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地址
郵編:841000
主要職責
一、擬定
自治州水行政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依法監督實施。
三、擬定節約用水規定,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
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
水功能區的劃分和人畜飲水、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辦水利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法規宣教工作;協調並仲裁自治州境內糾紛。
六、擬定水利、水電、水產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編制、審查
巴州境內的水利、水電、水產基建項目建議書和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組織水利、水電、水產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
全州河流、湖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組織自治州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負責水利、水電和水產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自治州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自治州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自治州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湖及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辦理局機關日常
行政事務;負責文秘檔案、保密、會務、信息、政務公開、職改及職稱評定、辦理提案、議案、後勤服務、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計畫生育、老幹部、工青婦等各項管理工作;
2、承辦並監督落實州水利局重要事項的決定、決議,及時督查各項工作執行情況;
3、調查研究提出自治州水利方面的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水
利改革方案;
4、做好對外聯繫、接待和聯絡工作;協調局屬單位、機關各科室做好工作,確保政令暢通;
5、協助局領導及時妥善處理有關重要問題、突發事件和重大
事故;
6、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
組織人事科:
1、負責州水利系統黨建目標管理和精神文明工作;協助局領導負責水利系統糾風、行政監察、信訪、黨務公開工作;
2、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工資政策、人事、機構編制、職工獎懲、年度考核、職工教育、幹部人事檔案、統計、包聯社區、包鄉住村工作;
3、負責黨員教育、管理、發展工作;負責本系統黨費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4、負責直屬單位班子考核工作;指導和管理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
5、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負責本系統後備幹部推薦、幹部考察、考核、任免管理及培訓工作。
規劃計畫財務科
1、組織擬定自治州水利、水電、水產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2、編制上報和執行全州水利基本建設及各類水利專項建設前期工作的年度實施計畫;
3、組織承辦流域綜合規劃及各項
專項規劃、水利基本建設、水保、農田水利、改水防病、防洪等工程的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實施方案的編制、審查工作;
4、貫徹執行有關財經、審計政策法規;協調與自治州有關部門在水利建設及資金管理上的工作關係;
5、負責局屬水利基建項目的資金支付、水利項目使用計畫、資金落實和完成情況的管理、審查、監督工作,督促建設單位編制水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6、管理和承辦全州水利基本建設、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7、研究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收、規費、信貸等經濟調節意見;
8、指導監督水利系統財務工作,負責全州水利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監管工作。
9、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經費、專項經費的編制、資金管理、撥付和報賬,並對
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及審計;
10、負責局機關
政府採購計畫的監督、檢查。對局屬單位非稅收入(預算內、外行政性收費)的管理執行審核和監督。
水政水資源科
1、負責全州水資源統一管理工作,組織擬定自治州水利法規建設規劃,協助參與水利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
3、負責組織全州的水資源調查和評價,指導自治州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
城市用水;
4、指導全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組織實施
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費制度;
5、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各單位、部門及兵地之間水事糾風的協調和仲裁工作;承辦州水利局水行政訴訟、水行政複議;
6、指導水資源和水環境的保護工作,組織水域排污的控制;
7、組織擬定節約用水規劃、區域與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供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8、負責鑿井許可管理、鑿井施工資質審查,組織發放鑿井許可證;
9、負責組織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徵收河道采砂管理費;
10、編制發布《巴州水資源公報》。
農牧水利科
1、負責自治州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研究編制全州農村、牧區水利發展規劃、建設計畫,制定農村牧區水利政策、規章、規範、標準;
2、指導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牧區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小水電建設、農村電氣化發展及農村牧區節水工作;
3、組織擬定
大型灌區灌排骨幹工程發展規劃、機井建設計畫,組織實施更新建設計畫;
4、指導全州農村、牧區水利科技
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廣節水型水利技術,組織實施節水灌溉;
6、組織實施農村牧區供水與環境衛生外資項目;
水土保持科
1、承辦全州水土保持工作,擬定自治州水土保持政策、法規,編制
水土保持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自治州生態建設規劃及項目審查驗收工作。
2、指導全州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土保持
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
3、組織全州水土流失動態監測並定期公告。
4、對《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組織開發建設項目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審批、實施、驗收工作;
5、組織實施自治州水土保持“兩費”徵收及監督使用。
建設與管理科
1、組織擬定自治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編制
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計畫;對全州水利、水電及水產建設進行行業管理;
2、負責組織州內主要河流、湖庫的綜合治理與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
3、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報建、主體工程開工及工程後評價;組織、協調和監督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與驗收。
4、負責全州水利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重大設計修改、概算修正的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期的防洪安全管理,負責河湖、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6、負責水利行業建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單位及其它中介組織的資質及資格審核。
7、負責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建設監理工作,指導
水利建設與管理的新技術推廣工作。
8、負責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監督指導市場準入;組織管理
巴州水利、水電工程招投標工作,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執法監察。
事業單位
(1)貫徹執行國家和
自治區、自治州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州的防汛抗旱工作。
(2)負責全州洪旱形勢、水情分析預測,防災減災對策研究,統一發布汛情、旱情、災情和防汛抗旱信息。傳達各項防汛抗旱調度指令。
(3)負責汛期中、小河流、水庫、水力發電廠、電站、渠首、
分水樞紐的安全度汛工作,審批河流、水庫、水力發電廠、重點再建工程的度汛調度運用方案,統一協調和調度全州重要水利工程汛期水量。督查各縣(市)州直農牧場汛前準備和安全度汛工作。
(4)組織實施全州主要河流、城鎮防洪、山洪災害防治、重點縣(市)抗旱規劃和預案的編制工作。
(5)負責全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防汛抗旱工作。
(6)組織指導全州水利系統反恐怖預案的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
(7)負責全州防汛通訊網路、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
(8)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開都河流域綜合流域規劃及各有關水利專業規劃;負責流域內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預審工作;參與流域綜合治理的技術諮詢、科學研究工作;負責編報開都河流域綜合治理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管理相關技術檔案資料;確定水生態環境保護、河流岸線利用等方面的控制性指標,擬定流域內河流河段的功能區劃;審定流域內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自治州水產局:
根據國家和
自治區、自治州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自治州水產行業的管理;負責自治州漁政管理和漁業執法監察工作;負責自治州漁業船舶檢驗及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州湖泊、水庫、河流水域生態環境、水產資源調查研究,魚類
資源開發利用及水生野生救護工作;承擔自治州漁業病害測報、防治,水環境及水產品質量檢測、檢疫工作;承擔水產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各縣市水產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自治州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及規程、規範,並制定本地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2)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和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對所轄範圍內的水利水電工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對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水工構件、金屬結構產品製作安裝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和水工構件、金屬結構產品製作安裝單位建立健全
質量保證體系。
(4)參與所轄水利水電工程的招標和
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措施的審查工作;對自治州審批設計的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上級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5)按照《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確定的許可權,參加有關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6)參加受監水利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階段驗收以及竣工驗收。
(7)分析受監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狀況,及時上報在質量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總結匯報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8)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負責對列入國家及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
保護區、重點治理區、重點監督區的水土保持動態變化進行監測、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編制監測報告,承擔並完成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任務,定期進行公告;向上級監測機構報告本年度監測數據及其整編成果;開展監測技術、監測方法的研究;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自治州水政監察支隊:
負責州域內水行政執法、漁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防汛抗旱、漁業資源及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行政措施;負責水利鑿井隊和取水、退水水質及計畫用水的監督工作;指導縣市水政監察大隊工作;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負責參與研究、協調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擬定全州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和改水防病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初審、審查各縣(市)及國營農牧場飲水規劃及組織全州農牧區飲水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初審、審查全州農牧區大中小型飲水工程設計,編制全州農牧區飲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及培訓工作;參與全州農牧區飲水工程所需物資的招標採購管理工作,負責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引進和推廣工作;負責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農牧區改水防病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自治州水管總站:
依法承擔並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賦予的職責。認真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歸口統管開-孔河流域水管、工程工作。 負責開、孔河流域五縣一市、五個地方國營農牧(園藝)場以及部隊、鐵指、監獄農場、農二師11個團場農田灌溉,承擔工業、發電、城鎮綠化的供水任務;負責制定開-孔河流域用水總量內年度用水計畫和調度方案。對各縣市及用水戶的用水總量進行動態監督管理;對農業灌溉定額進行監督管理,匯總上報開-孔河流域各縣市各旬、各月及全年灌溉進度表,定期發布農業灌溉定額;協調塔管局及開-孔河流域各縣市水利管理工作。參與全州水價辦法的制定;負責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培訓全州水管人員;開展水管科學試驗,指導灌區實施節水灌溉和先進節水技術的推廣;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局屬單位
自治州迪那河
流域管理處:管理
輪台縣迪那河流域內的所有地表水(包括迪那河、塔力克河、陽霞河、策達雅河、土屍
洛克河、庫努爾河、克因力克河、月塘鐵力克河、
艾西買河)和地下水。
自治州
車爾臣河流域管理處:管理
且末車爾臣流域內所有地表水(含車爾臣河、莫勒切河、
喀拉米蘭河、博斯坦托格拉克河、
米特河、依山乾薩依河、哈迪勒克薩依河、尤努斯薩依河、西南羌塘區各河)和地下水。
自治州
若羌河
米蘭河流域管理處:管理若羌—米蘭河流域內所有地表水(含若羌河、米蘭河、
塔什薩依河、堯勒薩依河、庫蘭勒格溝、
瓦石峽河、吐格
曼塔什賽依河、塔特勒克布拉克河、
阿拉庫里薩依河、米蘭河以東各小河、東南部
柴達木內陸各河、南部羌塘區各河)和地下水。
自治州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主要職責:為自治州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提供服務。從事水利行業乙級範圍內的規劃、設計及工程測繪乙級範圍內的工程測量工作;編制開發建設項目
水土保持方案。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工程勘察及
工程地質試驗貳級實驗室工作;從事1000mm、H300以內的鑽井、水利
建築工程施工、土方挖掘、水文
工程地質鑽探以及機井配套的電器、舊井維修、加工鑽井井管、水泵維修等工作。
自治州大石門水庫管理處:
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規程,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管理制度,負責大石門水庫工程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工程驗收和運行管理工作;協助流域管理機構承擔車爾臣河防洪度汛、水量調度的監督管理;負責大石門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灌溉管理、防洪抗旱和發電工作,以及水庫生產經營和水電費的徵收工作。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