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

平等

平等是指社會主體在社會關係、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包括:(1)人格平等。人們之間儘管存在性別、民族、職業、經濟狀況、生活等方面的差別,但應當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處於相同的社會地位。(2) 機會平等。每個人都有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潛在能力,必須清除各種人為的障礙,制止任何人對各種機會的壟斷和特權,使人的潛能和實現具有同等的機會和環境。機會平等表現在經濟領域要求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表現在政治領域則要求人人平等地參與政治活動,社會的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等。(3)權利平等。人們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權利(當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的平等,應當是人格平等、機會平等和權利平等的統一。平等既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又是一個社會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價值、原則和道德理想。平等不是要實現絕對的平均,階級社會的平等,不是直接的自然平等和利益平等,主要是指主體的社會地位平等。

基本介紹

  • 書名:平等論
  • 作者:張正海
  • ISBN:ISBN 978-7-5085-2297-5
  • 類別:哲學
  • 頁數:318
  • 定價:30
  • 出版社:五洲傳播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5月北京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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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解釋

詞目:平等
平等平等
拼音:píng děng
英文:Equality
德文:Gleichheit

基本解釋

  1. 在程度、價值、質量、性質能力或狀況上與他人或他物相同的或相等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特指在享受待遇或特權方面與他人等同的
    所有的人生來是平等的
  3. [common]∶平常;一般
    他不肯嫁個平等丈夫。——清· 李漁《意中緣》

引證解釋

  1. 梵文意譯,亦譯作“舍”,佛教名詞。意謂無差別,(佛言眾生平等或公平:即諸法實相因果法性平等或公平)。一切現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識性、心真如性等上沒有差別。
    《金剛經·淨心行善分》:“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故名無上正等菩提。”
    唐 顧況 《從江西至彭蠡道中寄齊相公》詩:“本師留度門,平等寃親同。”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一》:“以佛法論,廣大慈悲,萬物平等。”
  2. 相等。其多指人們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等待遇
    《百喻經·二子分財喻》:“爾時有一愚老人言:教汝分物使得平等,現所有物破作二分。”
    清 黃遵憲 《紀事》詩:“紅黃白黑種,一律平等視。”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郭孝成》:“若以本代表所聞, 民國 成立,漢、滿、蒙、回、藏一律平等,確無疑義。”
    浩然 《艷陽天》第八三章:“你說社員們都是平等的,沒大沒小,沒有近枝,沒有遠蔓兒,是一句實在的話呢,還是光在嘴巴上說說就算了?”
  3. 平常;一般。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商三官》:“優人 孫淳 攜二弟子往執役。其一 王成 ,姿容平等,而音詞清徹,群讚賞焉。”
    清 李漁 《意中緣·囑婢》:“你不知道那女子是個聰明絕頂的人,我料他決不肯嫁個平等丈夫。”

佛教解釋

梵語sama,巴利語同。即均平齊等,無高下、淺深之差別。它指一切現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識性、心真如性等上沒有差別,稱為平等。為‘差別’之對稱。如釋尊即否定印度吠陀以來之階級差別而主張‘四姓平等’。諸經論中有關平等之思想與用語極多,例如認為佛、法、僧三寶,以及心、佛、眾生三法,於本質上均無差別,故說平等;或顯示本體界之相貌,稱為空平等、真如平等。另如大般若經卷四○九闡論般若波羅蜜、三摩地、菩薩等三者之平等;大智度論卷一○○明示法平等、眾生平等之理;大日經卷一揭舉身、語、意之三密平等。往生論注卷上載,平等是諸法體相,由此所達到之智慧,應無所分別,主觀與客觀亦無區別,此稱智平等;對於眾生亦應等同視之,無高低、親怨之區別,在值得憐憫和具有佛性上,平等無二,此稱眾生平等。又佛稱為平等覺,自性法身稱為平等法身。此外,一乘法乃表示與佛之智慧平等之大慧,稱為平等大慧;普遍於一切而無差別之愛,稱為平等大悲;對一切平等,了悟真理而不起差別見解之心,稱為平等心。空、假、中三觀中之從空入假觀,又稱為平等觀;觀身、語、意三密之平等無差別,稱為三平等觀;不論怨、親之別,一概一視同仁,稱為怨親平等。
新華嚴經卷五十三離世間品舉出菩薩具有十種平等,即:一切眾生平等、一切法平等、一切剎平等、一切深心平等、一切善根平等、一切菩薩平等、一切願平等、一切波羅蜜平等、一切行平等、一切佛平等,菩薩若安住此法,則得一切諸佛無上平等之法。同經卷三十‘十回向品’亦舉出業平等、報平等等十種平等。又大方等大集經卷五十則舉出眾生平等、法平等、清淨平等、布施平等、戒平等、忍平等、精進平等、禪平等、智平等、一切法清淨平等十種,眾生若具此平等,能速得入無畏之大城。此皆說明人、法、國土、修行乃至諸佛等悉皆平等無有差別之理。【雜阿含卷二十、大般若經卷五七○平等品、大寶積經卷六○、大乘莊嚴經論卷十二、佛地經論卷五】

思維範疇

思想方面

平等是人和人之間的一種關係、人對人的一種態度,它是人類的終極理想之一,由於人之差異絕對的公平不存在,只有相對的平等,(佛言眾生平等或公平:即諸法實相因果法性平等或公平),現代社會的進步就是人和人之間從不平等走向平等過程是平等逐漸實現的過程,遇到不道德之處一定要堅決消滅。
自然界的平等自然界的平等
人和人之間的平等,不是指人之差異所致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不區別對待的平等享有的社會權利與義務。
世界範圍內各國奴隸制度的消亡就證明了這一點,沒有人是天生的奴隸,生來就低他人一等,沒有人任由他人指使卻生來沒有自己的思想,這一思想已被普遍承認。
在現實社會,有些人以自己的人生觀和思維追求凡事絕對的“平等”,顯然是自私和不合實際的。人在大自然颳風下雨面前都是平等的,可人在社會或階級中肯定不會完全平等,這是人類要改觀的,可需要時間,有些喜歡攀比別人過分追求事事平等,從不考慮自己所追求的“平等”合不合理,往往容易陷入極端思維中,故會出現新聞播出過的仇視社會行為,造成對社會的危害,這也是社會動盪的根源之一。因此,政府一直在改進工作作風,力求社會公平、人人平等,以減少極端仇視社會的事件發生,創建平等和諧的社會。努力實現人人生而平等這一世界通用格言,實現人類的終極目標。

發生根源

傳統上討論不平等之根源,傾向於在自然狀態(Nature)與社會之間作粗糙的區分。近代對文化演進的認識使這種區分變得繁複,而傾向於代之以一個較精細的模型(Matrix),此一模型乃從遺傳(Genetic)和環境的影響力之間互動結果中形成的。儘管傑弗遜的宣言如此說,然無論是簡單或繁複的論辦都無法否認天賦不平等的存在。人並非無性生殖的產物,且孟德爾(G.Mendel)的遺傳學確證有變異之可能。然而,在科學尚無發現的重要領域,仍不斷有爭論。例如,還沒有適足的科學證據可以解決以下兩者間的爭議:其一是相信族群、種族或階級團體之間教育成就或智力測驗表現的差異,乃基於遺傳之因素;另一些學者則認為這些差異乃社會所導致。經由對遺傳與環境間互動理論—這些理論在經驗上可獲得檢證—之進一步提升,這種種爭論的解決在原則上是可能的。
同時在另一方面,關於天賦(Natural)差異所顯示之意味的辯論,自古至今仍爭議不休。柏拉圖堅稱:天賦的不平等導致政治的不平等。霍布斯(Hobbes)在《巨靈》(Leviathan,1934[1651])中則表示了正好相反的觀點:
自然創造人之體能與智慧型是如此地平等,雖然偶爾可見某人在身體或心智方面比他人強壯、敏捷;然而整體而論,人際間的差異並不顯著,從而使一較強者因此得以主張其專享某一利益,而排除他者(如強者所為地)要求該利益之權。

主義理論

霍布斯的陳述方式在今日仍然界定著這場辯論。平等主義(Egalitarian)主張,尤其是關乎種族和性別者,在當前是比十七世紀時更加尖銳,而我們可以說,霍布斯是從遺傳學與社會學的角度提出經驗性命題:一個是指涉天賦的差異;另一個(關於權利的主張[Claim]和要求[Pretend])則指涉人對社會權利所感知的社會心理學,可其中心論點基本上是關於:社會中實存人際關係所反映的價值。
就這方面而言,此項爭論事實上乃轉向於平等、自由、友愛諸價值間的倫理優先性(Ethical priorities),遂可能永遠無法獲致最後結論。可以確定的是關於詞語意義方面之概念上的澄清,已有若干顯著的重大貢獻。羅爾斯(John Rawls, 1971)採用了“原始立場”(Original position)的設計來說明價值選擇的問題。此觀念是關於一個個人(Individual)在下列“假設”情節中所可能作的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s):他思索著種種不同的社會,在這些社會中,地位平等或不平等之程度已知,而其確實所處之位置則未知。貝利(Brian Barry, 1973)就此做了進一步的討論,指出將羅爾斯的社會和心理預設稍做調整,如何而能開啟偏好平等主義甚於自由主義形式的社會之關鍵性轉換的可能。儘管概念的澄清工作是多么地論證繁複或旁微博引,仍舊無法解決評價(Evaluation)的難題。
然而,社會科學能夠關照到各種不同優先性的根源。一個世俗但卻重要的觀點反覆出現於各個時代—對死亡(Mortality)的認知。因此,賀瑞思(Horace, 65-8 BC)寫道:蒼涼的死神平等地降臨窮人的茅舍和國王的城堡。而舍利(James Shirley, 1596-1666)則提醒我們說:
死神冰冷的手覆於國王身上
而笏和皇冠
勢將墜入塵土
與那貧寒且卑曲的鐮鏟
同等埋沒
自十八世紀以來,隨著宗教信仰的衰落以及一種對於社會改造可能性之世俗樂觀主義而開展。平等主義作為一種運動,通常被認為與盧梭(Rousseau)相關聯。盧梭雖然相信不自由和不平等的罪惡是社會所創造的,他卻是個至死不悔的悲觀主義者。他認為除非在人人平等的社群中,否則自由是不可能的,可卻也提不出趨向平等之社會改造的希望。現代的平等主義即是導自此種社會學式樂觀主義(Sociological optimism);而它也受以下二者之一的鼓勵,若非全然與之合而為一:黑格爾主義唯心論及馬克思主義唯物論,兩者所主張的社會轉型之必然性的理論。黑格爾就主奴關係所做之精闢分析、以及馬克思將之進一步發展為對勞動階級未來歷史之預測,提出了由平等個體組成一生活共同體的可能性。

平等權

平等人權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平等是人權的本質屬性。由於在同屬人類這一點上人與人之間無別,換言之,在信息量上完全一致,故人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平等的、一樣的。“人權是平等的權利,否則它們就不存在”.人權意味著嚴格的平等權利。人權運動的歷史,不僅是人權內容的擴張史,而且也是追求權利平等的歷史.
人權平等意味著政治自由權利與經濟社會權利的絕對平等,但並不意味著社會財富再分配以及社會成員經濟地位的絕對平等。換言之,人權平等並不排斥社會公正。公正(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恆的核心理念與行為準則。古往今來,公正理念在人們的詮釋與解讀中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形態與面貌——從報復公正到平等分配,從遵循法律到恪守契約。而社會公正則是人們在社會財富再分配中堅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核心的價值訴求是每一個人都應得到他(她)所應得的那個份額。
國家應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人權,同時也應保障每個人基於其社會貢獻所要求得到的權利、利益與尊重。正如德沃金所言:“所有的人都應作為平等者來對待,而不是講所有的人都應同等地對待。”

人權平等

  1. 生命健康權
    生命對人只有一次,人人都有生存健康不受剝奪和侵犯的權利,《刑法》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人格權
    中國是禮儀之邦,國人是最要面子的,孟子曾提出“民貴君輕”及“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說明社會在進化狀態中人民的偉大作用不可忽視。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如《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 勞動權
    美國法律規定:平等就具體表現為機會均等、始點均等、集團均等、結果均等。因而美國總統的女兒照樣失業,總統的兒子照樣去排隊申請失業救濟金。目前我國公民的就業機會還存在一些不平等,擁有權勢人的子女總可以通過一個合法的方式安排就業,而失業人群中一般都是普通老百姓。

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原則,主要指適用法律平等。它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比較理想的生存狀態,也是區別人治與法治社會的標誌之一,更是當今社會人們經常議論的焦點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了平等保護人權,是人權平等保證書。平等保護人權業已成為當代世界政治發展的主題,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目標。
早在17世紀,資本主義許多國家法律就規定了民主的政治制度,普遍確認了“主權在民”的法律原則,承認國家主權屬於全國人民。美國《獨立宣言》宣稱:人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如果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的,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政府,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而其確立的法治和“三權制衡” 原則,則是對封建集權專橫政治的否定。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法律。法治社會貫穿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人人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是人們生存權中合情合理的基本請求。《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我國《民法》在平等保護人權方面已經具有明確規定,但在內容和司法實際操作中,還有待於進一步具體完善和監督實施。

論證形式

最近的著作中,有三種關於平等主義之限制的論述相當突出,它們皆以反對平等論的可行性為其論證形式:
  1. 處理職業層級之不變性的論述,設定某些工作在事實上必然比其他工作更無趣、低報酬、和危害健康。假定生活機會大體上乃個人職業所決定,那么社會利益成一層級似乎無法避免;因此平等,在此對立於機會平等,也是無法企及的。但是平等主義者回答說,一個不平等程度較低的社會在社會學理上並非不可能,因為我們不難想像有大幅度可以反制[不平等]的社會政策。除了累進稅和財產稅之外,應該有特設的全國性勤務制度,使既得利益者從事一定時間的無趣勞動。明顯反對這個方案的人則藉自由和經濟效率之名提出反駁意見,且又再度強調任何社會原則所主張之相對主義的性質。價值選擇始終是這個爭議的核心。
  2. 從簡克士(Christopher Jencks)《不平等》(Inequality,1972)一書發展出的論述,主要是論稱教育改革作為平等主義工具的重要性,以及強調機會或運氣所得和職業地位分配的不平等中所扮演的角色。學校教育程度只能解釋美國人所得之變異量(variance)的百分之十二。但是簡克士論證的瑕疵在於他所提出的證據乃關於個人在職業和薪資的特定結構上的分配情況。將所得不平等歸因於工作的解釋,不能以之解釋為何誰碰巧擁有那些工作。工作結構的不平等是否無法改變仍舊是未決的問題。
  3. 最後是所謂的種族和階級間遺傳差異造成障礙的論述,其中一個特出的支持者是簡生(Jensen, 1972)。但是,關於階級方面徐夫(Schiff, 1982)則反對簡生從孿生子分開養育的研究中採集支持其論點的證據,而從他在法國所做的跟階級之兒童收養的研究中提出相反的結論。至於種族方面,必須指出的是尚無技術或資料可以明確測定遺傳和環境對種族—智商(race-IQ)差異的影響。但真正要緊的並非這個問題的答案,因為有許多更為重要的平等和正義的問題迫切需要解決,並不必然要等待社會科學的進步才能處理之。

平等真諦

瑜伽四十八卷十頁云:云何菩薩緣起相應增上慧住?謂諸菩薩,先於諸諦相應增上慧住,已得
十種法
平等性。當知文詞,如經廣說。如是十種法平等性,成上品故;極圓滿故;超過前住,得入此住。謂於一切法,由有勝義自性無相平等性故;言說造作影像無相平等性故;卽由此相,自然不生,平等性故;因亦不生,平等性故;自然與因,皆不生故;畢竟
本寂
平等性故;現有體事能取正智。離諸戲論,平等性故;遠離一切取捨造作平等性故;卽此煩惱眾苦雜染離系解脫,平等性故;分別所執境界自性,如幻化等,平等性故;無分別智所行自性,有無無二,平等性故;當知是名此中十種法平等性略分別義。

價值觀

›“人人相親,人人平等,天下為公,是謂大同。”出自淸朝思想家康有為,意思是人和人之間相互親近,人人平等,天下為大家所共有,達到一種理想的社會。
›平等是指人們平等享有社會權益,平等履行社會義務,追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權利的平等享有。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價值取向是不斷實現實質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平等是通過平等的社會機制和價值引導,既保障公民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也保障毎個人基於社會貢獻所要求得到的權利、利益和尊重。平等是要求社會有這樣一個平台,讓人人都有機會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取得成功。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當代的中小學生應該有平等意識,互相尊重。對學習困難的同學,對身有殘疾的同學,對家庭貧困的同學要尊重,努力創造人人平等的學習環境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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