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會計報告制度

差別會計報告制度

差別會計報告制度是由一國政府或有關部門通過法規或準則的規定,對不同類型或規模的企業在提供報告的種類以及要求披露的會計信息在格式、內容、數量詳盡程度等方面實行的有差別待遇的一種安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差別會計報告制度
  • 類型:經濟術語
現實中,差別會計報告制度主要是通過企業規模來區分差別報告主體(按類型劃分差別報告主體的情況也存在,但已經較少運用,例如我國曾經執行的行業會計制度)。在實施差別會計報告制度的同時各國或者對企業規模單獨做出了規定,或者引用其他法規中有關企業規模的規定進行解釋。
在大多數情況下,開發中國家最大的企業也只相當於已開發國家小型企業。我國對小企業的界定是定性的,根據國務院令第287號《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明確為“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其中,“不對外籌集資金”是只不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而對“經營規模較小”的界定,則採用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未另行規定定量標準。從現實中的實際執行情況看,這種劃分標準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模糊性和彈性空間。由此看來,如果要實現差別會計報告制度,企業規模的確定就是一個主要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差別會計報告制度也就無從談起。
面對這一問題主要有兩種解決思路:
第一種思路是通過定量標準即企業規模來衡量差別報告主題的差別,但應區別考慮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對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制定統一的規模標準,當涉及到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的地區時,則以經濟活動發生地所在地區的標準為準。這種方法雖然在短期內使問題得以緩和,但顯然沒有真正解決差別報告的國際協調問題,從長遠來看將成為國際會計協調的一個障礙。
第二種思路就是取消量化標準,代之以定性尺度。例如加拿大在實施差別會計報告制度過程中就是以上市/非上市公司來確定差別的,而沒有使用定量的企業規模判定標準,這種定性的標準應充分考慮財務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以此為主要依據來判別報告主體應提供何種報告。由於差別會計報告制度產生的一個最主要原因就是信息需求者對信息要求的差異,而且各國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不論經濟發展水平如何又都具有可比性,所以以此為依據判別報告主體的差別是比較合理且可行的。
雖然此種方法沒有第一種方法的缺陷,但是依然存在問題,即如何準確確定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由於需求本身難以量化,以至於這種標準帶有較強的主觀性。不管怎樣,在兩種可供選擇的解決方法中第二種方法是較好的選擇。因為第一種方法雖然本身不存在計量問題但是卻無法解決差別會計報告制度的國際協調,而第二種方法至少可以使問題得以解決,存在缺陷不應該成為拒絕採用第二種方法的藉口,我們應該積極地尋求彌補缺陷的方法並最終解決差別報告中所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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