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是201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各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蘭多)、《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獄堡備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省政府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5〕13號)要求,為嚴肅財經紀律,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現就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重大意義
國發〔2014〕62號、蘇政發〔2015〕13號檔案指出,近紙懂炒船年來,為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了優惠政策(以下統稱稅收等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投資增長和產業集聚。但是一些稅收等優惠政策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巨觀經濟政策效果,甚至可能違反我國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因此,全面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是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秩序的必要舉措。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統一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落實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有利於嚴阿元講肅財經紀律,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依法行政,科學理財,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制度。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鑽故巴贈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江蘇殼船端“五個邁上新台階”的要求,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目標,通過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反對地方保護和不正當競爭,著力清除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壁壘,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二)主要原則
——上下聯動,全面規範。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統一要求,清理規範本部門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各轄區要同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凡違法違規或影響公平競爭的政策都要納入清理規範的範圍,既要規範稅收、非稅等收入優惠政策,又要規範與企業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
——統籌規劃,穩步推進。既要立足當前,分清主次,堅決取消違反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逐步規範其他優惠政策;又要著眼長遠,以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為契機,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全面推進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信息公開,增強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舉報制度,動員各方力量,加強監督制衡。
三、切實規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
(一)統一稅收政策制定許可權
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許可權外獄墊府,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起草的行政規章、發展規劃、區域政策等,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二)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
嚴格執行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嚴禁借招商引資或促進某行業發展之名,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產等國有資源;嚴禁借營造富商安商環境之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
(三)嚴格財政支出管理
如沒有國務院、省政府檔案依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必須堅決予以取消。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在認真清理後加以規範。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
各地區、各部門要開展一次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對各類檔案載體,特別是對與企業簽訂的契約、協定、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覆等進行全面梳理,確保沒有遺漏。
在此基礎上,對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現行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繳費、財政支出、財政體制、其他優惠政策等6種情形,分類填報清理情況表(格式詳見附屬檔案1-6)。
各轄區政府和市級各部門應於2015年2月27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本地區、本部門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報表並附清理情況報告。清理情況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重大意義的認識;二是2014年本地區、本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基本情況;三是專項清理工作的具體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等;四是專項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的工作安排或進展;六是建議保留的優惠政策具體情況說明。2015年2月底前,由市財政局匯總報市政府審定後上報。
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檔案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可在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市政府審核後上報省政府,再由省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並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
五、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經過專項清理後保留的優惠政策,以及今後新制定的優惠政策,一律納入長效機制管理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發〔2014〕45號、蘇政發〔2015〕13號和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以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長效機制,實現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全過程管理。
(一)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
在定期評估稅收等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提出取消、調整、延續等處理意見,其中擬調整和延續的由市政府審核後上報省政府,再由省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後專題請示國務院。
(二)建立清單制度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後20個工作日內形成目錄清單,通過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入口網站的專門板塊,完整向社會公開。
(三)建立舉報制度
鼓勵和引導各方力量對違法違規制定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進行監督。明確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辦法,並在入口網站設立舉報專區、設定舉報電話,方便各方力量舉報違反規定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四)完善財政管理制度
強化預算約束,嚴格審核對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的各項補助支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的範圍、標準、期限執行,否則一律不得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支持企業的財政資金,均應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政策對象、補助標準、資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並公開資金管理辦法、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統一的按稅種(含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間財政收入分配體制,制定計畫逐步取消對部分地區實施的地方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政策,對確需支持的地區通過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給予支持。
(五)健全考評監督機制
各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檢查下級政府和本級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管理情況,提交同級組織部門,並抄送上級財政部門。
(六)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市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違反規定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監察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人社局、物價局等部門參加的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政策指導、統籌協調與清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落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政府,確保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各轄區政府要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清理規範工作。
(二)完善相關政策
在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統一部署,認真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積極支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輿論引導
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新聞單位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等渠道,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凝聚社會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事關全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督查,切實將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抓實抓好。
附屬檔案:1. 稅收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2. 非稅收入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3. 社會保險繳費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4. 財政支出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5. 財政體制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6. 其他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二)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
嚴格執行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嚴禁借招商引資或促進某行業發展之名,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產等國有資源;嚴禁借營造富商安商環境之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
(三)嚴格財政支出管理
如沒有國務院、省政府檔案依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必須堅決予以取消。其他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部分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在認真清理後加以規範。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
各地區、各部門要開展一次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對各類檔案載體,特別是對與企業簽訂的契約、協定、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覆等進行全面梳理,確保沒有遺漏。
在此基礎上,對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現行優惠政策,按照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繳費、財政支出、財政體制、其他優惠政策等6種情形,分類填報清理情況表(格式詳見附屬檔案1-6)。
各轄區政府和市級各部門應於2015年2月27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本地區、本部門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報表並附清理情況報告。清理情況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重大意義的認識;二是2014年本地區、本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基本情況;三是專項清理工作的具體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等;四是專項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的工作安排或進展;六是建議保留的優惠政策具體情況說明。2015年2月底前,由市財政局匯總報市政府審定後上報。
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檔案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可在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市政府審核後上報省政府,再由省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並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
五、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經過專項清理後保留的優惠政策,以及今後新制定的優惠政策,一律納入長效機制管理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發〔2014〕45號、蘇政發〔2015〕13號和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以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長效機制,實現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全過程管理。
(一)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
在定期評估稅收等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提出取消、調整、延續等處理意見,其中擬調整和延續的由市政府審核後上報省政府,再由省政府報財政部審核後專題請示國務院。
(二)建立清單制度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項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制定、調整或取消等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後20個工作日內形成目錄清單,通過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入口網站的專門板塊,完整向社會公開。
(三)建立舉報制度
鼓勵和引導各方力量對違法違規制定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進行監督。明確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辦法,並在入口網站設立舉報專區、設定舉報電話,方便各方力量舉報違反規定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
(四)完善財政管理制度
強化預算約束,嚴格審核對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的各項補助支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的範圍、標準、期限執行,否則一律不得列入財政預算。用於支持企業的財政資金,均應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政策對象、補助標準、資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並公開資金管理辦法、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統一的按稅種(含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間財政收入分配體制,制定計畫逐步取消對部分地區實施的地方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政策,對確需支持的地區通過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給予支持。
(五)健全考評監督機制
各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提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檢查下級政府和本級部門稅收等優惠政策的管理情況,提交同級組織部門,並抄送上級財政部門。
(六)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市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違反規定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監察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人社局、物價局等部門參加的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政策指導、統籌協調與清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落實,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政府,確保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各轄區政府要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清理規範工作。
(二)完善相關政策
在紮實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的同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統一部署,認真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積極支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輿論引導
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新聞單位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等渠道,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凝聚社會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事關全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督查,切實將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抓實抓好。
附屬檔案:1. 稅收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2. 非稅收入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3. 社會保險繳費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4. 財政支出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5. 財政體制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6. 其他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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