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假貨幣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是肥西縣為充分調動民眾舉報假幣違法犯罪的積極性,強化打擊假幣違法犯罪成效,構建反假貨幣群防群治機制,維護國家金融秩序。根據《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關於建立假幣犯罪舉報獎勵制度的通知》(國反假〔2018〕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銀髮〔2016〕21號)精神,結合肥西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政策內容,
政策內容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民眾舉報假幣違法犯罪的積極性,強化打擊假幣違法犯罪成效,構建反假貨幣群防群治機制,維護國家金融秩序。根據《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關於建立假幣犯罪舉報獎勵制度的通知》(國反假〔2018〕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銀髮〔2016〕21號)精神,結合肥西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本轄區偽造、變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等假幣違法犯罪的舉報,並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凡向公安機關舉報轄區假幣違法犯罪,經查證屬實並對案件偵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舉報有功人員。
第三條 舉報人應如實舉報,並按照公安機關立案單位要求配合偵查工作,不得誣告、陷害,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 縣公安局、縣財政局分別是我縣舉報假幣違法犯罪獎勵的審批和支付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是支付舉報假幣違法犯罪獎勵的具體執行機關。對舉報假幣違法犯罪的獎勵,應當待假幣案件破案後,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按照“一案一報”的原則報縣公安局審批,縣公安局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為舉報有功人員兌現獎勵資金。
第五條 舉報假幣違法犯罪信息實行報告備案制度。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假幣違法犯罪重大線索、情況的,應做好舉報資料記錄工作並及時逐級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未報告備案的,不納入本辦法獎勵範圍。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有關資料,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應如實申報舉報獎勵事項,並確保舉報獎勵金及時、足額兌現給舉報有功人員,不得截留、挪用,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 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偽造人民幣印製窩點(以下簡稱“假幣印製窩點”),現場查獲印刷假幣的機器設備、製造假幣版樣、模具、油墨、紙張(包括印有安全線的紙張)、坯餅等原材料,並抓獲主要涉案人員的,最高獎勵5萬元;未抓獲該假幣印製窩點主要涉案人員的,最高獎勵3萬元。
第九條 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假幣再加工、變造幣、列印或複印窩點(以下簡稱“假幣加工窩點”),現場查獲偽造假幣的設備、假幣版樣、油墨、紙張,並抓獲主要涉案人員的,最高獎勵4萬元;未抓獲該假幣加工窩點主要涉案人員的,最高獎勵2萬元。
第十條 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假幣印製或加工窩點,並且現場查獲假幣的;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偵辦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走私假幣、變造貨幣案件,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且現場查獲假幣的,對舉報人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500元至4000元(不含,下同)或假硬幣500枚至4000枚(不含,下同)的,獎勵金額為假幣面額總計數的10%;
(二)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4000元至50萬元或假硬幣4000枚至5萬枚的,獎勵起點為2000元,最高獎勵為1萬元;
(三)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50萬元至100萬元或假硬幣5萬枚至10萬枚的,獎勵起點為1萬元,最高獎勵為3萬元;
(四)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100萬元以上或假硬幣10萬枚以上(包含本數)的,獎勵起點為2萬元,最高獎勵為5萬元。
獎勵金額在獎勵起點和最高獎勵之間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獎勵起點金額+查獲假紙幣面額總計*2%(查獲假硬幣枚數總計*20%)。
第十一條 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假幣犯罪嫌疑人或假幣犯罪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2000元至20000元。
第十二條 收繳的假幣半成品按面額計算,收繳境外假貨幣的面額,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比照相應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舉報同一起案件的,根據舉報時間先後和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在上述獎勵金額內分配獎金。
第十四條 舉報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根據舉報的情況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辦法相應獎勵標準對舉報有功人員酌情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如對獎金分配有異議的,可向立案單位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肥西縣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肥西縣支行)申訴。
第十六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簡訊、微信、QQ、傳真、電子郵件、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涉嫌假幣違法犯罪線索,也可到就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民警當面舉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肥西縣支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