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位安全帶

座位安全帶是一種交通工具上的主動式安全裝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座位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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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1885年,Edward J. Claghorn在紐約申請了美國首個安全帶的專利(編號312 085)
  • 1958年,瑞典沃爾沃汽車工程師Nils Bohlin發明了三點式安全帶,首次安裝在量產車輛──沃爾沃亞馬遜上。

種類

  • 腿帶:常見於飛機和巴士。
  • 肩帶
  • 二點式:即腿帶。
  • 三點式:腿帶、肩帶兼用,在汽車上最常見的款式,能防止乘客向前撞和左右移動位置。
  • 四點式:主要用於賽車,兩肩各有一帶穿過,中間(約肚臍的位置)用一組扣環將兩帶結合。
  • 五點式:用於賽車兒童安全座椅,一條帶穿過雙腿;兩肩各有一帶穿過。
  • 六點式
兒童可使用加高座椅以配合安全帶的高度。

工作原理

三點式安全帶是汽車上非常重要的被動式安全裝置,其作用原理是偵測織帶被拉出來的加速度以鎖定織帶。假如織帶被拉出來的加速度過高,轉軸的轉速太快使得加速度偵測器感受到的離心力大於彈簧對卡榫的拉力,此時卡榫被甩出,使得轉軸被卡死而織帶無法繼續被抽出。反之,只要將織帶放鬆,卡榫會被彈簧拉回,轉軸也會被釋放,安全帶便放鬆了。
現今的汽車三點式安全帶設定鎖定的條件大致為:
  1. 織帶被拉出來的加速度大於0.8G。
  2. 汽車側傾超過15度(歐洲標準為12度。
  3. 汽車減速度達到0.45G(美國標準為0.3g)時
大多數小型車的三點式安全帶一端安裝在車的B柱(前座)或C柱(后座),早期的高度為固定無法調整,造成身高較矮的乘客系安全帶時的困擾,現今越來越多車款改用高低可調式安全帶。另外少部分車款曾配備自動上肩式安全帶,安全帶會沿著A柱內側邊的滑軌在關門後自動滑到B柱並固定。

安全

若不系安全帶,汽車撞擊時可能使乘員:
  • 撞上車中的硬物,基於慣性原理,撞擊力甚大。
  • 甩飛出車外。對死亡率的影響:
  • 根據東京大學的研究,若后座乘客系安全帶能降低前座者的八成死亡率,因為汽車撞擊時,沒系安全帶的后座乘客會撞向前座背後。
  • 根據日本運輸省的統計,沒使用加高座椅的兒童的死亡率是有使用者的八倍。
安全帶絕對只能一人使用,不可多人共用。

法律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規定前座乘客必須系安全帶。

亞洲地區

中國香港
  • 1983年,私家車及的士前座乘客必須繫上安全帶
  • 1996年6月1日,私家車后座乘客必須繫上安全帶
  • 2001年1月1日,的士座位如果設有安全帶,乘客必須系安全帶
  • 2004年8月1日,乘客乘坐公共小巴必須繫上在車上設有的安全帶,實施日期以後登記的公共小巴亦須裝設安全帶。
  • 小童必須使用加高座椅
  • 自2005年起新的巴士所有乘客上層第一排座椅及較危險的座位(如:對頭座椅向前的座位及尾排面向通道走廊的座位)也裝設安全帶,但乘客是否繫上安全帶均屬自願性質。
新加坡
  • 駕駛者與前后座乘客都必須繫上安全帶。八歲以下的孩童,不論坐在前座或后座,都必須使用孩童安全椅。所有在1993年1月1日之後註冊的汽車,都必須安裝后座安全帶。
中國台灣
  • 2001年起汽車前座乘客必須全程系安全帶。在之前只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才需要系安全帶。
  • 2012年起無論在台灣任何道路上,前后座皆要系安全帶。違者罰新台幣1500元以上(平面道路及一般省道1500元,快速公路及高速公路3000~6000元)。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或已在座位貼有標示提醒,乘客仍未系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中國大陸
2008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機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開車不系安全帶的司機會被處以50元人民幣罰款和記2分的處罰;乘客不系安全帶則會被罰款50元人民幣。原則上,小車后座的乘客也是需要系安全帶的,但是鑒於一些車的后座並沒有配置安全帶等原因,交警主要還是對駕駛員和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情況進行處罰。

美洲地區

  • 1968年規定汽車前座者均要安裝安全帶
  • 部分州規定后座乘客須系安全帶
  • 規定汽車所有座者均要繫上安全帶
  • 小童必須使用加高座椅
  • 安大略省,不繫上安全帶的乘客,如本身擁有駕駛牌照,會被扣分罰緩;如本身沒駕駛牌照,只會被罰緩,惟有關車輛司機會被扣分。

歐洲地區

  • 英國:1989年要求后座孩童強制系安全帶。1991年起所有后座乘客須系安全帶。
  • 德國:1984年起規定,前后座乘客均須系安全帶(而有關修訂法例於1992年強制執行)。
  • 澳洲:前后座乘客均須系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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