 電梯所有權人可以查閱電梯相關費用收支情況,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記錄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報告,監督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履行電梯安全相關義務。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等所需費用,與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對費用承擔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酒店、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按照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採用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以及應急處置實施遠程監測。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提高電梯安全知識水平。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定行業規範,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人均日常維護保養台數、維護保養工時等信息,參與安全信用評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選型配置和生產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設定電梯。
第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選型、配置的具體規定,明確本市電梯選型、配置的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納入施工圖審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在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酒店、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定電梯的,建設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備,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個月;新安裝的載人電梯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配置電梯安全信息採集設備,並實時向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傳輸準確信息。
鼓勵住宅小區、辦公樓安裝的電梯配置電梯安全信息採集設備,並實時向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傳輸準確信息。
第十五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相關技術資料中註明電梯以及主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運行次數、質量保證期限,主要部件的範圍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二對需要使用密碼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裝使用維護說明中標明該預設密碼;
三對
電梯控制系統配有可拆除的用於分析和保養的硬體,註明其功能,並隨電梯交付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或者無法取得製造單位委託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
接受委託的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轉包、分包。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期間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公示牌載明作業內容、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責任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默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將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投入使用。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其改造或者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應當對其更換的電梯部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對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還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註明改造後的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以及改造單位名稱,並按照製造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檔案。
第十八條 支持有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主體、政府統籌協調、各方支持的原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審批提供一站式服務,簡化相關手續;各相關單位對加裝電梯給予協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九條 實行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制度。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二電梯由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協商明確其中一個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三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並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事項;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項、第三項確定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對無法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電梯。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承擔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並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對電梯檢驗、檢測以及故障需停止運行的,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公告停止使用的情況;
二確保電梯應急照明設備、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不得在電梯配電箱中接入與電梯系統無關的線路;
三配備安全管理責任人員,確保電梯運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救援服務的聯繫暢通,督促維保單位定期對電梯維護保養,並及時做好日常巡查記錄;
四對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家具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五電梯機房通風散熱條件無法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在電梯機房安裝空氣調節器或者採取其他通風散熱措施;
六電梯報廢、拆除、改造或者使用管理責任單位發生變更的,按照規定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變更等手續;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單位接受委託承擔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職責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在
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物業服務單位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職責,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單位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業主委員會協助物業服務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規範電梯乘用人行為等內容;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相關費用的收支情況,並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四物業服務單位不再作為物業管理區域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時,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移交;
五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告知全體業主,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超過設計運行次數或者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委託依法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經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實際狀況,適時再次進行評估。
受委託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做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應當自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評估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運載超重貨物或者乘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標識;
六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的電梯依法進行更新、改造、修理,其費用的籌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已建立
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三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費用籌集方案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
業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具有相應資格,並不得少於二人;
二在維護保養期間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公示牌載明作業內容、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責任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公布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作業內容等信息的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四對電梯發生故障等情況的記錄至少保存四年;
五每月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困人故障的情況及其相關救援情況、故障原因、修復情況等;
六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七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不得干擾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不得設定障礙影響後續維護保養;
八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轉包、分包。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向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提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意見,配合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向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作業人員不得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不得短接門鎖迴路、安全迴路。新承接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對電梯進行全面排查。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應當明確維護保養人工服務價格,以及易損件、配件、關鍵部件的清單和價格。
第二十九條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性電梯安全救援網路,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第三十條 電梯的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機構應當主動服務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提前告知定期檢驗時間。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對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三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屬於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機構受理檢驗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三日內做出監督檢驗安排;
二在五日內做出定期檢驗安排;
三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執行;
四電梯經檢驗合格的,自檢驗合格之日起七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和使用標誌;
五完成在用電梯現場檢驗工作,在上次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不能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對檢驗報告發出之前該電梯能否繼續使用提出書面意見;
六電梯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檢驗機構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或者達到整改期限而受檢單位未反饋整改報告等見證材料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檢驗機構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並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更新後的電梯檢驗信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與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有效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和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履行安全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及時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位於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酒店、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委託第三方提供技術服務,並及時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評價,並按照考核評價結果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電梯安全評定、服務質量評價、違法行為人檔案等信用監管制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視頻監控設備、使用雙迴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配置電梯安全信息採集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或者短接門鎖迴路、安全迴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
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目錄確定。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即《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責任的主體。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選型和配置
第三章生產
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維護保養
第六章檢驗和檢測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教育、公安、建設、交通、應急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鎮、街職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電梯管理責任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實安全責任;
二調解處理涉及電梯安全問題的投訴和糾紛;
三協調落實電梯管理責任單位;
四協調落實電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等經費保障;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電梯安全主體責任)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主體責任,對其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從事相應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
第七條(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電梯所有權人可以查閱電梯相關費用收支情況,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記錄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報告,監督電梯管理責任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履行電梯安全相關義務。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等所需費用,與電梯管理責任單位對費用承擔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應急救援及公共服務平台)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與電梯安全應急處置中心有效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建立區域性電梯安全救援網路,實現快速專業救援。
第九條(電梯保險)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按照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條(宣傳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提高電梯安全知識水平。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行業自律)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定行業規範,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人均日常維護保養台數、維護保養工時、修理以及主要零部件價格等信息,參與安全信用評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選型和配置
第十二條(選型、配置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設定電梯。
第十三條(施工圖審查要求)市建設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選型、配置的具體規定,明確本市電梯選型、配置的要求,並納入施工圖審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設備要求)在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定電梯的,建設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備,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於九十日;新安裝的載人電梯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雙迴路供電或者配置備用電源,配置電梯安全信息採集設備,並實時向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傳輸準確信息。
鼓勵住宅小區、辦公樓安裝的電梯配置電梯安全信息採集設備,並實時向電梯安全公共服務平台傳輸準確信息。
第三章 生 產
第十五條(製造單位義務規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安裝使用維護說明中註明電梯以及曳引機、控制櫃、制動器、門機等主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運行次數、質量保證期限;主要部件的範圍按照相關標準確定;
二對需使用密碼接入控制器的,在安裝使用維護說明中標明該預設密碼;
三對
電梯控制系統配有可拆除的用於分析和保養的硬體,註明其功能,並隨電梯交付管理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安裝、改造、修理的資質要求)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製造單位已經註銷、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或者無法取得製造單位委託的,電梯管理責任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後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
接受委託的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轉包、分包。
第十七條(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義務規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期間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公示牌載明作業內容、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責任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許、默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將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投入使用。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對其改造或者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應當對其更換的電梯部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對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還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註明改造後的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以及改造單位名稱,並按照製造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檔案。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單位的確定)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單位;
二電梯由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管理責任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協商明確其中一個所有權人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
三電梯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管理責任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管理責任單位,並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事項;沒有約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管理責任單位。
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管理責任單位無法確定的解決)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無法確定電梯管理責任單位的,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電梯管理責任單位;經協調仍無法確定電梯管理責任單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電梯。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單位職責)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故障需停止運行的,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定警示標誌,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公告停止使用的情況;
二確保電梯應急照明設備、緊急報警裝置有效和電梯運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救援服務的聯繫暢通,並及時做好日常巡查記錄;
三對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家具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四電梯機房設定在頂層或者屋頂,通風散熱條件無法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在電梯機房安裝空氣調節器或者採取其他通風散熱措施;
五電梯報廢、拆除、改造或者管理責任單位發生變更的,按照規定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變更等手續;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性能技術評估)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超過設計運行次數或者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委託依法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並根據評估報告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經評估可以繼續使用的,每五年至少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技術評估。
受委託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應當自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評估信息。
第二十二條(乘用人義務規範)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誌、標識;
六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或者其他相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管理要求)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在
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物業服務單位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職責,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單位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業主委員會協助物業服務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規範電梯乘用人行為等內容;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相關費用的收支情況,並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四物業服務單位不再作為物業管理區域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時,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移交;
五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措施,並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及時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資金籌集)住宅小區的電梯依法進行更新、改造、修理,其費用的籌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已建立
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按照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三對費用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在建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業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
第五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維保單位義務規範之一)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具有相應資格,並不得少於二人;
二在維護保養期間設定警示標誌和公示牌,公示牌載明作業內容、施工期限、施工單位、責任人、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公布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作業內容等信息的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四對電梯發生故障等情況的記錄至少保存四年;
五每月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困人故障的情況及其相關救援情況、故障原因、修復情況等;
六不得採用更改軟體程式、變動硬體設施等技術手段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七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不得干擾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不得設定障礙影響後續維護保養;
八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轉包、分包。
第二十六條(維保單位義務規範之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向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提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意見,配合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向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維保單位義務規範之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作業人員不得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不得短接門鎖迴路、安全迴路。新承接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對電梯進行全面排查。
第二十八條(維保單位義務規範之四)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的,應當明確維護保養人工服務價格,以及易損件、配件、關鍵部件的清單和價格。
第六章 檢驗和檢測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測的一般要求)電梯的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三十條(檢驗的申請和受理)電梯檢驗機構收到管理責任單位或者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提出檢驗申請的書面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
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當場更正的,經更正後,當場受理;
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當場更正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當場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視為受理之日。
第三十一條(檢驗的程式)電梯檢驗機構受理檢驗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三日內作出監督檢驗安排;
二在五日內作出定期檢驗安排;
三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執行;
四電梯經檢驗合格的,自檢驗合格之日起七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和使用標誌;
五完成在用電梯現場檢驗工作,在上次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不能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對檢驗報告發出之前該電梯能否繼續使用提出書面意見;
六電梯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檢驗機構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或者達到整改期限而受檢單位未反饋整改報告等見證材料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檢驗機構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並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內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更新後的電梯檢驗信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投訴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和管理責任單位履行安全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及時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位於學校、幼稚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電影院、劇院等公共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委託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委託第三方提供技術服務,並及時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分級分類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評價,並按照考核評價結果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信用監管)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建立電梯安全評定、服務質量評價、違法行為人檔案等信用監管制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並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所有權人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製造單位的法律責任)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法律責任)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管理責任單位的法律責任)電梯管理責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單位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
第四十二條(維保單位的法律責任之一)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第一項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維保單位的法律責任之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或者短接門鎖迴路、安全迴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名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
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目錄確定;
二電梯管理責任單位,是指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職責,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