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責任政府,科學發展的最終目標是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各地建設“幸福地區”、“幸福城市”、“幸福社區”等規劃的提出,“幸福”也成了政府的施政導向,政府在百姓幸福指數方面要有責任意識、經濟發展和改善公共服務意識、除了滿足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之外,還有自由、平等、參與等政治需求。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權益,人們才會有生活的幸福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幸福責任政府
- 提出者:政府
- 套用學科:社會學
- 適用領域範圍:幸福指數
概述
1、公民追求幸福自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幸福既包含著狀態和結果,也包括對幸福的科學認識,科學的幸福觀極其重要,個人的幸福感與其自身的人生觀、世界觀、道德觀和權利觀密切相關。一個貪得無厭的人不會有幸福,一個損人利己的人難有幸福,一個心胸狹窄的人和悲觀厭世的人也難有歡樂。樹立科學的幸福觀既涉及公民教育問題,也涉及良好社會風氣的營造。
2、追求和創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自己的責任。公民教育在培育科學幸福觀上,首先應當樹立這樣一種觀點:公民有權對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當主張,但公民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要有發現幸福的眼睛,也要有創造幸福的雙手。
3、個人的“幸福期望值”必須合理,既要切合自身實際,又要切合社會現實。欲望和需要始終是與社會發展的水平相適應的。期望過高,失望也大。我們要反對那種“存天理,滅人慾”式的對個人慾望的遏制,但也要避免個人慾望無限的膨脹。無論在物質生活方面,還是在民主法治方面。
4、政府對公民幸福的責任是有限的,而絕不是無限的。政府對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條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並不是充分的。政府沒有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觀條件是一種失職,但試圖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實現公民的幸福,或者試圖替代公民去實現他們的幸福,則是相當危險的。
5、幸福首先是一種個人的主觀體驗,歸根結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體。前些年一首流行歌曲說,幸福不是毛毛雨,它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它道出一個樸實的真理,即爭取幸福首先是公民自己的責任,要靠自己努力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