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構通用規範

2021年7月,批准《工程結構通用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0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結構通用規範
  • 編號:GB 55001-2021
發行背景,規範內容,

發行背景

本規範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本規範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入口網站公開,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規範內容

1 總 則
1.0.1 為在工程建設中貫徹落實建築方針,保障工程結構安全
性、適用性、耐久性,滿足建設項 目正常使用和綠色發展需要,
制定本規範 。
1.0.2 工程結構必須執行本規範。
1.0.3 工程建設所採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範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並符合本規範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 本 規 定
2.1 基本要求
2.1.1 結構在設計工作年限內,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夠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期間預期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
  2 應保障結構和結構構件的預定使用要求;
  3 應保障足夠的耐久性要求。
2.1.2 結構體系應具有合理的傳力路徑,能夠將結構可能承受的各種作用從作用點傳遞到抗力構件。
2.1.3 當發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擊、罕遇地震等偶然事件及人為失誤時,結構應保持整體穩固性,不應出現與起因不相稱的破壞後果。當發生火災時,結構應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保持承載力和整體穩固性。
2.1.4 根據環境條件對耐久性的影響,結構材料應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1.5 結構設計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結構方案;
  2 作用的確定及作用效應分析;
  3 結構及構件的設計和驗算;
  4 結構及構件的構造、連線措施;
  5 結構耐久性的設計;
  6 施工可行性。
2.1.6 結構應按照設計檔案施工,施工過程應採取保證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
2.1.7 結構應按設計規定的用途使用,並應定期檢查結構狀況,進行必要的維護和維修。嚴禁下列影響結構使用安全的行為:
  1 未經技術鑑定或設計許可,擅自改變結構用途和使用環境;
  2 損壞或者擅自變動結構體系及抗震設施;
  3 擅自增加結構使用荷載;
  4 損壞地基基礎;
  5 違規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6 影響毗鄰結構使用安全的結構改造與施工。
2.1.8 對結構或其部件進行拆除前,應制定詳細的拆除計畫和方案,並對拆除過程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制定應急預案。結構拆除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再生利用的原則。
2.2 安全等級與設計工作年限
2.2.1 結構設計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後果的嚴重性,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結構安全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 2.2.1 的規定。結構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級不得低於三級。
表 2.2.1 安全等級的劃分
安全等級
破壞後果
安全等級
破壞後果
安全等級
破壞後果
一級
很嚴重
二級
嚴重
三級
不嚴重
2.2.2 結構設計時,應根據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維護成本以及環境影響等因素規定設計工作年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房屋建築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於表 2.2.2-1 的規定:
表 2.2.1-1 房屋建築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
類別
設計工作年限(年)
臨時性建築結構
5
普通房屋和構築物
50
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100
  2 公路工程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於表 2.2.2-2 的規定:
工程結構通用規範
工程結構通用規範
 
  3 永久性港口建築物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於 50 年。
2.2.3 結構的防水層、電氣和管道等附屬設施的設計工作年限,應根據主體結構的設計工作年限和附屬設施的材料、構造和使用要求等因素確定。
2.2.4 結構部件與結構的安全等級不一致或設計工作年限不一致的,應在設計檔案中明確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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