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是巴彥淖爾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
  • 所屬部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巴彥淖爾市
領導班子,職能配置,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

領導班子

石旺青:黨組書記、局長
李鵬飛:黨組成員
楊占海: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敏:黨組成員、副局長
郭玉華:黨組成員、副局長
岳榮:黨組成員、副局長

職能配置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的《巴彥淖爾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辦、政府辦印發的《巴彥淖爾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是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起草市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協助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標準。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旗縣區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全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旗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負責生物物種保護工作,協調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市有關政策、規劃,牽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委、政府委託對有關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有關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全市有關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執行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配合自治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開展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配合自治區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警預測,配合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指導全市的生態環境執法監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開展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交流合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 境合作中與我市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自治區和我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巴彥淖爾。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機關事務、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群團建設等工作。
(二)綜合科。按許可權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配合自治區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配合自治區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警預測,配合自治區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科學技術引進推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三)政策法規與標準科。按許可權擬訂市級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在許可權範圍內承擔全市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四)人事科。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相關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規劃財務科。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預算編制、內部審計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科(宣教科)。組織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全市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七)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市(盟)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承擔水污染物減排有關工作。指導入河(入湖)排污口設定。配合相關部門擬訂和監督實施烏梁素海流域生態環境規劃。監督指導烏梁素海流域點源、面源、內源綜合治理相關工作。配合自治區和市直相關部門開展烏梁素海水質監測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水功能區劃。
(八)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旗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大氣污染物減排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涉及我市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
(九)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監督管理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負責全甫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參與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和跨市轉移許可。參與擬訂全市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鈾(4t)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十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承擔全市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全市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二)監督檢查科。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配合做好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承擔反饋問題整改任務的分解、調度、通報、上報和整改落實督查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信訪的督辦工作。

人員編制規定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設局長1名(正處級),副局長4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15名(12正3副)
設市生態環境局各旗縣區分局,分別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正科級派出機構。
 1.市生態環境局臨河區分局核定行政編制1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2.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前旗分局核定行政編制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3.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中旗分局核定行政編制8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4.市生態環境局烏拉特後旗分局核定行政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5.市生態環境局五原縣分局核定行政編制1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6.市生態環境局杭錦後旗分局核定行政編制9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7.市生態環境局磴口縣分局核定行政編制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
各分局主要職責是:受市生態環境局委託,承擔各自轄區內生態環境管理及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督查職能。
各旗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上劃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管理。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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