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公約亞太地區協調中心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巴塞爾公約亞洲太平洋地區培訓和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稱作“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簡稱“亞太中心”)是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簡稱“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於1997年成立運行,是全球14個巴塞爾公約區域和協調中心之一。2009年5月,亞太中心被《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為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是全球16個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之一。2011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代表中國政府與巴塞爾公約秘書處Katharina Kummer Peiry執行秘書代表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簽訂了《關於建立巴塞爾公約亞洲太平洋地區培訓和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的框架協定》。框架協定對中心獨立運行、享受免稅待遇和特權豁免條款進行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
  • 外文名:Basel Convention Regional Centr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成立時間:1997
  • 主管單位環境保護部
中心簡介,中心職能,發展歷程,執行主任,

中心簡介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巴塞爾公約亞洲太平洋地區培訓和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稱作“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簡稱“亞太中心”)是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簡稱“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於1997年成立運行,是全球14個巴塞爾公約區域和協調中心之一。2009年5月,亞太中心被《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為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是全球16個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之一。2011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代表中國政府與巴塞爾公約秘書處Katharina Kummer Peiry執行秘書代表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簽訂了《關於建立巴塞爾公約亞洲太平洋地區培訓和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的框架協定》。框架協定對中心獨立運行、享受免稅待遇和特權豁免條款進行了規定。
亞太中心兼具促進巴塞爾公約和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履約的職責,協助區域內的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實現兩公約的各項目標,核心職能包括培訓、技術轉讓、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宣傳活動。2010年11月,環境保護部和清華大學共同簽署了《關於開展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戰略研究的合作協定》,亞太中心為落實該協定的主體單位,實施全國危險廢物管理培訓,開展危險廢物管理戰略和政策研究,旨在提升我國危險廢物管理能力和管理戰略研究水平。
經過17年的發展,亞太中心已逐漸形成了化學品和廢物管理政策和技術研究、能力建設、信息交換等優勢領域,擁有二十餘名具有博士和碩士學歷的專職人員和數十名教授專家的兼職技術團隊組成的人員隊伍。在全體人員的不懈努力下,亞太中心的國際影響力日益提升。2009年11月,亞太中心成為亞洲區域3R(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論壇發起單位之一;2010年5月,亞太中心獲準成為由聯合國大學發起的“解決電子廢物問題倡議(StEP)”的東北亞區域聯絡點。

中心職能

一、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的職能
  1.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歷屆會議確定的區域中心的工作;
  2.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六次會議確立區域中心的職能為:培訓、技術轉讓、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宣傳活動
二、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的職能
  • 《斯德哥爾摩公約》第12條第4款規定,區域或次區域中心應提供能力建設和促進技術轉讓,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締約方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義務。
  • 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SC-2/9號決定規定,中心開展的活動應遵循技術援助和無害環境技術轉讓指南,該指南載於締約方大會第SC 1/15號決定的附屬檔案和本附屬檔案附錄中。應優先考慮提供與第SC-1/15號決定附屬檔案所載的技術轉讓和無害環境技術轉讓指南第10段所列領域相關的技術援助和無害環境技術轉讓。
三、部校協定確定的中心職能
環境保護部與清華大學簽署的《關於開展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戰略研究的合作協定》(簡稱“部校協定”)規定的中心職能:
  1. 實施全國危險廢物管理培訓,提升我國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運營水平;
  2. 開展全國危險廢物戰略研究,加強對地方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指導;
  3. 推動與危險廢物相關的國際公約、管理戰略和政策研究。

發展歷程

1993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在清華大學設立中國有害廢物管理和處置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
1995年9月18~22日在日內瓦召開的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在中國建立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管理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以及廢物產生減量化的培訓和技術轉讓中心。
1996 年7月,關於建立危險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培訓及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的亞太區域諮詢會議在清華大學召開,一致同意在現有的國家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及技術轉讓中心的基礎上建立亞太區域中心。
1997年11月11~13日,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第一次指導委員會會議在清華大學召開,標誌著亞太中心正式成立。
1998年9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中國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設在清華大學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設在清華大學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
2009年5月,亞太中心被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為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
2009年11月,亞洲區域3R論壇正式啟動,亞太中心為其發起單位之一。
2010年10月,環境保護部和清華大學共同簽署了《關於開展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戰略研究的合作協定》。
2011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代表中國政府與代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的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的Katharina Kummer Peiry執行秘書籤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秘書處關於建立巴塞爾公約亞洲太平洋地區培訓和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的框架協定》,確立了亞太中心的法律地位。
2012年8月,為落實框架協定,環境保護部和清華大學簽署了《關於巴塞爾公約亞洲太平洋地區培訓和技術轉讓區域中心建設管理的協定》。
2013年4月, 環境保護部簽發環函[2013]58號檔案,任命污染防治司趙華林司長擔任區域中心主任,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李金惠教授擔任區域中心執行主任,授權行使框架協定規定的主任職能。
2013年12月,環境保護部簽發環辦函[2013]1529號檔案,任命污染防治司趙英民司長擔任區域中心主任,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李金惠教授擔任區域中心執行主任,授權行使框架協定規定的主任職能。

執行主任

李金惠教授,1997年獲得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博士學位。1997年開始執教於清華大學環境學院作為博士後,副教授,教授。
研究領域包括:電子廢物和危險廢物資源化技術;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政策與管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工程和土壤污染治理技術。
現任巴塞爾公約亞太地區協調中心執行秘書,該中心是全球14個《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之一。此外,還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固體廢物分會副主任委員/專家組組長,亞洲3R區域論壇附屬專家委員會委員,斯德哥爾摩公約消除多氯聯苯網路(PEN)顧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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