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舞蹈家協會

常熟市舞蹈家協會,成立於1984年,2003年經文聯調整從常熟音樂舞蹈工作者協會獨立成為常熟市舞蹈工作者協會,2008年1月更名為常熟市舞蹈家協會,由本市舞蹈工作者、愛好者組成。牛小艾任主席,仲燕萍、朱劍英任副主席,劉靜任秘書長,蘇奇梅任副秘書長,理事為陳玲、崔文英、顧海華、李樺、林友、劉靜、蘇奇梅、熊文俊、朱啟明。協會現有會員137人,其中有國家級會員1人:牛小艾,省級會員8人:朱劍英、蘇奇梅、唐國英、劉靜、李樺、崔文英、顧海華、林友,蘇州級會員11人:李虹、杜麗亞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熟市舞蹈家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常熟市
  • 成立時間:1984年
協會章程,業務範圍,會 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常熟市舞蹈家協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由專業舞蹈工作者和業餘舞蹈愛好者自願組成,系聯合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黨的“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全市廣大舞蹈工作者,繼承與弘揚祖國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為兩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隸屬:本會是常熟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員會員,在文聯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常熟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江蘇省常熟市楓林路158號(常熟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內)。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 組織創作、整理、改編和出刊舞蹈作品;
(二) 組織開展舞蹈作品的演出、展演和比賽,積極參加民眾舞蹈活動;
(三) 推薦會員參加各級舞蹈會演、展演和比賽,普及繁榮舞蹈藝術;
(四) 組織會員開展藝術交流、藝術培訓和藝術討論,提高會員的創作演出水平;
(五) 組織會員開展舞蹈教育、舞蹈理論研討交流活動;
(六) 積極開展對民眾性舞蹈活動的扶持、協調和指導;
(七) 積極開展與外地文藝團體、舞蹈組織的橫向交流和溝通聯誼,擴大影響,加強聯繫,共同提高;
(八) 向上級協會推薦具有突出成果的會員加入其組織。

會 員

第七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 從事舞蹈作品地創作、演出和研究工作,並有一定藝術質量和影響;
(二) 從事舞蹈理論、舞蹈評論工作,並在報刊雜誌發表過作品;
(三) 在民眾性業餘舞蹈活動中有一定影響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 熱心於舞蹈事業,並能為本會作出貢獻者。凡是全國、省、蘇州市舞蹈家協會會員均為本會的當然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由本人申請,經二名會員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自覺交納會費;
(四) 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推薦發展會員,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解除
不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以上者作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解除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訂、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是執行機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二) 審議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三) 部署協會全年的工作;
(四) 籌備會員大會和會員年會的召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須有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第十七條 本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書長1-2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五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及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理事會主持會內日常工作,根據需要,不定期研究工作,並聘任協會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理事會可聘任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理事、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適用原則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主管部門撥款;
(三)捐贈;
(四)在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不設財務管理人員,財務收支委託常熟市文聯統一管理,並單獨建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市文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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