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是廈門市研究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
  • 發布單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立法歷程,草案全文,

立法歷程

2024年7月20日,市長黃文輝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會議研究了《廈門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草案)》,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特別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安全韌性,更高水平建設高素質高顏值現代化國際化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鎮開發邊界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域,進行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持續改善的建設和管理活動:
  (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急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安全隱患;
  (三)現有土地利用、建築使用功能明顯不符合城市發展要求;
  (四)歷史文化保護需要;
  (五)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更新原則】 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民生優先、規劃統籌、節約集約、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的原則,注重歷史文化保護,強化系統觀念,推進成片連片更新。
  第四條 【更新方式】 城市更新方式包括整治提升、拆除新建、拆整結合。城市更新涉及歷史文化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維持現有建設格局基本不變,採取修繕、改建、擴建、改變功能等措施可以對城市功能進行完善的區域,以整治提升為主實施城市更新。
  對危房集中成片、基礎設施落後、違法建築較多、土地利用低效且不在歷史文化保護線範圍內的區域,採用拆除新建方式實施城市更新。
  對通過整治提升無法消除安全隱患、補齊民生短板、完善產業及其配套、改善空間環境等,且不宜採用拆除新建方式更新的區域,以拆整結合方式實施城市更新。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和管理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以下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牽頭擬訂城市更新政策,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統,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年度計畫,制定相關規範和標準。
  發改、財政、資源規劃、住建、文旅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眾參與】 建立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八條 【專項規劃】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按照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確定城市更新的總體目標和實施策略,明確分區管控要求,梳理更新潛力用地,引導更新方式,統籌更新時序。
  第九條 【更新計畫】 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擬定區城市更新計畫,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統籌制定全市城市更新計畫,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實施主體】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城市更新計畫,按照規定擇優確定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屬於產業園區轉型升級、歷史文化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實施主體。區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指定實施主體後,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清晰,自主集資申請改造或者形成單一權利主體申請改造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產權人可以作為實施主體。
  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城市更新項目,經區人民政府批准,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合作開發單位可以作為實施主體。
  第十一條 【策劃方案】 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實施主體,依據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全市城市更新計畫,制定城市更新策劃方案,並明確歷史文化保護措施和實施主體職能。
  拆除新建、拆整結合類城市更新策劃方案應當包括開發模式、土地用途、開發強度、城市設計、投資平衡估算等內容,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條 【詳細規劃】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結合城市更新策劃方案,組織編制、修改涉及城市更新項目的詳細規劃。
  依法無需規劃許可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不編制、修改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方案】 實施主體依據城市更新策劃方案和詳細規劃,制定更新項目實施方案,並徵求相關權利人意見。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包括總平面布局、地塊指標、建築改造、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投資平衡測算、建設時序等內容。
  第十四條 【低效用地盤活】 在城市更新中,市、區人民政府加快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建立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和約束機制。區人民政府認定為低效用地的,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一)屬於國有土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
  (二)屬於集體土地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或者由政府徵收並給予補償。
  鼓勵低效用地土地權利人自主再開發。
  第十五條 【設計、採購、施工、運營一體化】 鼓勵整治提升、拆整結合類城市更新按照公開擇優原則,建立競爭性準入機制,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選擇具有資金、技術、運營優勢的經營主體,採用設計、採購、施工、運營一體化方式實施城市更新。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土地整合】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區域平衡的原則,引導在集體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進行土地整合、置換等,促進區域統籌、空間重組。
  第十七條 【土地徵收與房屋騰退】 城市更新涉及集體土地徵收,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城市更新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騰退的,在簽訂搬遷補償協定的專有部分面積和房屋所有權人、公房承租人人數占比均不低於百分之九十時,可以申請區人民政府對未簽約部分組織調解,經調解未能達成一致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未簽約部分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 城市更新涉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並按照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經依法批准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原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交回的,由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經處理拒不交回的,申請人民法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拒不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在足額支付或者足額提存補償費用後,區人民政府可以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原不動產權利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土地供應-創新招拍掛】 探索綜合評價出讓、帶設計方案出讓、混合產業用地出讓等土地出讓模式,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採用綜合評價出讓的,應當綜合考慮投標人的經濟實力、技術資質、招商運營能力及其設計方案等條件。
  採用帶設計方案出讓的,納入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的設計方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採用混合產業用地出讓的,允許按照正負面清單和比例管控要求進行土地用途調整和土地複合利用。
  第二十條 【土地供應-帶補償方案出讓】 拆除新建類、拆整結合類城市更新,在百分之百簽訂搬遷補償協定、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或者完成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程式後,市人民政府可以將搬遷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納入土地出讓公告。土地出讓成交後,進行相應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土地供應-附條件出讓】 市人民政府可以將歷史文化保護、環境整治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條件納入土地出讓公告,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第二十二條 【土地供應-異地組合供地】 城市更新涉及老城區改造、歷史文化保護等情形的,可以異地組合供應土地,實現成本收益統籌。
  第二十三條 【土地-地價計收】 最佳化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規則。
  城市更新項目的土地價款以市場評估價為基礎,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投入、移交的公益用地或者建築面積、配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多地塊聯動改造等成本確定。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可以分區域和用地類別,以公示地價或者市場評估價的一定比例核定補繳土地價款。
  城市更新項目中的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繳土地價款。
  第二十四條 【土地-存量用地盤活】 在不違反規劃且徵得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利用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優先增加綠地、開敞空間、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利用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用地、用房增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在不違反規劃且徵得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的前提下,前款規定的零星用地可以以協定出讓方式建設經營性配套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 【土地房屋-功能變更】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通過制定正負面清單,允許整治提升、拆整結合類城市更新項目在符合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和區域發展導向的前提下,變更現有土地用途、建築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條 【房屋-統籌住房保障】 引導集體建設用地按照規劃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利害關係人意願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國有閒置、低效的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和改用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條 【規劃-指標統籌平衡】 城市更新可以就規劃用地性質、建築規模等規劃指標在全市範圍內統籌平衡。
  第二十八條 【規劃-特別抑制區】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劃定特別抑制區。特別抑制區內遵循減量原則,鼓勵有利於保護傳承的功能與活動,嚴格控制新增住宅建設。
  第二十九條 【規劃-技術標準】 整治提升、拆整結合類城市更新項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對綠地率、建築間距、機動車出入口等要求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範情形的,可以通過技術措施以不低於現狀條件為底線進行控制。鼓勵對現行技術規範進行適應性最佳化完善。
  第三十條 【規劃-增加面積】 在老舊小區更新項目中,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建築規模。
  對城市更新範圍內危房實施翻改建的,為了滿足居民生活剛性需求,可以結合房屋實際情況進行設計,經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適當增加套內建築面積。
  第三十一條 【規劃-許可審批】 根據城市更新需要,最佳化本市許可權範圍內許可事項的辦理程式和規則,並與相關行政許可做好銜接。
  第三十二條 【資金-資金籌措】 建立政府財政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產權單位共擔、居民合理承擔、金融服務保障的城市更新項目資金多主體籌措機制。
  鼓勵多渠道籌集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 【資金-金融政策】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發多樣化金融產品,開展創新型金融服務,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融資活動,發揮金融對城市更新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四條 【資金-稅費優惠】 城市更新項目按照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全生命周期管理】 國有土地出讓契約示範文本應當規範土地使用權轉讓、終止、閒置低效處置、土地使用權人股許可權制等約束性條款,促進城市更新項目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監管協定,對運營要求、固定資產投資等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 【規劃實施評估】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城市更新實施情況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制度完善、規劃編制、更新計畫擬定等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的監督;有關部門結合城市更新項目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八條 【資金監督】 城市更新具體項目的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承擔城市更新項目資金監管主體責任,加強對城市更新中國有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加強對上述資金使用情況的財會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特別規定
  第三十九條 【實施主體】 拆除新建、拆整結合類城中村改造項目,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選擇具有一定規模、信譽良好、具備拆除新建類城中村改造經驗的企業,負責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以及片區策劃、招商運營等工作,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整治提升類城中村改造項目,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實施,或者選擇具有一定規模、信譽良好、具備整治提升類城中村改造經驗的企業實施。
  第四十條 【產業升級】 市、區人民政府支持城中村特色產業發展,保障產業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產業用房。
  對城中村低效用地實施“一地一策”分類處置、盤活利用。
  第四十一條 【資金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中村改造資金平衡方案,統籌區域內改造資金,保障城中村改造項目有關危舊公房加固以及消防、排水、環衛、公共道路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資金。
  第四十二條 【綜合治理】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統籌各類社會組織,完善社會綜合治理體制,將城中村住房租賃活動管理納入基層治理,建立健全跨部門信息共享、協同預警機制。
  第四十三條 【改造項目管理】 物業服務人參照文明城市標準對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物業管理。業主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
  市容衛生、道路養護、綠化保潔、路燈管養、公共停車管理、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委託專業單位實施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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