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包括公司、政府和政府機構。
證券投資人:
證券投資者是指通過買入證券而進行投資的各類機構法人和自然人。相應地,證券投資人可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兩大類。
機構投資者主要有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事業法人及各類基金等。其中政府機構參與證券投資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和進行巨觀調控。中央銀行以公開市場操作作為政策手段,通過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影響貨幣供應量或利率水平,進行巨觀調控。參與證券投資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經營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經營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簡稱QDII)、主權財富基金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等。企業可以通過股票投資實現對其他企業的控股或參股,也可以將暫時閒置的資金通過自營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證券投資以獲取收益。基金性質的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等。
個人投資者是指從事證券投資的社會自然人,他們是證券市場最廣泛的投資者。
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應具備一些基本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個人投資者投資資格的規定和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為保護個人投資者利益,對於部分高風險證券產品的投資(如衍生品),監管法規還要求相關個人具有一定的產品知識並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書。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是指為證券的發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在證券市場起中介作用的機構是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其中後者主要包括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自律性組織:
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行業協會。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也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證券監管機構:
在我國,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它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負責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負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全國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中介機構的行為等依法實施全面監管,維持公平而有序的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