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技術出口及管理工作的暫行辦法》是廈門市人民政府1988年2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廈府[1988]綜055號
【生效日期】1988-02-1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88-02-1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暫行辦法
(1988年2月12日廈府〔1988〕綜055號)
一、技術出口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一個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技術出口在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工作中的地位將日趨重要。做好技術出口工作對發揮廈門經濟特區的“視窗”作用、促進我市經濟向外向型轉化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務院國函〔1986〕150號、國務院國辦發〔1987〕44號文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本暫行辦法所指的技術出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通過貿易或經濟技術合作途徑(不包括對外經濟技術援助項目和政府間科技合作項下的科技交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進行的專利權或其他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服務,以及含有上述三項內容中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和關鍵設備出口及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合作開發。具體內容包括:
1.專利權或其他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
2.工藝、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菌種培養、植物栽培、動物飼養和繁殖,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專有技術的許可證;
3.技術服務:包括提供工程設計、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地質勘察、編制計算機軟體、技術培訓、技術諮詢以及供方提供的專門知識、技術、經驗和設備為受方達到特定的經濟目標的其他形式的技術服務;
4.含有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和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和關鍵設備的出口;
5.含有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和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和合作開發、補償貿易、合資經營和工程承包。
1.專利權或其他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許可;
2.工藝、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菌種培養、植物栽培、動物飼養和繁殖,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專有技術的許可證;
3.技術服務:包括提供工程設計、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地質勘察、編制計算機軟體、技術培訓、技術諮詢以及供方提供的專門知識、技術、經驗和設備為受方達到特定的經濟目標的其他形式的技術服務;
4.含有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和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和關鍵設備的出口;
5.含有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許可和技術服務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和合作開發、補償貿易、合資經營和工程承包。
三、技術出口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我市技術出口工作由廈門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廈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統一歸口管理。市經貿委負責技術出口項目的貿易審查;市科委負責項目的技術審查;技術出口項目契約由經貿委負責審批。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廈門聯合公司為我市從事技術出口的外貿公司,技術聯合公司是在市經貿委、市科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技術出口、對外技術展銷、對外洽談、雙邊和多邊技術轉讓協定以及有關的活動。
技術出口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式:
1.申報技術出口的單位(或個人),向廈門技術聯合公司領取“技術出口申請書”(暫行),按要求填寫一式四份,由行業主管局簽署意見後先送科委技術審查,後送經貿委貿易審查(經貿委、科委各留一份存檔)。
2.項目審查後,到技術聯合公司辦理出口委託,技術聯合公司負責組織對外談判,直至簽訂契約。
3.契約一式八份,由技術聯合公司報經貿委審批,海關和銀行憑經貿委契約批准檔案放行和結匯。
經貿委和科委分別指定其引進處和科技外事處具體負責技術出口工作。
我市技術出口工作由廈門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廈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統一歸口管理。市經貿委負責技術出口項目的貿易審查;市科委負責項目的技術審查;技術出口項目契約由經貿委負責審批。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廈門聯合公司為我市從事技術出口的外貿公司,技術聯合公司是在市經貿委、市科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技術出口、對外技術展銷、對外洽談、雙邊和多邊技術轉讓協定以及有關的活動。
技術出口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式:
1.申報技術出口的單位(或個人),向廈門技術聯合公司領取“技術出口申請書”(暫行),按要求填寫一式四份,由行業主管局簽署意見後先送科委技術審查,後送經貿委貿易審查(經貿委、科委各留一份存檔)。
2.項目審查後,到技術聯合公司辦理出口委託,技術聯合公司負責組織對外談判,直至簽訂契約。
3.契約一式八份,由技術聯合公司報經貿委審批,海關和銀行憑經貿委契約批准檔案放行和結匯。
經貿委和科委分別指定其引進處和科技外事處具體負責技術出口工作。
四、外匯留成
1.軟體出口,其外匯收入的5%上交廈門市,95%留成,上述95%的留成歸技術出口單位和出口經營公司所得,其分成比例按項目由雙方商定。
2.出口的技術,經有關部門審定確屬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其外匯收入的分配方法,按本條(1)款的技術出口單位應得外匯額度上交,發明創造者僅得人民幣。如發明創造者因從事科研、技術開發和執行契約等有關工作需要外匯時,在其上交額度內,可憑據有關部門的證明向中國銀行提出申請,由中國銀行按私人批匯優先予以解決。
3.軟體出口帶動硬體(含機電儀產品、零部件、備品備件及生產原料)出口,按廈府〔1987〕綜503號《關於鼓勵擴大計畫商品出口創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1.軟體出口,其外匯收入的5%上交廈門市,95%留成,上述95%的留成歸技術出口單位和出口經營公司所得,其分成比例按項目由雙方商定。
2.出口的技術,經有關部門審定確屬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其外匯收入的分配方法,按本條(1)款的技術出口單位應得外匯額度上交,發明創造者僅得人民幣。如發明創造者因從事科研、技術開發和執行契約等有關工作需要外匯時,在其上交額度內,可憑據有關部門的證明向中國銀行提出申請,由中國銀行按私人批匯優先予以解決。
3.軟體出口帶動硬體(含機電儀產品、零部件、備品備件及生產原料)出口,按廈府〔1987〕綜503號《關於鼓勵擴大計畫商品出口創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五、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87〕44號文規定:國營企事業單位出口軟體所得收入,從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的兩年內暫免徵所得稅,出口硬體所得收入的稅收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集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出口軟體或硬體所得收入的稅收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87〕44號文規定:國營企事業單位出口軟體所得收入,從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的兩年內暫免徵所得稅,出口硬體所得收入的稅收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集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出口軟體或硬體所得收入的稅收問題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關於軟體出口帶動機電儀產品、零部件、備品備件及生產原料出口,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均應給予積極支持,按國發〔1985〕128號文規定的優先保證原則執行。
凡屬國家規定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術出口項目(含軟體和硬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凡屬國家規定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術出口項目(含軟體和硬體),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暫行辦法自市政府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市經貿委和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