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會團體名稱:常州市交通運輸與物流協會,簡稱常州交協;英譯名稱為Changzhou Transportation and Logistics Association, 縮寫為CTL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交通運輸與物流協會
- 外文名:Changzhou Transportation and Logistics Association
- 簡稱:常州交協
- 英文縮寫:CTLA
內容,附則,
內容
常州市交通運輸與物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會由市經信委、交通、公安、鐵路、民航、郵政、旅遊等部門共同發起組成,由本市各綜合交通專業協會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盈利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本會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利益;協會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秩序,增進會員的交流,協調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址是:常州市郵電路3號,郵政編碼2130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綜合運輸市場體系。
(二)接受委託,承擔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評審,以及改善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業內爭議處理規則,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督促會員單位加強自律,依法經營和管理。
(四)接受委託,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五)採用多種形式,幫助行業有關部門和企業培訓交通綜合經濟、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人才。
(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探索交通、郵電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措施,組織交流行業內部改革、改制、經營管理與技術進步方面的問題和經驗。
(七)組織研究現代物流業的理論、發展戰略、規劃、政策以及物流標準,物流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有關問題,為政府和物流企業提供諮詢建議。
(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九)組織開展國內外相關社會經濟團體、企業之間的聯繫,促進國內外有關交通、郵電、物流行業開展經濟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一)編輯出版有關方面的書刊和信息資料,為會員單位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和提供發表發展交通郵電物流事業的理論見解的園地。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會員單位
(一)協會實行會員制;
(二)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運輸、郵電、物流、工程建設等經濟組織和相關單位;
(三)在本省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的非本省註冊登記的企業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四)從事交通、郵電、物流等專業的機關、事業、
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
(五)凡參加本會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同時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會員條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協會章程。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核;
(三)經理事會批准同意。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獲得協會刊物、資料以及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五)要求協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要求協會幫助研究解決交通運輸、郵電、物流方面的有關問題;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承擔協會所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常州市交通運輸與物流協會和各專業協會團體會員之間是指導關係,同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等分支機構之間是領導關係。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或相應的分支機構。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與本會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的章程
(二)推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有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理事會同意聘請領導或專家為協會名譽會長,人數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還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因機構體制變化和人員變動,原理事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調整或增補,經會長辦公會議確認。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等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本行業業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無犯罪記錄;
(四)正副會長(理事長)、秘書長(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任職年齡在屆滿時應不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五年,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
第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或委託副會長)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或社會捐贈、資助經費;
(三)政府購買服務收入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規定製訂會費收繳辦法,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為維持工作機構正常運行和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發展事業所需要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條: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上級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批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調整重組或終止註銷的,由會長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12年 3月22 日經第五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