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航道疏浚打撈管理辦法

《常州市航道疏浚打撈管理辦法》是常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本市航道疏浚打撈行業管理工作,規範航道疏浚打撈市場的秩序,保障航道暢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航道疏浚打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州市航道疏浚打撈管理辦法
(常政發[2002]127號)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航道疏浚打撈行業管理工作,規範航道疏浚打撈市場的秩序,保障航道暢通和船舶航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需要實施航道疏浚打撈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業戶)及從事航道疏浚打撈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施工業戶)。
第三條市、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航道疏浚打撈行業的主管機關,其下設的航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從事航道疏浚打撈的社會工程船舶的管理以及航道疏浚打撈工程的項目審批、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等具體的行業管理工作。
水利、建設、海事、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航道疏浚打撈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航道疏浚打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航道疏浚打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後,方可從事航道疏浚打撈作業。
第六條非本轄區施工業戶進入本市施工的,應持有其所在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證照,並持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接受稅務管理。
第七條建設業戶和施工業戶在施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航道管理機構辦理申報,同時徵得水利部門的同意,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說明疏浚打撈的理由、地點、範圍、規模、時間、方案及疏浚打撈物棄置地點等;
(二)工程所處位置的航道平面圖、斷面圖及航道設施的總體布
置圖,以及疏浚物打撈棄置地點的平面圖各一式三份;
(三)施工業戶與建設業戶的契約。
第八條航道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後,應及時對資料進行審核,並派員到現場勘察,在十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對符合規定的,作出同意施工的批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逾期不答覆則視為同意。
第九條從事航道疏浚打撈作業涉及水上安全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應事先徵得海事部門的同意。未經交通海事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打撈或拆除通航水域內的沉船、沉物。
第十條航道疏浚打撈工程項目施工期間,航道管理機構應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
(一)施工業戶必須按照核准的疏浚打撈範圍進行施工,變更疏浚打撈範圍須經航道管理機構重新核准;
(二)疏浚航道的棄土、棄物必須按核定的棄置地點堆放,變更須經航道管理機構重新核准;
(三)疏浚航道的棄土、棄物應當採用機械上岸的方式進行,堆放棄土、棄物應當作平整處理,不得影響岸容、污染環境和危及航道設施的安全完好;
(四)採用吹泥船(泥漿泵)吸排方式疏浚航道的,應選擇適當的排泥場地,泥漿水須經二次沉澱後方可排入通航水域。
第十一條航道疏浚打撈工程項目施工結束,航道管理機構應派員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航道管理機構應按管理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直至達到要求。
第十二條禁止向航道內傾倒垃圾、泥砂,棄置沉船、沉物。
禁止使用開底泥駁從事疏浚作業,特殊情況確需使用開底泥駁的,須經航道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三條施工業戶在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中,涉及通航安全的,必須依照交通海事部門的要求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確保航道暢通,不得危及航行安全。
第十四條對積極保護航道及其設施,制止或舉報損害航道及其設施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航道管理機構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航道疏浚打撈作業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補辦手續,限期清除礙航物體,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變更疏浚打撈範圍和棄土、棄物地點或向航道內傾倒泥土、排放泥漿和棄置沉船、廢棄物的,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限期清除違章設施、障礙物、施工遺留物;對拒不清除的,採取強制措施予以清除,清除費用由違章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工商、稅務、水利、海事、環保、勞動等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分別由上述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航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疏浚是指在航道範圍內採用挖泥船舶及其他機具設備為改善航道、錨地、碼頭、港池通航條件而進行的水下挖取泥土、砂石工程、吹填作業。
本辦法所稱打撈是指對沉船、沉物等礙航設施實施的掃測、探摸、起浮、移位、解體、清除等及其他相關作業。
本辦法所稱疏浚打撈工程船舶是指用於水下挖取泥土、砂石工程、吹填工程所需的挖泥船、運輸泥駁、吹(排)泥船及用於清除沉船、沉物、礙航橋樑等設施的打撈船、運輸船、吊裝船等機具設備。
第二十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 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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