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假幣案件線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吉安市假幣案件線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是吉安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假幣案件線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所屬地區:吉安市
  • 發布時間:2018-09-18 
  • 發布來源: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吉安市假幣案件線索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假幣案件線索,有效打擊假幣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幣信譽,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發現假幣案件線索,可以通過口頭、書面、電話、網路等方式向吉安市轄內公安、國安、海關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對涉案人員依法作出治安或刑事處罰並將涉案假幣全部解繳到人民銀行後,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對其予以相應的獎勵。
第三條吉安市轄內各級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舉報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四條申請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人、違法犯罪全部或部分線索;
(二)舉報案件線索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案件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並依法對案件作出結案處理;
(四)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舉報獎勵:
(一)依法履行反假貨幣職責的工作人員本人或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
(二)舉報案件線索已經被有關部門所掌握;
(三)被舉報案件已經進入治安處罰或司法程式;
(四)舉報人本人涉嫌假幣違法、犯罪;
(五)其他不得申請舉報獎勵的情形。
第六條實施舉報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只限於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案件線索,在案件辦結前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申請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案件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原則上只獎勵最先舉報人,但後舉報人提供的舉報線索對案件查處確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個以上(含兩人)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由共同舉報人統一申請舉報獎勵;
(四)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其舉報獎勵在案件管轄地進行申請。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七條依據舉報案件線索查處的假幣違法犯罪案件結案後,按照下列情況,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提供了案件全部違法犯罪線索,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開展案件查處工作,辦案機關抓獲了主要涉案人員的,獎勵金額按查獲假幣面額總計的0.5%計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但最高限額為50000元;
(二)提供了案件全部違法犯罪線索,但未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案件查處工作,辦案機關抓獲了主要涉案人員的,獎勵金額按查獲假幣面額總計的0.3%計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但最高限額為30000元;
(三)提供了案件部分違法犯罪線索,辦案機關抓獲了主要涉案人員的,獎勵金額按查獲假幣面額總計的0.1%計算,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但最高限額為10000元;
(四)提供了案件部分違法犯罪線索,辦案機關未抓獲涉案人員,但現場查獲假幣的,可視情況給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八條所需獎勵資金由假幣案件查處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
第四章獎勵程式
第九條辦案機關應在結案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人可以申請舉報獎勵,舉報人願意申請獎勵的,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關所在地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按照屬地管理、一案一獎的原則,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獎勵申請後應及時會同辦案機關對其獎勵數額進行審定,並由人民銀行與辦案機關共同簽章書面通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書及有效身份證明到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辦理獎勵領取手續。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但確有正當理由導致逾期未領取的,經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查同意可以延期辦理領取手續。
第五章管理與責任
第十一條辦理假幣案件線索舉報獎勵的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留存有關檔案資料,接受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泄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等信息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縣(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於每半年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吉安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本縣(市)假幣舉報獎勵實施情況,由吉安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本轄區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向省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吉安市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