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了進一步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1年2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津政辦規〔2021〕4號發布通知,轉發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0日(有效期5年)
- 發文字號:津政辦規〔2021〕4號
- 成文時間:2021年2月9日
- 制定部門: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天津市財政局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津政辦規〔2021〕4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9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財政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社區物業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已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是指從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管理產生的增值資金中結轉的資金。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用於已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的維修。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是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物業項目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各區住房建設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賬務管理及資金存儲、結息等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並結合屬地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相關監管措施。
各區財政局負責對本轄區內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管理經費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審計局負責對本轄區內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按照統一監管、項目統籌、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應急高效的原則,在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項目明細賬戶餘額內合理申請使用。
第六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用於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應急維修,不得挪作他用。發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之一的,可以使用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一)屋面和外牆滲漏、外牆脫落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二)電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設備監控系統、圍牆、大門損壞,局部道路破損、塌陷,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緊急維修項目。
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費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除外。
第七條 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請人;無業主委員會的,由居(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八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按照以下程式申請、使用: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根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情況向區住房建設委提出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申請。
(二)開工確認。區住房建設委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到項目現場進行查驗,對屬於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予以確認。查驗人員不少於2人。
(三)組織維修。申請人應當及時委託或者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維修。
(四)驗收結算。工程竣工後,申請人應當組織業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共同簽署驗收報告。
工程驗收合格並按規定完成審價後,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建設委提交工程結算劃款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的,區住房建設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到項目現場查驗、確認後,撥付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查驗人員不少於2人。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工程結算劃款手續。因客觀原因導致未按時辦理結算劃款的,可以酌情延長結算期限。
相關業主對維修工程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並由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社區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處理。
第九條 當發生電梯故障、消防設施嚴重損壞危及業主住用安全的緊急情況且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餘額不足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居(村)民委員會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共同查勘、協調處理,召開街鎮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維修方案並立即組織維修。超出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餘額部分的維修費用,可以不經過受益業主表決同意,維修後直接從受益業主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戶中核減。
第十條 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申請人及時申請維修。申請人不及時申請維修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搶修,工程經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等驗收合格後,搶修費用從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工程招標、監理和審價機制。
應急維修工程預算費用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鼓勵申請人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申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工程竣工後,申請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審價單位對維修工程決算進行審價,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工程結算前向業主公示該物業項目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期7日。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同步在天津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網發布公示信息。
第十三條 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補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項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補建。補建後,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在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過程中,如遇突發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緊急情況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排除妨害。
第十五條 利用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相關收益,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決議補充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區住房建設委應當以物業項目為單位,建立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檔案並立卷存檔,永久保存;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檔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6〕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