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工作規則。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資產負債表編制和考核標準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工作。
(六)負責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管理,指導鄉村村莊規劃,建立並落實城市規劃管控制度,承擔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負責建設項目批後監管和竣工規劃驗收,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九)負責組織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管控和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及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與測繪行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及城市規劃
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測量標誌保護,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
(十四)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行業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科技創新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擔“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十六)根據授權,對鄉(鎮)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全縣自然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鄉(鎮)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和草原局,監督指導其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資源調查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和制度約束,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建立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務服務股)
負責機關管理工作。承辦綜合協調、文電辦理、印鑑管理、會議組織、督查考核、新聞宣傳、信息、保密、機要、檔案等工作,組織起草黨務、政務等文字材料。承辦機關後勤保障、安全保衛、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承辦黨組日常工作。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思想、意識形態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
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答覆工作。
協調推進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性改革及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綜合統計工作。開展重大問題專題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業務材料。統籌落實脫貧攻堅工作。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計畫及規程規範,組織實施相關科技項目,承辦有關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指導科技成果推廣轉化。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執法監察。承擔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協調行政應訴工作。組織落實政務公開工作。協調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牽頭落實民眾來信來訪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責貫徹執行財務、資產和項目管理的政策,落實部門預決算、政府財務報告編制、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勞動工資、社會保險、職稱評審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工作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幹部綜合考核、人才招錄、教育培訓、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政務服務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監督政務服務行為。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股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及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
指導監督全縣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對測繪活動、測繪資質資格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保護管理測繪標誌和城鎮獨立坐標系統,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獲取、套用和安全。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指導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三)規劃股
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指導編制縣域各層級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鄉(鎮)和村莊規劃,承擔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應性評價。承擔全縣國土空間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總體城市設計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確定各類控制線。
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的監督工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對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城市規劃管控等重要控制線的實施以及已供土地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的行為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協調處理規劃管理重大風險和問題。組織開展全縣規劃區建設項目開工放線、驗線、批後管理和竣工規劃驗收,已批項目調查取證,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
承擔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縣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和建設項目規劃實施工作,對鄉(鎮)涉及縣域規劃布局的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規划進行論證和複審。承擔全縣各類建設項目規劃審查、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工作,核發《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通知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規劃許可證》。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全縣建築風貌塑造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承擔全縣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和建築風貌管控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定通知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開發利用管制股
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及統計制度,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擬定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及自然資源資產
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指導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負責市場調控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
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落實相關政策和考核評價標準。負責全縣建設用地供應工作。組織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監督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全縣土地整理復墾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及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落實。
(五)地質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組織實施國土空間重大生態修復重大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工作,擬訂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落實。組織協調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牽頭落實自然資源行業安全生產有關工作。對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進行監督管理。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能源和金屬、
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承辦並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貫徹實施礦產資源戰略、政策,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信息發布及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建設。承擔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