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巨鹿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巨鹿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是巨鹿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全縣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和旅遊規範性檔案,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巨鹿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機構性質:民政府工作部門
辦公地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辦公地址

巨鹿縣黃金大道南側文化中心四樓。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全縣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和旅遊規範性檔案,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擬訂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事業、旅遊業、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相關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文化、廣電和旅遊融合發展及相關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廣電和旅遊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巨鹿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行銷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組織推進全域旅遊。組織實施全縣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全縣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縣公共文化、廣電和旅遊事業發展。推動全縣公共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導和監管全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全縣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廣電、旅遊和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文物、博物館行業科技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促進智慧廣電發展。
(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負責廣播電視統計工作。
(九)指導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負責對全縣各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部門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監管。
(十)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負責指導、監督全縣性、跨區域性文化、廣電、旅遊和文物等市場的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廣電、旅遊和文物、博物館對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代表縣政府簽訂對外文化、旅遊合作交流協定,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和巨鹿特色文化走出去。指導廣播電視部門對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相關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管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全縣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聽、監看、監測的監管,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監管協調調度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承擔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及廣播電視創新創優工作。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世界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及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文物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負責文物鑑定有關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文物商店的購銷活動;負責文物保護經費的管理;擬定全縣文物利用及相關產業規劃。
(十六)負責指導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社會團體業務工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培訓和財務統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安全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旅遊、文物、博物館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及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行業職業培訓工作;承擔本系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全縣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資格和網路視聽從業人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廣播電視領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工作;指導全縣文化和
旅遊學校共建和行業職業教育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和各類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指導全縣重點及基層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文物、博物館統計工作。
(二)公共服務股(文物和宋城保護管理股)。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公共服務、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公共文化文藝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縣群藝館、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全縣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承擔對口支援、救災及美麗鄉村建設等方面公共服務工作。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縣級水準及巨鹿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全縣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旅遊、文物、博物館政策措施及發展總體性規劃;起草有關本部門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文書的審核工作;承擔全縣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旅遊和文物博物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依法承擔機關法制建設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涉外法律事務等工作。承擔縣旅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督導落實縣旅遊工作領導小組部署的工作和議定的事項。按照管理許可權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廣播電視宣傳政策、規劃並督導落實;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導和應急播報;指導協調相關單位對全縣廣播電視節目類型化調控及上星頻道節目進行管理;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卡通片的製作與播出;指導開展全縣公益宣傳,對廣播電視公益廣告創作、製作、播出進行管理;指導廣播電視節目創新創優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文物、博物館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並指導開展相關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品牌推廣規劃,制定品牌戰略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並承辦文化和旅遊對外合作協定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協調推動廣播電視走出去工作;指導境外人員參與節目錄製管理,指導相關單位對國外人員參與製作國產電視劇進行審查;指導協調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引進、播出和中外廣播電視節目合作的製作、播出及監管。擬訂全縣文化市場、廣播電視市場和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綜合執法工作等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整合組建全縣文化綜合執法隊伍;監管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全縣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指導查處和督辦全縣性、跨區域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擬定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擬定全縣文物利用及相關產業規劃;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縣世界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的認定、保護和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世界文化遺產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建築、傳統村落、工業遺產等文物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縣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大遺址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監督文物商店的購銷活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三)產業發展和資源開發股。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方面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全縣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指導全縣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指導縣級文化公園建設。承擔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負責全縣鄉村旅遊和旅遊扶貧工作;指導、推進全縣全域旅遊示範區、旅遊度假區創建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工作;指導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
(四)科技和傳媒機構管理股。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擬訂全縣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並推進建設;指導、監管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測工作和設施保護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全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的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段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承擔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承擔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廣播電視質量技術監督、監測、計量監測工作;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智慧廣電的組織、管理和推進工作;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協調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組織推進全縣廣播電視 "戶戶通" 工程並實施監督;組織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監聽監看及違規查處工作;擬訂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落實宣傳管理制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開展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率頻道的審核和申報、縣級廣播電視台變更台標相關工作;組織對全縣播出機構、傳送機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違規查處工作;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對國產電視劇、引進電視劇,以及對外合拍電視劇的內容進行審查,指導、調控電視劇的播出;鼓勵、引導、扶持當地電視劇精品生產;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及縣級廣播電視台影視文藝節目統一供片工作;指導全縣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路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辦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全縣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相關工作;指導全縣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組織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按照
管理許可權承辦開辦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廣播電視協會
開展工作。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高登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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