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縣公安局

平定縣公安局

平定縣公安局成立於抗日烽火之中的1938年,至今已有70年歷史,1948年8月由(平定)路北、路南公安局合併為統一的平定縣公安局,現有工作人員230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定縣公安局
  • 外文名:Pingding Coun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 成立:1938年
  • 類型:機構
領導分工,內設機構,主要職能,公安機關職責分工,社區民警職能,

領導分工

現任局領導:
黨委書記、局長:仇利軍
黨委副書記:於非生
副局長:張建明、於非生、翟建兵、王晉平、張寶軍
副局長: 袁國亮(市局掛職)
副政委兼監督室主任:程忠福
平定縣公安局平定縣公安局
副局長兼交警大隊長:林逸龍
副局長:李武
紀檢書記:石利軍
局長助理:吳志剛
局長助理:郝玉明

內設機構

平定縣公安局設黨委,局領導班子15人。全局下設一委即紀檢委;一室即辦公室;一處即政治處;一中心即“110”指揮中心;二科即法制科、信訪科;十四大隊即警務督察大隊、國保大隊、經文保大隊、反邪教大隊、治安管理大隊、民爆管理大隊、巡警大隊、防暴大隊、經偵大隊、禁毒大隊、刑事偵察大隊、交警大隊(正科級)、網監大隊、消防大隊(現役部隊建制);十四所即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城南、東升市場及十個鄉鎮共12個派出所(其中一級所1個,二級所7個,三級所4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督促、檢查全縣公安機關貫徹執行情況,研究制定全縣公安工作計畫,部署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全縣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全縣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全縣公安機關業務工作,參與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重大交通事故的偵查、調查;協調、處置嚴重危害全縣社會安定有重大影響的治安災害事故和騷亂事件。
(四)組織全縣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治安、戶政、出入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保衛工作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組織全縣公安機關監管場所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五)組織全縣公安機關法律建設和執法工作。負責全縣勞動教養的申報及申請複議案件
的覆核工作。
(六)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技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通信建設,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七)負責全縣公安裝備的規劃及實施。
(八)負責全縣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擬定全縣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公安宣傳規劃,並具體組織實施及監督落實情況;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督查工作。
(九)領導全縣公安消防部隊,指導、監督消防工作;負責各級領導在我縣視察、訪問和全縣重要會議、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承辦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機關職責分工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社區民警職能

1、蒐集各種信息,掌握社情動態,化解各類社會不安定因素。
2、加強實有人口,特別是對暫寄住人口、監管對象(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監視居住、管制、假釋)的管理,嚴格公共娛樂場所、特種行業管理。
3、加強治保會和群防群治隊伍建設,落實物防、技防措施,深入開展創安活動。
4、受理民眾報警,接待民眾舉報案件線索及反映治安情況。
5、配合查處各類治安案事件。
6、配合審查違法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案件線索,協助刑偵部門破獲刑事案件。
7、積極宣傳治安防範知識,為社區居民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提供優質服務。
8、社區內其他警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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