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國土資源局
- 隸屬部門:平涼市人民政府
平涼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的部門。主要職責(一)承擔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巨觀調控政策的責任。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國...
平涼市自然資源局是平涼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縣級。對外加掛平涼市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牌子。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規章和相關政策並監督落實。(二)負責全市自然...
劉偉 劉 偉,男,漢族,甘肅平涼人,中共黨員,大學文化程度。現任甘肅省平涼市自然資源局崆峒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二級主任科員。工作分工 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土地資產招拍掛、城鄉增減掛項目、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等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員會”)由市長任主任,副市長和平涼軍分區、武警8670部隊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
靜寧縣自然資源局,根據《中共平涼市委辦公室、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靜寧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平辦字〔2019〕6號),靜寧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對外加掛靜寧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牌子。靜寧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華亭分局在2019年1月31日掛牌。機構簡介 平涼市生態環境局華亭分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務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牧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
發展改革部門依託線上平台、平涼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標準地”項目建設和信用檔案,強化線上監管。自然資源部門依託現有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開發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填報模組,統籌做好全市“標準地”規劃管理、信息發布、線上監測、統計調度等工作,加強對“標準地...
李強 李強,男,漢族,1975年9月生,大學學歷,農學學士,中共黨員。現任平涼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人物履歷 現任平涼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職務任免 2023年12月8日,擬任市屬正縣級單位正職(試用期一年)。
高貴成,男,漢族,1970年11月出生,涇川縣荔堡鎮人,199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學歷。現任甘肅省平涼市涇川縣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人物履歷 歷任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統一征地事務辦主任。
10 莊浪縣政協副主席;2011.10起 莊浪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擔任職務 對內分管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室工作;對外聯繫城鎮經濟方面工作,具體包括:發展和改革局(物價局、糧食局)、財政局、統計局、審計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供銷聯社等單位。
莊浪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局)是莊浪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莊浪縣林業和草原局、莊浪縣不動產登記管理局和莊浪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根據中共平涼市委辦公室、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莊浪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平辦字〔2019〕7號),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
1.規範性公文由平涼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意見。2.涉及公平競爭審查的公文,由承辦部門對照相關政策規定自行審查。3.涉及項目規劃及用地的公文,由平涼市自然資源局前置審核,重要的提交平涼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會議審定。4.涉及機構編制的公文,由平涼市委編辦前置審核或提交平涼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會議...
柳喜倉,男,漢族,1962年8月生,莊浪縣人,大學學歷,1981年1月工作,1985年8月入黨。現任政協平涼市委員會提案和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人物履歷 歷任平涼市水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市水保科研所所長;平涼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平涼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19年1月,任政協平涼市委員會...
馬金船 馬金船,男,漢族,1966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甘肅莊浪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現任莊浪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人物履歷 現任莊浪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人物任免 2016年1月,擬任平涼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平涼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副縣級、試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