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庶孽禁錮法
- 朝代:朝鮮王朝
- 成型時間:1485年
- 廢除時間:1894年
- 核心內容:規定兩班庶孽限品登用、世代禁錮
實行背景,法令內容,變遷過程,
實行背景
庶孽禁錮法是在朝鮮王朝初期重新整合社會資源和等級秩序的過程中逐漸確立的。朝鮮民族自古以來流行“從母法”的習俗,高麗靖宗年間正式將“賤者隨母”的規定明文化。不過在朝鮮王朝以前,雖然對賤妾所生之子(孽子)有從母法的規定,對於良妾所生之子(庶子)並無過多限制。當時的規矩一般是貴族讓賤出兒子出家為僧,王室也是如此。到了高麗王朝後期,隨著社會的動盪、紀綱的解弛,出現了崔沆、崔竩這種孽子出身的掌權者,以及位列宰輔的蔡河中、權仲和等孽子出身者,而且當時兩班階級的婚姻關係逐漸混亂,出現了兩妻甚至三妻及“以妾為妻”的狀況,然而嫡子始終占據法律優勢,這種矛盾狀況造成了兩班死后土地分配的糾紛。朝鮮王朝初期實行科田法,原則上實行土地國有,因此暫時不存在土地分配的問題。但“功臣田”允許世襲,同時科田法逐漸被破壞,導致諸子爭嫡的問題再次嚴重化。1414年,朝鮮太宗接受司憲府大司憲柳觀的建議,在妥善解決之前的爭嫡問題的同時,明令禁止多妻制,實行一妻多妾、妻妾分明的婚姻制度。這就為隨即出爐的庶孽禁錮法做好了準備。
此外在朝鮮太宗時期實行的奴婢從父法,也是庶孽禁錮法出台的背景。朝鮮建國以後,為了強化國家對人口的控制,增加賦役人口、減少賤民數量,一改之前的奴婢從母法慣例,實行奴婢從父法。太祖時期的1397年就曾規定若是良人與自己的奴婢生的孩子,算作良人。到了太宗時,為了扭轉因從母法而導致的“賤口日增、良民日減”的現象,於1414年宣布全面實行奴婢從父法。物極必反,這樣一來又滑向另一個極端,大量奴婢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變成良人,謊稱自己丈夫為良人或者指認他人為孩子的父親(“不父其父”),以致朝廷產生了“公賤盡為良人”的憂慮。在這种放寬身份制度、允許母賤子良的同時,需要另立一新法作為補充,來制約庶孽尤其是孽子,以免等級制度的紊亂。在庶孽禁錮法出台後的1432年,朝鮮世宗恢復了從母法,但對於兩班以及40歲上以上卻無子的良民與奴婢所生之子仍許從良,同時施以庶孽禁錮法的緊箍咒,在朝鮮王朝大部分時期都保持著這個狀態。
此外,在朝鮮王朝流傳著一種說法是因為鄭道傳出身庶孽,太宗(或者是首倡此議的徐選)對他深惡痛絕,所以連累整個庶孽階層遭到禁錮。但此說可信度不高,至少也不是主要原因。另有說法是該方案的實施含有太宗為了限制太祖庶弟李元桂子孫的意圖。
法令內容
一般認為,1415年朝鮮太宗接受了右副正言徐選等的建議,開啟了庶孽禁錮法的先河。當年六月,朝鮮發生大旱,太宗為減災而令百官上書言事,其中徐選等六人便上呈了“宗親及各品庶孽子孫不任顯官職事,以別嫡妾之分”的建議,得到太宗的允許。但實際上在此之前,即實行奴婢從父法以後,對孽子的限品登用就開始了。1414年正月,太宗規定“二品以上自己婢妾之子,永許為良,限五品“。1415年三月進一步規定“三品所生限六品,四品所生限七品,五六品所生限八品,七八品所生限九品,九品權務所生限學生”。孽子需要在一般軍役外的補充軍——司宰監水軍服役後才能起用。
庶孽禁錮法並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數十年時間內處於不斷擴大化的過程。徐選等雖然提出要庶孽一體禁錮,但實際上在太宗朝對庶子(良妾所生之子)並未有所舉措,而是集中於對孽子(奴婢等賤妾所生之子)的規定。到了世宗朝時,對於孽子的禁錮法規已經基本確定,於是矛頭被轉向了庶子。世宗時期,有部分功臣有庶子而無嫡子,世宗欲授予庶子正常仕途,遭到群臣反對。於是世宗規定二品以上的承重庶子(傳承家業的庶子)可以授予正常仕途(即許入東班或文班),其餘情況限品登用,於是庶孽禁錮法也開始適用到庶子身上。
當時,儘管朝臣對一些受國王重視的庶孽(如功臣後裔或寵臣)擔任東班官職的反對之聲不絕於耳,但仍有部分庶孽憑國王恩寵敘用東班職,甚至做了大官,代表性的例子就是柳子光。到了朝鮮成宗時期,隨著《經國大典》定本的出台,庶孽禁錮法正式確固下來,而且更加嚴格(朝鮮王朝有說法是鑒於庶孽中出現奸臣柳子光的教訓)。《經國大典》中的“吏典”中規定:“文武官二品以上,良妾子孫限正三品,賤妾子孫限正五品,六品以上良妾子孫限正四品,賤妾子孫限正六品,七品以上至無職人,良妾子孫正五品,賤妾子孫及賤人為良者正七品,良妾及賤妾子孫限正八品”。“禮典”中規定:“罪犯永不敘用者、贓吏之子、再嫁矢行婦女之子及孫及庶孽子孫,勿許赴文科生員進士試”。朝鮮明宗時頒布的《經國大典註解》中將庶孽禁錮的範圍從曾孫以內擴展到“子子孫孫”,從此庶孽只能按規定擔任西班(武職)或雜職(技術官僚),從法律上堵住其出頭之路,事實上等於將庶孽排除出兩班階級。
變遷過程
以“不列東班”、“限品登用”、“禁赴文科”、“世代禁錮”為核心的庶孽禁錮法不斷受到質疑和批評。在朝鮮中宗、明宗年間的庶子出身的文人魚叔權便對此法很抱不平,寫道:“庶孽子孫,不許科舉仕路,非三韓舊法也。按《經濟六典》:永樂十三年,右代言徐選等陳言:‘庶孽子孫勿敘顯職,以別嫡庶之分。’以此觀之,永樂十三年以前,則顯職亦敘,以後則只許科舉正班而已。自撰定《(經國)大典》之後,始加禁痼,至今未百年矣。覆載之內,九州之外,據土地而以國名者,奚啻百數?而未聞有禁痼之法。況鄉吏、水軍,役之至賤,而猶赴科舉,語其內外世系,則初無本貫可據,或嫁流民,或娶逃人,誰能辨其良賤哉?以卿大夫之子只無外家,而世世禁痼,雖出眾之才、適用之器,終屈首死牖下,曾鄉吏、水軍之不若,可憐哉!”
在魚叔權稍早前,趙光祖就提出過修正此法,這種建議被稱為“庶孽許通論”。朝鮮明宗和朝鮮宣祖時期,成百上千的庶孽曾兩次聯名上書,請求“許通”。在1583年女真酋長尼盪介入侵之時,兵曹判書李珥也提出了讓庶孽去東北六鎮服役三年後“許通”的辦法。同時趙憲也以明朝為榜樣,提出了“庶孽許通論”。庶孽“許通”勢必會觸及當權兩班的既得利益,自然未被採納。壬辰倭亂前後,儘管朝鮮政府為了解決財政困難,曾有納粟許通的例子,也有軍功許通的例子,但這只是個別的特殊狀況,庶孽禁錮的規矩基本還是雷打不動。光海君時期發生的大獄“七庶之獄”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庶孽禁錮法。仁祖反正後,朝鮮仁祖接受李元翼、崔鳴吉等的建議,於1625年頒布《許通事目》,允許將禁錮範圍從“子子孫孫”縮減到曾孫以內(庶子之孫、孽子之曾孫),禁錮範圍內者在災荒時納粟許通。於是參加科舉(文科)的庶孽越來越多,從1597年庶孽禁錮法實施後首次有庶孽科舉及第後,到1735年間出現了42名庶孽出身的登科者,雖然也是較大突破,但比起在138年間的登科總人數來說如同滄海一粟。1695年,嶺南(慶尚道)地方988名庶孽聯名上書,請求廢除“納米赴舉法”(不納粟就不能參加科舉),擴大“許通”範圍,1724年更達到五千庶孽聯名上書的程度,到1745年英祖頒布《續大典》時宣布“庶孽許通,納米赴舉之規,永為革除”,換言之即原則上允許庶孽及其子孫無條件參加科舉考試了。
在已允許無條件參加科舉考試的情況下,接下來需要解決的是庶孽“通清”(“清”泛指清要職,即台諫一類的“清職”和參上官以上的“要職”)問題。朝鮮英祖在位末年,於1772年頒布“通清”命令,允許登科舉、入東班的庶孽出任清要職,並當即起用幾名庶孽為司憲府持平和司諫院正言,為朝鮮王朝開國以來的破天荒之舉,因為即便是柳子光這樣的庶孽出身的寵臣也未能做到清職。不久後英祖去世,朝鮮正祖繼位,進一步將祖父實行的庶孽通清政策明文化與詳細化,於1777年出台《丁酉節目》,對“通清”範圍加以規定。正祖本人在設立奎章閣的同時,也任命了朴齊家、柳得恭、李德懋等庶孽出身的學者為檢書官,參與機務。1823年,萬餘庶孽聯名上書請求擴大“通清”範圍,於是朝鮮純祖出台了《癸未節目》,將“通清”範圍上升到從二品。在憲宗、哲宗、高宗三朝,庶孽聯名上書時有發生,同時身份秩序也進一步鬆動,庶孽禁錮法雖未被完全廢除,但約束力大大縮小,哲宗朝曾有一部叫《葵史》的書問世,是朝鮮王朝建國以來關於庶孽政策的資料彙編,其名字寓意就是出自朝鮮宣祖所言的“葵藿向陽,不擇傍枝;人臣願忠,豈必正嫡”一句。高宗朝的處士黃玹對當時社會的庶孽問題有如下一段論述:
俗呼庶孽曰椒林,以椒味孽孽然也,又曰一名、曰偏班、曰新班、曰蹇腳、曰左族、曰點族,瑣屑卑賤,雖出自卿相之支,而品第等級僅與中人相齒,故通稱“中庶”。宦途既枳,只營口腹,或業武止於營將、中軍,或依營幕為裨將,或寓郡衙為冊室,或從蔭路。內則學官、檢書,外則察訪、監牧官,龍鐘潦倒,其賤愈甚,故有志氣者白首窮餓,寧以潛蟄為高,於是才俊枯落,為有識之憂。數百年來,非無通融之議,而仕宦既通,則勢權必分,故世卿之家,百方搪塞,勿越其科臼之外,有若綱常名分之不可紊者,然蓋天下古今所無之法也。然法既偏酷,理無偏厚,毋論京鄉,凡宗嫡之家,嗣續浸微,而庶流之盛,日繁月衍,幾乎半國中,雖欲永錮之如往昔,其勢誠不得不潰裂者也。今上(高宗)既通外洋,陋小祖宗制度,思有以變通度越,遂有破格用人之議,其文科清顯自李祖淵始,繼而有李范晉、金嘉鎮、閔致憲、閔商鎬、閔泳綺等,與李允用、尹雄烈、安駉壽、金永準一隊,皆從甲午以後,迭為大官,其餘金玉之班,指不勝摟,殆據朝籍五之三,矯枉過直則有之,而變則通,通則久,上可以導迎吉祥,下可以野無遺賢。然爭奪朝廷,所謂劈破門地者,非選其才能也,惟君上之私人焉耳,是以老論之庶,則清宦達官會弁如星;而少、南、北三色無一人,尚可望無方之立而旁招之列乎!且庶流驟貴者,皆困滯不自拔,一朝翔翥,惟沉酣貨利,厚自封殖,以踵士大夫之舊習,無一人貞白自持、以報答為心者,故政愈亂於上,俗愈敗於下,馴致宗社淪喪,而未免為一丘之貉,從而議者舉以政不可以輕變為口實,嗚呼!此因噎廢食之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