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部侍郎貪污案

工部侍郎貪污案,是發生於明代的案件,出自《御製大誥續編》第二十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部侍郎貪污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韓鐸
  • 出處:《御製大誥續編》第二十四
案件詳情
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九月,工部侍郎韓鐸,洪武十五年以儒士起發赴京,任吏科給事中,洪武十七年因“與同科給事中彭允達、吏部尚書陳敬等,將取到十二布政司儒士與諫院等各官,私下定擬職名,作見行事例,朦朧奏啟”,被法司以交結近侍律處斬,但朱元璋因其初犯,且眷戀其才幹,將其釋放,盾又重新起用,先任工部司務,後任侍郎。但韓鐸不思悔改,夥同工部諸官贓貪亂政。《御製大誥續編》第二十四所載韓鐸之貪贓主要事實有:洪武十八年,賣放木瓦匠顧受四等一千五百名,土工孫貴等三百名,木匠狄阿演等五百名,木念匠王富二等—百五十名,又與工科給事中楊霖,賣放人匠一百名,得鈔一萬三千三百五十貫,給事中哈安七百貫,侍郎李禎二千一百五十貫,鐸分得四千三百貫;洪武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與本部尚書徐本、侍郎李幀於奉天門奏,大勝關抽分場抽分木炭九十萬斤,奏旨搬運,為無人夫未準搬運,後兩月余,發放搬運原奏炭數。韓鐸窺機將前項炭數止存九萬,余者盡皆分賣。總計韓鐸等取受贓鈔,除隱匿入己外,實供招到官,共該三萬三百五十貫,木炭八十一萬斤。其中韓鐸本人得鈔八千九百貫。最後韓鐸等被判以死罪。朱元璋將此案編入《御製大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