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遠縣國土資源局

平遠縣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平遠縣委、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委發〔2010〕18號)精神,設立平遠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內設人秘股、執法監察股、地質勘查與環境股、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等八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遠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平遠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 從事:國土資源管理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秘股,執法監察股,地質勘查與環境股,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

簡介

根據中共平遠縣委、平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遠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委發〔2010〕18號)精神,設立平遠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地圖

職責調整

(一)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
(二)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依法行政;擬訂本縣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項的聽證。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呈報省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制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鎮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資源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轄區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
(四)負責實施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
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有關規定並指導監督實施,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五)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負責組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等交易業務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實施地價備案制度;承擔呈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
(七)負責《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礦產管理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參與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九)負責轄區內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制訂基礎測繪規劃;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和成果質量審查;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管理直屬事業單位。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人秘股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調研起草或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綜合性的重要檔案和材料;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綜合調研、政務信息、宣傳、精神文 明建設、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鑑、方誌編撰工作和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綜治、保衛、保密、外事、接待、印章管理工作;負責車輛管理、水電管理、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工作和辦公用品的購置 維修工作;負責或協助制訂各種內務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負責管理機關財務,擬訂財務財物管理辦法,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結算;做好國土資源行政規費的徵收和對直 屬單位財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和指導局機關、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福利保險工作;負責思想政治、職工培訓教育、離退休人員管理、計畫生育、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負責紀檢監察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對局屬單位財務的內部審計工作

執法監察股

責監督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擬訂土地和礦產執法監督、違法案件查處有關規定;負責綜合或審核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行政事項聽證和行政案件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受理和查處國土資源信訪案件;負責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重大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督查;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地質勘查與環境股

編制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規劃,制訂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和年度工作方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探礦權登記的復函工作;對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管理地質勘查成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組織調查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區的有關工作和實施監督管理。

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

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開發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依法進行縣級許可權內採礦權的授予、登記、發證、延續、變更、註銷的審批;承擔縣轄區範圍內的採礦權審批和轉讓初審工作;組織採礦權招、拍、掛工作;組織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會同人秘股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等國家規費;組織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組織協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石礦、粘土的開採安全條件進行檢查;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