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區級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平潭綜合實驗區區級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實驗區公安局、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中國人民銀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聯合制定了《平潭綜合實驗區區級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辦法》,以充分調動民眾舉報假幣犯罪的積極性,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維護實驗區金融秩序。

  《辦法》明確了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程式以及管理與責任有關事項。《辦法》指出,對偽造、變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等假幣犯罪的舉報有功人員,舉報獎勵將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以獎金形式進行獎勵。其中,收繳假幣面額總計不足10萬元的,最高獎勵5000元;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最高獎勵2萬元;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4萬元;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6萬元;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8萬元;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10萬元。

  《辦法》明確,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偽造機製版假幣窩點,現場查獲偽造機製版假幣的設備和原材料,並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在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的基礎上,另追加獎金5萬元。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假幣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五千元至兩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潭綜合實驗區區級假幣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 發生地點:平潭綜合實驗區
辦法內容
  1.為充分調動民眾舉報假幣犯罪積極性,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福建省省級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3.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徵製造的假幣。變造的貨幣是指對真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假幣。
  4.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向區公安局舉報平潭綜合實驗區境內偽造、變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等假幣犯罪,經查證屬實並對案件偵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
  5.區級假幣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資金由區公安局負責支付,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6.舉報假幣犯罪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10萬元;
  (二)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8萬元;
  (三)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6萬元;
  (四)收繳假幣面額總計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4萬元;
  (五)收繳假幣面額總計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最高獎勵2萬元;
  (六)收繳假幣面額總計不足10萬元的,最高獎勵5000元。
  7.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偽造機製版假幣窩點,現場查獲偽造機製版假幣的設備和原材料,並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在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相應獎勵標準予以獎勵的基礎上,另追加獎金5萬元。
  8.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假幣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5000元至20000元。
  9.對舉報線索實行首報獎勵和次報補充獎勵機制。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於補充舉報新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舉報順序以區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經偵大隊受理舉報線索的記錄時間為準。
  10.舉報人應如實舉報,並按照公安機關立案單位要求配合偵查工作,不得誣告、陷害,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11.本辦法僅適用於區公安局直接辦理的假幣案件,獎勵兌現由區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經偵大隊具體實施。獎勵申請審批流程參照《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關於印發對協助打擊防範違法犯罪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嵐綜公綜〔2019〕72號)執行。本辦法的獎勵金額與其他檔案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12.舉報人應在接到領取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匿名舉報人應當在媒體發布領取獎金信息後3個月內,與區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經偵大隊聯繫並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13.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託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銀行賬號,由實施獎勵部門將獎勵金匯至舉報人指定賬戶。
  14.參與舉報獎勵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聯繫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5.參與舉報獎勵的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6.收繳的假幣面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認定。收繳假外幣的,面額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比照相應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假幣半成品按面額的一半計算。
 17.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18.本辦法由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中國人民銀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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