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質量標準,是指評價市場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所取得成效的一系列準則、規範。
確立市場監管質量標準,有利於明晰市場行政管理工作職責,理清市場行政管理工作思路,增強市場行政管理工作成效,促進市場經濟科學發展。
堅持市場監管質量標準,有利於摒棄和解決以往“以罰代管”、“片面追求罰沒款、辦案數”、“忽視消費者訴求”、”市場亂象年年歲歲花相似“、”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等現象和問題,使市場管理機關能夠更好地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堅持放管並重,實行寬進嚴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市場監管質量標準,由青島市工商局石建國提出,其理論學術價值在於推動市場監管基礎理論創新和發展,理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係,探索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監督管理的科學方法,指導解決一些地區、一些部門中間長期存在的“無的市場監管”、“無序市場監管”以及“無效市場監管”等問題,務實提升市場監管成效和市場發展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