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職官

官名統稱。唐代中期以後,節度使屬官節度副使、行軍司馬、判官、掌書記、參謀、隨軍,以及觀察使屬官、經略使屬官等等,皆為幕職官。五代後唐天成二年(公元927年)規定。藩鎮幕職不得兼錄事參軍。宋代包括留守判官,節度、觀察判官等,皆由朝廷選士人為之。金代以稱地方官府之判官、推官、掌書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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