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目前,嚴重的水資源短缺和水環境惡化造成的水危機已成為制約
中國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從資源與環境管理方面來看,中國水危機出現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的水資源利用與環境管理模式。水危機表面上看是資源危機,實質則是治水制度的危機,是水管理制度長期滯後於水治理需求的累積結果。受水循環
規律制約,大氣降水以分水嶺為界按各個流域從地勢高的地方逐步向地勢低的地方匯集成地表徑流和地下徑流,並最終以流域的主幹河流出口將流域內接納並匯集的水量注入
海洋、湖泊等,以維持蒸發、降水、徑流之問的水量動態循環平衡。周而復始的徑流過程要求我們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必須關注匯集水資源的流域。因此,
2002年新修訂的《水法》專門對流域管理作出了規定。
規定
2002年修訂的《
水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2002年《水法》對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定管理範圍確定為:參與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編制工作;審查並管理流域內水工程建設;參與擬定水功能區劃,監測水功能區水質狀況;審查流域內的排污設施;參與制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審批在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參與取水許可管理;監督、檢查、處理違法行為等。
新《水法》確立的“水資源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監督管理與具體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一方面是對水資源流域自然屬性的認識與尊重,體現了資源立法中生態觀念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對政府管制中出現的部門利益驅動、代理人代理權異化、公共權力惡性競爭、設租與尋租等“政府失靈”問題的克服與糾正,體現了行政權力制約與管理科學化、民主化的公共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