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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繼續加強我市公用公房的管理,確保房屋安全使用,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城住字〔1984〕第677號)、《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營、維修管理行業經濟技術指標(試行)的通知》(建房字〔1988〕3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674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4〕55 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公用公房維修範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公用公房維修以確保房屋結構安全使用為前提,滿足房屋及設施設備正常使用,不斷提高房屋完好率。
二、適用範圍
公用公房維修範圍適用於執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租賃經營的公用公房日常維修。
三、資金來源
公用公房維修費應當從租金中提取,其總額不低於租金的60%。同時,從維修費中提取3%作為搶修資金,統籌用於公用公房的應急搶修。
四、維修範圍
公用公房應當定期進行查勘,發現損壞及時進行維修,保證房屋建築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具體維修範圍如下:
(一)基礎、地下室部分
1.基礎局部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破損,影響房屋上部,造成牆體變形、傾斜、開裂等,應當查清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層損壞出現局部滲漏的,應當進行修補;滲漏嚴重的,應當修復。
(二)主體結構部分
1.柱、梁、板等結構構件出現變形、裂縫、損壞的,應當加固或者拆換。
2.木柁架、木檁、木樑、木柱、木龍骨等構件局部糟朽、劈裂、變形嚴重的,應當加固或者拆換;屋面板、掛檐板、封山板等木構件損壞的,應當更換。
3.牆體出現鹼蝕、開裂、鼓閃傾斜的,應當局部剔鹼、掏砌或者整體拆砌。
(三)樓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開裂的,應當剷除、補抹或者重抹。地磚起鼓、開裂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修補或者重鋪。
2.磚木結構房屋的木地板、木樓梯、木欄桿、木踢腳板等損壞、殘缺的,應當修補或者重做。
3.廚房、衛生間地面防水層損壞滲漏的,應當修補或者重做防水層。因維修造成裝飾面層損壞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修補或者恢復。
(四)內、外檐抹灰部分
1.內、外檐牆面抹灰層局部有開裂、空鼓、脫落的,應當補抹或者整面牆鏟抹。
2.清水牆損壞應修補嵌縫;整面牆鹼蝕、風化較重的,應當剔鹼或者採取抹灰修復;外牆勒腳抹灰損壞的,應當修復。
3.牆裙損壞的,應當修補或者鏟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層出現局部滲漏的,應當修補;防水層滲漏嚴重的,應當重做。
2.坡屋面金屬屋面生鏽漏雨的,應當修補或者更換;屋面瓦局部存在損壞、溜坡的,應當修補;卷材屋面防水層出現局部滲漏的,應當修補;屋面防水層滲漏嚴重的,應當重做。
3.雨水管、檐溝、雨水斗、出牆水嘴等缺失、損壞的,應當添配或者更換。
(六)門窗、頂棚、隔斷牆部分
1.鋼門窗開關不靈活、變形、開焊、鏽蝕的,木門窗糟朽、脫榫的,鋁合金、塑鋼門窗損壞變形的,均應當按照原有形式修復。確實無法修復的,可更換為鋁合金或者塑鋼門窗。
2.紗門窗、百葉門窗損壞的,應當按照原有形式修換。原門窗無紗窗、紗門的,不予增添。
3.室內板條頂棚等頂棚損壞的,應當修補或者重做。
4.原有板條隔斷牆等隔斷牆損壞的,應當修復。
5.原有門窗的玻璃和窗紗損壞的,可以結合綜合性維修工程一次性更換。
(七)油漆部分
1.木門窗、紗門窗、百葉門窗、掛檐板、木樓梯、木欄桿、木地板、木踢腳板等油漆脫落的,應當重新油漆。
2.鋼門窗、鍍鋅(鐵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溝、鐵門、鐵護欄等油漆起皮、鏽蝕的,應當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階、散水、圍牆、垛、柱等損壞的,應當修補、加固。
2.圍牆、柵欄、大門(電動門除外)損壞的,應當按照原有形式修復。
(九)採暖、給排水部分
1.採取散熱器形式採暖的,以院牆為界,院內的原有管道及設備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更換。
2.採取中央空調形式採暖的,其供熱乾、支管道及附屬閥門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更換。
3.自來水給水系統以入戶水錶為界,水錶以內的原有自來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屬設備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更換。
4.排水管網以院牆為界,界內的排水管道及相關檢查井、雨水井等設施塌陷損壞的,應當修復。
5.原有衛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損壞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修復或者更換。
(十)照明線路部分
1.以入戶電錶為界,界內的照明線路老化、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更換。
2.原有開關、插座面板損壞的,可以結合線路改造一次性更換。
(十一)歷史風貌建築
歷史風貌建築的維修,按照《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五、維修範圍以外部位的維修責任
(一)由於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當或者其它過失(火災、超載、暖氣管道及散熱片凍裂等)引起房屋建築結構、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築基礎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築結構、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消防設施、電梯、玻璃幕牆等超出公用公房維修範圍的項目需要檢測、維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負責並自行籌措資金解決。
(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擴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屬設備的,應當徵得房屋管理單位書面同意。所需費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單位自行籌措資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