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財政會計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市財政局關於《嘉興市本級支援青川縣房石鎮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嘉興市本級支援青川縣房石鎮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足額籌措、管好用好嘉興市本級支援青川縣房石鎮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以下簡稱援建資金),保障援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根據市委、市政府對援建工作的總體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浙江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8〕62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援建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分級籌措援建資金。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對口支援方案和有關政策,從2008年到2010年每年以市、區上年度地方財政收入的1%為標準分級進行籌措,確保援建資金籌措到位。
(二)設立專戶管理資金。援建資金的籌措、調撥、使用和餘缺調劑一律通過銀行專戶運行,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各項援建資金來源清晰,使用規範。
(三)根據計畫安排資金。根據省財政廳下達和省援建指揮部拆分的市本級年度援建項目資金安排計畫、足額安排調度並下達年度援建資金計畫,確保援建項目資金落實,不留缺口。
(四)按照進度支付資金。依據下達的年度援建資金計畫,以嘉興市支援青川縣災後恢復重建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援建指揮部)出具的付款申請為依據,由財政直接支付,確保援建資金及時支付、明細核算。
第二章 援建資金的籌措與管理
第三條 援建資金按財政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分別籌措和管理。
第四條 財政資金的籌措和管理。
(一)市財政按照省財政廳下達的市本級年度財政資金籌措任務,按市、區兩級分解,區級任務下達給區財政。
(二)市財政在商業銀行開設援建資金財政專戶,用於歸集市、區財政劃入資金,劃撥援建項目支付資金。
(三)市、區財政根據市財政局分解下達的年度財政資金籌措任務,在每年7月10日前將資金匯集(暫付)到市援建資金財政專戶。援建資金財政專戶支付資金後,由市財政通知市、區財政部門總預算會計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汶川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389號)規定的支出科目列報財政支出。
第五條 社會捐贈資金的調撥和管理。
(一)市本級接收的定向捐贈資金,在市本級年度援建項目資金安排時按照其捐贈意願和方向先行安排。
(二)市本級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留歸地方使用部分,用於彌補財政資金1%安排的建設項目超支。
(三)社會捐贈資金按照嘉興市支援四川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嘉興市支援災區抗震救災捐贈款物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嘉援發〔2008〕1號)規定管理。
第三章 援建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 援建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專家諮詢、項目監理、工程技術服務的支出;
(二)建設和修復城鄉居民住房的支出;
(三)建設和修復學校、醫院、廣播電視、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支出;
(四)建設和修復城鄉道路、供(排)水、供氣、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支出;
(五)建設和修復農業、農村等基礎設施的支出;
(六)提供機械設備、器材工具和建築材料的支出;
(七)鼓勵投資建廠、興建市場服務設施、參與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的補助;
(八)選派師資和醫護人員,提供人才培訓、異地入學入托、勞務輸入輸出,農業科技服務的支出;
(九)對口支援雙方協商並經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一)至(六)項支出,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七)至(九)項支出,按照專項資金進行管理。
第七條 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程式:
(一)項目申報。根據省政府確定的三年援建規劃和年度援建項目計畫,市援建指揮部按照省援建指揮部規定編制報送年度援建項目資金計畫建議書的同時,抄送市財政局。計畫建議書應當包括市本級援建的項目名稱、內容、規模、擬安排資金的額度、招標方式(或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建設進度安排等情況。
(二)項目下達。根據省財政廳會同省援建辦向省援建指揮部正式下達並抄送各援建市縣的年度援建項目資金計畫和省援建指揮部拆分下達我市的年度援建項目資金計畫,市財政及時安排並向市援建指揮部下達年度援建項目資金預算。
(三)項目招標。市援建指揮部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年度援建項目資金預算,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組織招投標,與中標企業簽訂建設契約,並將契約副本抄送市財政局。
(四)資金支付。市援建指揮部根據簽訂的項目建設契約和項目建設進度,由市援建指揮部財務人員填具《嘉興市支援青川縣房石鎮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付款申請書》,經市援建指揮部工程管理人員審核、指揮長審核確認後,通過網路(並用電話告知)向市財政局提交付款申請。市財政局對市援建指揮部提交的《嘉興市支援青川縣房石鎮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付款申請書》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核定並通知市援建指揮部財務人員。市援建指揮部財務人員根據市財政局核定數,聯繫援建項目承建企業或供應商開具發票(並註明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通過郵局特快專遞送達市財政局(國庫處)或捐贈資金接收單位。市財政局(國庫處)或捐贈資金接收單位通過銀行直接支付給承建企業或供應商,同時將付款憑證存根聯傳真給市援建指揮部財務人員備查。市援建指揮部做好相關配合工作,並按照支付憑證傳真件記載備查賬。
(五)帳務管理。市財政局是援建資金的核算主體,負責我市援建資金的合計工作。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程式。
(一)項目確認。涉及青川縣房石鎮提出的需要援助地安排專項資金的項目,包括選派師資和醫護人員,提供人才培訓,異地入學入托,勞務輸入輸出,農業科技服務等對口援助青川縣房石鎮災後恢復的支出,統一由市援建指揮部根據青川縣房石鎮的申請,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並根據市政府審批確認的項目和金額下達預算。市援建指揮部根據下達預算與青川縣房石鎮簽訂援助協定。涉及省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經省政府批准下達市本級的上述援助項目,由接受任務的市級部門會同市援建指揮部按照以上規定辦理。
(二)資金支付。經市政府審核確認並由市財政局下達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照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支付。
第九條 援建項目資金計畫在實際執行中因概算調整、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原因而發生資金結餘或超支時,分別按如下情況處理:
(一)屬於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而結餘的項目資金,可以用於其他項目因概算編制不足而造成的超支,但超概算項目應當補辦概算調整報批手續。
(二)結餘資金不足以彌補概算超支資金並且需要追加項目資金計畫時,必須經市財政局審核並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屬於基本建設的援建項目竣工後,其竣工財務決算經審計部門審計後,由市財政局審核批覆,決算審批後資產交付當地有關部門或單位使用管理。
不屬於基本建設的援建項目,由市援建指揮部列明有關開支的清單,經審計部門審計後,報送市財政局予以核銷。
第四章 援建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加強對援建資金籌措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建立援建資金收支情況定期統計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和分析援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妥善解決。
第十二條 審計和監察部門加強對援建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援建資金足額籌措、安全使用和規範管理。
第十三條 援建資金特別是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經審計並報請批准後,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市援建指揮部或項目實施(承建)單位的有關人員如利用職權截留、移用、挪用援建資金的,一經發現,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從嚴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市援建指揮部的工作經費單獨建賬核算,並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