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詩詞學會

平陽縣詩詞學會,簡稱平陽縣詩會,英文譯名The Ancient Poetry Learned Society of Pingyang County,縮寫APLS。平陽縣詩詞學會是平陽縣創作和研究中華傳統詩詞的民眾性的文化團體,是平陽縣文學藝術聯合會團體會員,由平陽縣創作和研究中華傳統詩詞的人員自願組成,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會在平陽縣文學藝術聯合會領導下工作,接受平陽縣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陽縣詩詞學會
  • 外文名:The Ancient Poetry Learned Society of Pingyang County
  • 簡稱:平陽縣詩會
  • 性質:文化團體
學會大事記,學會章程,

學會大事記

1987 年
7月1日,溫州市詩詞學會成立,平陽10餘名詩詞愛好者參加該學會。其中,王光銘當選該學會理事。
1988 年
1月30日,溫州市詩詞學會會刊《東甌詩訊》開始增出“平陽專輯”(雙月刊),由王光銘負責編輯。
1989 年
縣委宣傳部發出14號檔案,成立平陽縣詩詞學會籌備小組,王光銘任組長,徐祥地任副組長。
1991年
7月20日,根據市詩詞學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紀要精神,《東甌詩訊 ·平陽專輯》從9月份起,改刊名為《南雁盪詩訊》。
9月30日,《南雁盪詩訊》第1期出刊,王光銘任主編。
1993年
王光銘當選省學會理事。
1995年
12月26日,平陽縣詩詞學會正式成立。成立大會通過了《平陽縣詩詞學會章程(草案)》,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由王光銘、徐祥地、蔡啟東、黃慶生、游壽澄、馬允元、陳嘉棣、李長明、林俊、林則仁、張笑如等11人組成。王光銘當選學會主席,徐祥地當選副主席,蔡啟東任秘書長,張笑如任副秘書長。學會以《南雁盪詩訊》為會刊。
1997年
6月10日,縣文聯、台辦、詩詞學會、文學協會等聯合主辦“迎回歸獻詩會”,全縣詩詞作者100多人和台屬、台胞在會上朗誦迎回歸詩篇。獻詩會收到詩詞作品200多篇,會後篩選120多篇,彙編成大型詩集《回歸頌》刊出。
1998年
3月,為紀念周恩來同志誕辰一百周年,由縣文聯主辦,縣文學協會、詩詞學會協辦,刊出一期《南雁》特刊,共收詩詞作品59首。
3月10日,縣民政局平民字(1998)38號檔案批覆平陽縣詩詞學會核准登記,並發給《非法人社會團體登記證》。
6月17日,增選陳盛獎、黃進峰為學會理事。
6月18日,增補馬允元為學會副秘書長。
1999年
12月,由縣文聯、台辦聯合編輯的迎澳門回歸大型詩集《鰲水朝宗》由國際文化出版公司正式出版。該書共收學會會員和外地詩人的詩詞作品546首。
2002年
2月,縣詩詞學會配合書法協會創作以公民道德教育為內容的春聯。廣大會員創作了170多副以公民道德為內容的春聯,由書法家書寫後在最快的時間內送到農民朋友的家裡。
2003年
5月16日,平陽縣詩詞學會召開理事擴大會議暨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理事會由張奮、陳彤、陳盛獎、陳德春、鄭振國、林金山、黃進峰等7人組成。陳彤當選會長,陳盛獎、張奮當選副會長。理事會聘請王光銘、徐祥地、蔡啟東、馬允元、游壽澄、陳嘉棣、張笑如為學會顧問。
5月23日,第二屆理事會在南雁召開第二次理事會議暨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平陽縣詩詞學會章程》,決定張奮兼任學會秘書長,鄭振國、黃進峰任副秘書長。
6月22日,陳彤、陳盛獎、張奮、陳德春當選市詩詞學會理事。
7月18日,縣民政局平民字(2003)89號檔案批覆同意平陽縣詩詞學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並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10月18日,陳彤增補為省詩詞與楹聯學會理事。
11月25日,《平陽詩詞》創刊,作為縣詩詞學會新會刊。
11月28日,縣詩詞學會在《平陽報》刊出詩詞專版第1期。
12月2日,召開理事會第四次會議。
12月26日,《平陽報》詩詞專版第2期刊登平陽縣詩詞學會致全縣詩詞愛好者公開信。
2004年
1月15日,平陽縣詩詞學會試開通平陽詩詞網。
2008年
10月12日,平陽縣詩詞學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理事會由李陽,張奮,余德江,陳肖粟,陳盛獎,陳德春,陳正印,林金山,黃進鋒等9人組成。張奮當選會長,陳肖粟、陳盛獎、黃進鋒當選副會長。理事會聘請王光銘、吳良鞘、吳招廉、張君、張笑如、周乾、陳彤、陳嘉棣、徐祥地、游壽澄為學會顧問。
10月14日,確定平仄詩詞網為本學會官方網站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平陽縣詩詞學會,簡稱平陽縣詩會,英文譯名The Ancient Poetry Learned Society of Pingyang County,縮寫APLS。
第二條 平陽縣詩詞學會是平陽縣創作和研究中華傳統詩詞的民眾性的文化團體,是平陽縣文學藝術聯合會團體會員,由平陽縣創作和研究中華傳統詩詞的人員自願組成,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以繁榮詩詞創作與研究,促進詩詞創作與學術交流,服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體在平陽縣文學藝術聯合會領導下工作,接受平陽縣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昆陽鎮平瑞路103號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鼓勵會員加強學習,深入生活,提高思想和藝術水平,致力詩詞創作與理論研究;
(二)編輯、刊印學會內部刊物和詩詞著作;
(三)建立、管理學會詩詞網站,在網站發布詩詞作品、詩詞研究成果以及與詩詞有關的信息;
(四)從事有關詩詞的各種活動,如舉辦詩會、詩詞講座、詩詞創作培訓,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全部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一般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有一定的詩詞創作或理論水平。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並交詩詞作品兩首或詩詞理論文章一篇;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因學會行政後勤工作需要,理事會經集體研究,可直接吸收詩詞愛好者為會員,但對直接吸收的會員總數要嚴格控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在會刊上發表作品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詩詞創作或研究;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特殊原因,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學會對履行會員義務並為本會工作作出較大貢獻的會員,給予獎勵。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懲處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縣文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若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經縣文聯批准,可召開類似會員代表大會形式的理事會擴大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四名。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學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至四名。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本會聘請顧問若干名,顧問人選由理事會推薦。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經縣文聯批准,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理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超過15名後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未設立常務理事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應設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縣文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縣文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和提起更換秘書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並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縣文聯補助;
(三)捐贈和社會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除按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對有較大貢獻的會員實施獎勵外,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縣文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逐步創造條件,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其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可以暫行形式予以修訂,並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理事會修訂後60日內,經縣文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縣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縣文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縣文聯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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