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土地使用權轉讓辦法》是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辦法”詳細地介紹了廈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規定,以及土地在有償使用的方式,土地局、規劃局應向受讓人提供有關下列資料和規定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土地使用權轉讓辦法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日期:1988-06-14
- 生效日期:1988-06-14
《廈門土地使用權轉讓辦法》是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辦法”詳細地介紹了廈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規定,以及土地在有償使用的方式,土地局、規劃局應向受讓人提供有關下列資料和規定等。
《廈門土地使用權轉讓辦法》是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布,“辦法”詳細地介紹了廈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規定,以及土地在有償使用的方式,土地局、規劃局應向受讓人提供有關下列資料和規定等。【失效日期】【所屬...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移,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可以使用拍賣、招標、雙方協定的方式。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可以使用出售、交換、贈與的方式。三、土地使用權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為...
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除外。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招標人、拍賣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契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社會保障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等費用直接發放至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征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提供補償費用分配方案和具體...
第三條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對特區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特區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監督。第四條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第五條市政府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城市道路、通訊、橋樑、鐵路、隧道、公共綠地及其他公共...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
第一條 為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進土地使用權合理流動,積累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概念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1月最新發布的“《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了農村產權現階段可交易的品種,品種涉獵有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集體...
第八條土地使用費按年繳納,一次繳納三年以上的,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規定。土地使用費,第一年於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繳納,半年以內的免繳,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從第二年起,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第九條經批准使用的土地,特區企業或個人只有使用權,...
(2000年9月21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關於修改〈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二十部經濟特區法規名稱的決定》修正)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
(2)雙方簽訂轉讓契約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並與土地使用權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契約有效。因為此時土地使用權人已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3)雙方簽訂轉讓契約後,至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契約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類型 綜述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4日 修訂信息 《廈門經濟特區土地房屋登記管理若干規定》2011年3月30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檔案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房屋登記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在1997.07.16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土地房屋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指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
《廈門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是廈門市2002年10月1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第一條為了規範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廈門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促進企業組織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產權交易應遵循自願、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本市所轄國有、集體產權的...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要報經政府批准,並補交地價款,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後,方可進行。三、我省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批准許可權為: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市土地管理局備案。廈門經濟特區範圍內,...
第二十四條 凡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所購買或建造的房屋,需要出賣時,在同等條件下,原補貼單位或土地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五條 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應依照國家法律和廈門市的有關規定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第二十六條 房屋買賣,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契約。房屋的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條例》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的陸地、海灘、水流及其資源,均由特區管委會統一規劃和管理。第三條 特區企業或客商在特區需用土地,經特區管委會批准,給予使用權。禁止土地買賣和變相買賣,禁止出租和擅自轉讓。經確定的建設項目及其總體平面布局...
(三)特殊情況無法按本辦法計收增容地價的或受讓人對上述辦法計算出的增容地價存在異議的,受讓人可委託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該項目的增容地價進行評估後,報國土房產部門審核確定。(四)廈府辦[2008]26號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與上述條款不一致的,按上述條款執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
(一)徵用耕地(包括菜地、魚塘,下同)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市(地)土地管理局備案;(二)徵用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三)徵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廈門...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最佳化國有土地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的經營、管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主體。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給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一)修建公共設施,興辦公益事業的;(二)為實施...
第二條1997年9月1日《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施行前,在本市轄區範圍內,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並已竣工使用的,應按本規定的要求申請農村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領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書。1997年9月1日《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宗地權屬界線經指界認可後,指界人必須在地籍調查表上籤字或蓋章,由登記部門設立權屬界址標誌。指界人指界認可,但拒絕在地籍調查表上籤字或蓋章的,視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對土地權屬界線有爭議的,由登記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第十九條 宗地相鄰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辦法處理:(一)一方...
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
(一)徵用耕地(包括菜地、魚塘,下同)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市(地)土地管理局備案;(二)徵用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三)徵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廈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