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22年工程建設規範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畫的通知》(建標函〔2022〕21號),我部組織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修訂了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3年11月14日
內容全文
前 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檔案,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願採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於規範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範(簡稱項目規範)和通用技術類規範(簡稱通用規範)兩種類型。項目規範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範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中,項目規範為主幹,通用規範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於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於規範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範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最佳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實施後,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為準。1 總 則
1.0.1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共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社會經濟管理等需求,保證無機化工工程全生命周期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所指的無機化工指以天然資源或其它工業產品為原料生產硫酸、硝酸、鹽酸、磷酸等無機酸、純鹼、燒鹼、合成氨、化肥以及無機鹽等化工產品的工業。本規範為全文強制性規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無機化工工程項目規劃、建設、改造、維修等全生命周期必須執行本規範。
1.0.3 無機化工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試運行應遵循安全可靠、保證功能完善、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循環協調發展的原則。
1.0.4 無機化工工程項目建設應按國家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合理用能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安全評價。
1.0.5 本規範是無機化工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當工程項目採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範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採取合規性判定。
1.0.6 工程建設所採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範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並符合本規範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1 規劃布局
2.1.1 新建無機化工工程項目廠址應選擇在合規設立或認定的化工園區內。
2.1.2 新建項目廠址不應選擇在下列地段或地區:
1 地震斷層及抗震設防烈度高於9度的地震區。
2 有土石流、流沙、嚴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生態紅線保護範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古蹟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4 對飛機起降、電台通信、電視傳播、雷達導航和天文、氣象、地震觀測以及軍事設施等有影響的地區。
5 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
6 不能確保全全的水庫,在庫壩決潰後可能淹沒的地區。
7 在爆破危險區範圍內。
8 有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影響區。
9 全年靜風頻率超過60%的地區。
10.光氣及光氣化產品裝置不應設定在抗震設防烈度高於8度(不含)的地震區。
2.1.3 含有特殊抗震設防類和重點抗震設防類建築的無機化工項目在抗震危險地段不得建設。
2.1.4 公路和地區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地區輸油(輸氣)管道不應穿越廠區。
2.1.5 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的無機化工企業應設定在防護目標的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其距離應符合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
2.1.6 採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或事故後果法進行安全評估的項目,項目與周邊防護目標的距離應滿足安全評估中有關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
2.1.7 擴建項目應按照本規範第2.1.2條、第2.1.5條和第2.1.6條的規定對廠址進行評估,不符合要求的不應再進行發展。
2.1.8 無機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2.1.8的規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應根據人或設備允許的輻射熱強度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2.1.8的規定。
表2.1.8 無機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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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最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築物的最外軸線) | 全廠性或區域性重要設施(最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築物的最外軸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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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註: 1 本表中相鄰工廠指除化工企業和油庫以外的工廠。 2 括弧內指防火間距起止點。 3 當相鄰設施為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等,對無機化工企業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3A 液化烴罐組與電壓等級330kV~1000kV的架空電力線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0m。 3B 單罐容積大於等於50000m的甲、乙類液體儲罐與居民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20m。 4 丙類可燃液體罐組的防火間距,可按甲、乙類可燃液體罐組的規定減少25%。 5 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的規定減少25%。 6 地面敷設的地區輸油(輸氣)管道的防火間距,可按地區埋地輸油(輸氣)管道的規定增加50%。 7 當相鄰工廠圍牆內是火災危險性為丁戊類設施,其與全廠性或區域性重要設施防火間距最小可為25m。 8 表中“—”表示無防火間距要求或執行相關規範。 |
2.1.9無機化工企業總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2.1.9的規定。工藝裝置或設施(罐組除外)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最近的設備、建築物確定,其防火間距起止點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應根據人或設備允許的安全輻射熱強度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2.1.9的規定。
表2.1.9 無機化工廠總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m)
| | | | | | | | | | | 罐區甲、乙類泵(房)、全冷凍式液化烴儲存的壓縮機(包括添加劑設施及其專用變配電室、控制室) | | 鐵路走行線(中心線)、原料及產品運輸道路(路面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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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區甲、乙類泵(房)、全冷凍式液化烴儲存的壓縮機(包括添加劑設施及其專用變配電室、控制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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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走行線(中心線)、原料及產品運輸道路(路面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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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工藝裝置或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設施與工藝裝置明火加熱爐的防火間距應按明火地點的防火間距確定。
2 全廠性消防站、全廠性消防水泵房與甲類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區域性重要設施與相鄰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
3 與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可按與明火地點的防火間距減少50%(火炬除外),但散發火花地點應布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之外。
4 罐組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按相鄰最大罐容積確定;埋地儲罐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減少50%(火炬除外)。當固定頂可燃液體罐採用氮氣密封時,其與相鄰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內浮頂罐處理;丙B類固定頂罐與其他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按丙A類固定頂罐減少25%(火炬除外)。
5 單罐容積等於或小於1000m,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大於50000m,應增加25%(火炬除外)。
6 丙類液體,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當甲B、乙類液體鐵路裝卸採用全密閉裝卸時,裝卸設施的防火間距可減少25%,但不應小於10m(火炬除外)。
7 本項包括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實瓶庫。乙、丙類物品庫(棚)和堆場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丙類可燃固體堆場防火間距可減少50%(火炬除外)。
8 丙類泵(房),防火間距可減少25%(火炬除外),但當地上可燃液體儲罐單罐容積大於500m時,不應小於10m;地上可燃液體儲罐單罐容積小於或等於500m時,不應小於8m。
9 污油泵的防火間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間距減少25%(火炬除外);其他設備或構築物防火間距不限。
10 鐵路走行線和原料產品運輸道路應布置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之外。括弧內的數字用於原料及產品運輸道路。
11 表中“—”表示無防火間距要求或執行相關規範。
2.2 設計
I 工藝管道
2.2.1 進、出裝置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和毒性為高度、極度危害的工藝介質管道,在裝置的邊界處應設隔斷閥和隔離盲板,架空的隔斷閥處應設平台,長度大於8m的平台應在兩個方向設梯子。
2.2.2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應穿越或跨越與其無關的工藝裝置、系統單元或儲罐組;在跨越罐區泵房的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上不應設定閥門及易發生泄漏的管道附屬檔案。
2.2.3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和毒性為高度、極度危害的工藝介質管道不應穿過與其無關的建築物。
2.2.4 輸送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以及可燃介質的管道,必須進行敏感性泄漏試驗。
2.2.5 鍍鋅的隔熱輔助材料嚴禁與不鏽鋼管接觸。
2.2.6 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不應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II 電氣與電信
2.2.7 裝置用電負荷等級應根據在生產過程中的重要性、對供電可靠性及連續性的要求,劃分為一級負荷、二級負荷、三級負荷。
2.2.8 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均應採取靜電接地措施。
2.2.9 化工企業的生產區、公用及輔助生產設施、全廠性重要設施和區域性重要設施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2.10 火災電話報警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站應設定可受理不少於兩處同時報警的火災受警錄音電話,且應設定無線通信設備。
2 在生產調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總變配電所等重要場所應設定與消防站直通的專用電話。
2.2.11 消防專用電話網路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
III 儀表
2.2.12 安全儀表系統的工程設計應滿足無機化工工廠或裝置的安全儀表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級等要求。
2.2.13 安全儀表系統應獨立於基本過程控制系統,並應獨立完成安全儀表功能。
IV 消防
2.2.14 工廠、倉庫、堆場、儲罐區或民用建築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和一起火災滅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廠、堆場和儲罐區等,當占地面積小於等於100hm,且附有居住區人數小於或等於1.5萬人時,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1起確定;當占地面積小於或等於100hm,且附有居住區人數大於1.5萬人時,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2起確定,居住區應計1起,工廠、堆場或儲罐區應計1起。
2 工廠、堆場和儲罐區等,當占地面積大於100hm,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2起確定,工廠、堆場和儲罐區應按需水量最大的兩座建築(或堆場、儲罐)各計1起。
3 倉庫和民用建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起數應按1起確定。
2.2.15 一起火災滅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設計流量應由建築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等需要同時作用的各種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組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需要同時作用的各種水滅火系統最大設計流量之和確定。
2 兩座及以上建築合用消防給水系統時,應按其中一座設計流量最大者確定。
3 當消防給水與生活、生產給水合用時,合用系統的給水設計流量應為消防給水設計流量與生活、生產用水最大小時流量之和。計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時流量時,淋浴用水量宜按15%計,澆灑及洗刷等火災時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計。
2.2.16 無機化工企業應設定與生產、儲存、運輸的物料和操作條件相適應的消防設施,供專職消防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使用。
2.2.17 當消防用水由工廠水源直接供給時,工廠給水管網的進水管不應少於2條。當其中1條發生事故時,另1條應能滿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產、生活用水總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給時,工廠給水管網的進水管,應能滿足消防水池(罐)的補充水和100%的生產、生活用水總量的要求。
2.2.18 消防水泵的主泵應採用電動泵,備用泵應採用柴油機泵,且應按100% 備用能力設定,柴油機的油料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運轉6小時的要求;柴油機的安裝、布置、通風、散熱等條件應滿足柴油機組的要求。
2.2.19 廠區排水管道系統應設定防止事故消防廢水流入廠外環境的應急設施。
2.2.20 無機化工工程項目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應執行相關通用規範的要求。
V 供暖、通風
2.2.21 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淨化處理,並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的25%。
2.2.22 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布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2.2.23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供暖、通風與空調設備均應採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險性區域內時。
2 排除、輸送或處理有甲、乙類物質,其濃度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時。
3 排除、輸送或處理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等物質,其含塵濃度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時。
2.2.24 放散極毒物質的生產廠房、倉庫嚴禁採用自然通風。
2.2.25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採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2.2.26 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建築物全面排風系統室內吸風口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應大於0.1m。
2 因建築構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險氣體排出的死角處應設定導流設施。
VI 建築
2.2.27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
2.2.28 高層廠房(倉庫)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築高度大於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採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2.2.29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定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2.30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倉庫)或廠房(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定泄壓設施。
VII 結構
2.2.31 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2.2.32 應對下列承重鋼結構採取耐火保護措施:
1 單個容積等於或大於5m 的甲、乙A 類液體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險區範圍內,且毒性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溫度等於或高於自燃點的單個容積等於或大於5m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承重鋼構架、支架、裙座。
4 加熱爐爐底鋼支架。
5 在爆炸危險區範圍內的鋼管架;跨越裝置區、罐區消防車道的鋼管架。
6 在爆炸危險區範圍內的高徑比等於或大於8,且總重量等於或大於25t的非可燃介質設備的承重鋼構架、支架和裙座。
2.2.33 本標準第2.2.32條所述的承重鋼結構的下列部位應覆蓋耐火層,覆蓋耐火層的鋼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h:
1 支承設備鋼構架:
1)單層構架的梁、柱;
2)多層構架的樓板為透空的鋼格板時,地面以上10m範圍的梁、柱;
3)多層構架的樓板為封閉式樓板時,地面至該層樓板面及其以上10m範圍的梁、柱;
4)上部設有空冷器的構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撐。
2 支承設備鋼支架。
3 鋼裙座外側未保溫部分及直徑大於1.2m的裙座內側。
4 鋼管架:
1)底層支撐管道的梁、柱;當底層低於4.5m時,地面以上4.5m內的支撐管道的梁、柱;
2)上部設有空氣冷卻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撐;
3)下部設有液化烴或可燃液體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範圍的梁、柱;
5 加熱爐從鋼柱柱腳板到爐底板下表面50mm範圍內的主要支承構件應覆蓋耐火層,與爐底板連續接觸的橫樑不覆蓋耐火層。
6 液化烴球罐支腿從地面到支腿與球體交叉處以下0.2m的部位。
2.2.34 高溫環境下的鋼結構溫度超過100℃時,應進行結構溫度作用驗算,並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合規的防護措施:
1 當鋼結構可能受到熾熱熔化金屬的侵害時,應採用砌塊或耐熱固體材料做成的隔熱層加以保護。
2 當鋼結構可能受到短時間的火焰直接作用時,應採用加耐熱隔熱塗層、熱輻射禁止等隔熱防護措施。
3 當高溫環境下鋼結構的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應採取增大構件截面、採用耐火鋼或採用加耐熱隔熱塗層、熱輻射禁止、水套隔熱降溫措施等隔熱降溫措施。
4 當高強度螺栓連線長期受熱達 150℃以上時,應採用加耐熱隔熱塗層、熱輻射禁止等隔熱防護措施。
2.3 施工及驗收
I 建設施工管理規定
2.3.1 施工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未獲得施工許可,工程不得擅自施工。同時,施工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安監、質檢管理機構備案。
2.3.2 施工計量儀器、儀表、設備應配備齊全,按國家現行計量法規規定進行校驗和管理,其計量精度不得低於被檢對象的精度等級,保證檢測值合法有效。
2.3.3 國家有強制安裝登記要求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向工程當地政府監檢機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特種設備安裝施工應接受政府監檢機構全過程監督管理。
2.3.4 隱蔽工程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須報經監理、業主等相關單位檢查驗收,並做好相關隱蔽工程記錄;未經檢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隱蔽工程嚴禁覆蓋,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II 建築施工及驗收
2.3.5 採用電動(液壓)提模工藝施工時,提模前應做1.25倍的滿負荷靜載試驗和1.1倍的滿負荷提升試驗。提模前,受力層混凝土的強度值應根據平台荷載經過計算確定,低於該值時不得提昇平台。
2.3.6 採用滑動模板工藝施工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平台的腳手架立桿應支撐於施工操作平台分布樑上部的平台板上,嚴禁支撐於懸空平台板上。
2 混凝土在脫模後不應坍落,不應拉裂,其脫模強度不得低於0.2MPa。
3 滑模滑升採用吊籠運輸時,滑升前必須放鬆導索,嚴禁帶荷滑升;在吊籠導索鬆弛情況下,嚴禁進行垂直運輸。
4 滑模平台荷載試驗應分級載入,沉降應變不得有突變情況,且最大應變不得超過設計規定值。
2.3.7 對於高聳結構混凝土工程,應在混凝土達到100%的設計強度後再對預應力錨栓施加預應力。
III 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
2.3.8 壓力容器和鍋爐的產品質量證明檔案必須具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壓力管道組成件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檔案並應有批號。
2.3.9 設備、管道焊接前,施工單位必須有合格的焊接工藝評定報告。
2.3.10 現場組焊設備熱處理後進行返修的焊縫,檢驗合格後應重新進行熱處理。
2.3.11 對大型、特殊、複雜設備的吊裝或在特殊、複雜環境下的設備的吊裝,必須制訂專項吊裝方案。當利用建築結構作為吊裝的重要承力點時,必須進行結構的承載核算,並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
2.3.12 與氧或富氧介質接觸的設備、管道、閥門(含所有材料元器件)以及儀表元器件,在施工安裝前應進行逐件脫脂處理。
2.3.13 管道的施工過程中,其壓力試驗、泄漏性試驗、吹掃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僅當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認為液壓試驗不切實際時,方可採用氣壓試驗代替液壓試驗;如考慮到氣壓試驗的危險性,可用液壓-氣壓試驗來代替。脆性材料嚴禁使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
2 壓力試驗溫度嚴禁接近金屬材料的脆性轉變溫度。
3 採用氣體介質壓力試驗前,必須用空氣進行預試驗,試驗壓力宜為0.2MPa。
4 採用氣體試壓,試驗系統應裝設壓力泄放安全裝置,其設定壓力不得大於試驗壓力的1.1倍。
5 試壓過程中如有泄漏,嚴禁帶壓返修。缺陷消除後應重新試驗。
6 試壓、吹掃時應設安全警戒區域,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吹掃出口處嚴禁站人,防止人員傷亡。
2.3.14 安全閥安裝前應按設計檔案規定經有資質檢測單位進行調試,校驗合格後,必須重新進行鉛封,並應按設計檔案要求正確安裝。
2.3.15 需要在試運轉中調試的機械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應在試運轉中完成調試,其功能應符合設計檔案要求。
2.3.16 機械設備試運轉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離心式壓縮機組試運轉時,應平穩、快速通過臨界轉速區間。
2 燃氣輪機試運轉過程中,當機組未達到點火轉速時,嚴禁將燃料氣投入燃燒室。
3 氧氣壓縮機的氧氣試運轉必須在氮氣或無油乾燥空氣試運轉合格後進行,嚴禁採用氧氣直接試運轉。
4 往復壓縮機組在負荷試運轉中,不得帶壓停車;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緊急停車,停車後必須立即卸壓。
5 軸流通風機啟動後調節葉片時,電流不得大於電動機的額定電流值;軸流通風機運行時,嚴禁停留於喘振工況內。
2.3.17 設備、管道系統試驗、試運行時,試壓區應設定警戒線,試驗單位的安全部門應進行現場監督,高溫或低溫管道的連線螺柱,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熱態緊固或冷態緊固:
1 螺柱熱態緊固或冷態緊固作業的溫度應符合表2.3.17的規定。
表2.3.17 螺柱熱態緊固、冷態緊固作業溫度單位:℃
2 熱態緊固或冷態緊固應在緊固作業溫度穩定後進行。
3 緊固管道連線螺柱時,管道的最大內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設計壓力小於或等於6MPa時,熱態緊固的最大內壓力應小於0.3MPa;
2)當設計壓力大於6MPa時,熱態緊固的最大壓力小於0.5MPa;
3)冷態緊固應在卸壓後進行。
4 螺柱緊固應有安全技術措施,保障操作人員的安全。
2.3.18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絕緣導線或電纜必須敷設於鋼管內,電氣供電系統工作中性線與相線必須敷設於同一護套或鋼管內;爆炸危險環境內的絕緣導線和電纜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或分線盒內連線或分路,且接線必須牢固可靠、接地良好,並應有防松和防脫裝置。
2.3.19 本質安全電路的分支接線應設在增安型防爆接線箱(盒)內。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不得共用同一電纜或鋼管;本質安全電路或關聯電路,嚴禁與其他電路共用同一條電纜或鋼管。
2.3.20 下列情形中,電氣、儀表設備均應可靠接地:
1 在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的設備、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可靠接地。
2 引入爆炸危險環境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鎧裝及金屬外殼,必須在危險區域的進口處均應可靠接地。
3 非爆炸危險環境中,供電電壓低於 36V 的現場儀表金屬外殼、金屬保護箱、金屬接線箱,可不實施保護接地,但對於可能與高於36V電壓設備接觸的應實施保護接地;爆炸危險環境中,非本質安全系統的現場儀表金屬外殼、金屬保護箱、金屬接線箱應實施保護接地,本質安全系統的現場儀表金屬外殼、金屬保護箱、金屬接線箱可不實施保護接地。
2.3.21 下列情形中,應做好密封措施:
1 當儀表管道引入安裝在爆炸和火災危險、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物質環境的儀錶盤、櫃、箱時,其管道引入孔處應密封。
2 當電纜橋架或電纜溝道通過不同等級的爆炸危險區域的分隔間壁時,在分隔間壁處必須做充填密封。
2.3.22 測量和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儀表管道,必須進行管道耐壓試驗和泄漏實驗。
2.3.23 耐火混凝土試樣的檢驗應包括下列項目,耐火等級和檢驗結果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1 110℃烘乾後的體積密度、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
2 隔熱耐磨混凝土815℃燒後的體積密度、抗折強度和耐壓強度及線變化。
2.3.24 設備、管道內部塗裝和襯裡作業安全應採取下列措施:
1 設定機械通風,作業人員呼吸區域確保含塵量小於8mg/m ,風速0.12~0.3m/s 並進行含氧量檢測。
2 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防爆型照明器,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V,選用III類電動工具;採取防靜電保護措施。
3 嚴格檢測和控制可燃性氣體、粉塵濃度及火源,避免發生閃爆危險;可燃性氣體、粉塵濃度不得超出其爆炸值下限。
IV 預試車和試車
2.3.25 建成的項目裝置在投入正常生產運行前應進行預試車和試車活動。
2.3.26 管道系統的沖洗、吹掃過程中嚴禁系統超壓或形成負壓。
2.3.27 設備、管道系統脫脂後嚴禁使用含油介質進行吹掃和進行系統氣密性試驗。
2.3.28 從冷試車開始,建設項目各裝置必須按正在運行的化學工業生產裝置進行管理,執行化學工業生產運行的各項管理制度。
2.3.29 工藝系統氣密性試驗過程中,當需對試驗系統進行缺陷處理時,應先泄壓,再進行處理,嚴禁在系統壓力高於環境壓力的情況下帶壓作業。
2.3.30 熱試車活動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須劃定試車區域,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2 必須由生產運行指揮系統統一指揮,嚴禁多頭領導,越級指揮。
3 必須按熱試車方案和崗位標準操作程式的規定實施操作,並及時做好操作記錄。
4 對關鍵及高風險的操作必須執行他人覆核確認和安全監護制度。
5 熱試車活動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當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2.4 停運拆除
I 一般規定
2.4.1 停運拆除的裝置應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應為拆除作業制定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方案,並在實施全過程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2.4.2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設施的拆除應報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II 拆除施工要求
2.4.3 拆除作業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2.4.4 拆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切斷電源和介質後,再進行清理、拆除工作。
2 拆除前,應將相關設備之間的連線管道進行關閉或切斷,清理置換合格的設備和管道要進行有效隔離,防止物料串入。
2.4.5 對於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設備與管道的拆除,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設備與管道應在拆除前,應對有害介質進行抽淨、排空、吹掃、置換、通風,對積附在設備或管道壁上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質殘渣,應採用蒸汽、洗滌、機械及人工方式清理,處置完成後應經相應檢測;所有作業應符合相關安全作業規定的要求。
2 清理清洗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含易燃、易爆介質廢水排入工業下水系統;含有毒、腐蝕性等有害介質廢水經相關部門確認後才可排入工業下水系統,不能外排的廢水應進行收集和無害化處理。應採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對土壤和大氣環境產生污染。
3 未經倒空置換的涉及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拆除完成前,嚴禁將消防水、可燃氣體報警儀等消防設施停止運行。
2.4.6 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等特殊作業執行作業票證管理,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
III 設備、管道和場地處理
2.4.7 拆除後的遺留設備和遺留物料不得隨意掩埋、排放、焚燒。應對拆除區域內(包括地下管網)的所有部位進行無害化清除處置,並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安全與環保驗收。
2.4.8 特種設備報廢后,應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註銷登記。
2.5 安全、環保、職業衛生
2.5.1 緊急疏散口、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崗位、安全設施設備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在適當位置設定應急處置措施告知牌。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定職業病危害警示標示。
2.5.2 無機化工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5.3 涉及使用或生產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料的無機化工工程項目應採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措施。
2.5.4 污染物濃度超過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排放限值要求的污水,應在產生污染物的車間或生產設施進行處理並達到排放限值要求後排放。
2.5.5 無機化工工程項目應採取主動控制和被動防滲相結合等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採取的防滲設計措施應符合相關防滲技術規範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其審批檔案要求。
2.5.6 無機化工工程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確定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廢物類別,並分類進行處理處置和管理。
2.5.7 無機化工工程項目設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應規範化建設,廢水、廢氣排放口應具備開展環境監測所需要的設施。
3 物料儲運
3.1 一般規定
3.1.1 原料、燃料、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倉庫、堆場及儲罐,應根據其儲存物料的性質、數量、包裝及運輸方式等條件,按不同類別分區域集中布置。
3.1.2 可燃液體罐組和液化烴儲罐組不應布置在高於相鄰裝置、車間、全廠性重要設施及人員集中活動場所的場地上,可燃液體和液化烴罐組不應階梯布置;當受條件限制或有工藝要求時,應採取防止可燃液體流入低處設施或場所的措施。
3.1.3 液化烴泵、可燃液體泵在泵房內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液化烴泵、操作溫度等於或高於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操作溫度低於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應分別布置在不同房間內,各房間之間的隔牆應為防火牆。
2 操作溫度等於或高於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房的門窗與操作溫度低於自燃點的甲B、乙A類液體泵房的門窗或液化烴泵房的門窗的距離不應小於4.5m。
3.1.4 輸送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管道在進、出無機化工企業時,應在圍牆內設緊急切斷閥。緊急切斷閥應具有自動和手動切斷功能。
3.1.5 有爆炸危險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物料倉庫或堆場,應滿足下列規定:
1 應布置在倉庫區邊緣,不應布置在人流集散處或運輸繁忙的運輸線路附近。
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採取防爆措施、設定泄壓設施。
3 泄壓面積部分不應面對人員集中的場所或交通要道。
3.1.6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3.1.7 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工藝裝置、系統單元和儲運設施區內,應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定可燃氣體報警系統。
3.1.8 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應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並實現緊急切斷功能。
3.2 液體儲運
3.2.1 可燃液體罐組的總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浮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於600000m。
2 內浮頂罐組的總容積:採用鋼製單盤或雙盤時不應大於360000m;採用易熔材料製作的內浮頂及其與採用鋼製單盤或雙盤內浮頂的混合罐組不應大於240000m。
3 固定頂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於120000m。
4 固定頂罐和浮頂、內浮頂罐的混合罐組的總容積不應大於120000m。
5 固定頂罐和浮頂、內浮頂罐的混合罐組中浮頂、內浮頂罐的容積可折半計算。
3.2.2 每一儲罐組的防火堤、防護牆設定不少於2處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並應設定在不同方位上。隔堤、隔牆應設定人行踏步或坡道。
3.2.3 儲存甲B、乙A類液體應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對於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儲罐容積小於或等於200m的儲罐,在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後可選用其他型式的儲罐。浮盤應根據可燃液體物性和材質強度進行選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單罐容積小於或等於5000m的內浮頂儲罐採用易熔材料製作的浮盤時,應設定氮氣保護等安全措施。
2 單罐容積大於5000m的內浮頂儲罐應採用鋼製單盤或雙盤式浮頂。
3 單罐容積大於或等於50000m的浮頂儲罐應採用鋼製雙盤式浮頂。
3.2.4 儲存極度危害、高度危害毒性液體的甲B、乙A類液體儲罐不應大於10000m3,且應設定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密封保護系統。
3.2.5 下列儲罐通向大氣的通氣管或呼吸閥上應安裝阻火器:
1 儲存甲B類、乙類、丙A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和地上臥式儲罐。
2 儲存甲B類和乙類液體的覆土臥式儲罐。
3 儲存甲B類、乙類、丙A類液體並採用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密封保護系統的內浮頂儲罐。
3.2.6 甲B、乙、丙A類液體儲罐的進液管從儲罐上部接入時,進液管應延伸至距罐底200mm處。
3.2.7 儲存極度危害、高度危害毒性液體的儲罐,應採用密閉採樣器。儲罐的凝液或殘液應密閉排入專用收集系統或設備。
3.2.8 儲存極度危害、高度危害毒性液體的儲罐周圍應設圍堰;腐蝕液體的儲罐周圍應設圍堰,並在圍堰內用防滲、防腐材料鋪砌。立式儲罐至防護堤內堤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罐壁高度的一半。
3.2.9 液化烴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液化烴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2排。
2 每組全壓力式或半冷凍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12個。
3 全冷凍式儲罐應單獨成組布置。
4 儲罐不能適應罐組內任一介質泄漏所產生的最低溫度時,不應布置在同一罐組內。
3.2.10 盛裝易爆液化氣體球罐應至少設定2個安全閥和1個緊急放空閥(安全閥副線),每個都應滿足事故狀態下最大安全泄放量的要求。
3.2.11 有毒物料儲罐、低溫儲罐及壓力球罐進出物料管道應設定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設施。緊急切斷閥應靠近儲罐的第一道密封面。
3.2.12 甲B、乙、丙A類液體的裝車應採用液下裝車鶴管。
3.2.13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線不得兼作走行線。
3.2.14 甲B、乙、丙A類可燃液體的鐵路卸車嚴禁採用溝槽卸車系統。
3.2.15 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15的規定。
表3.2.15 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儲罐的防火間距
註:1 表中D為相鄰較大罐的直徑,單罐容積大於1000m的儲罐取直徑或高度的較大值。
2 儲存不同類別液體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鄰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採用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 可燃液體的低壓儲罐,其防火間距按固定頂罐考慮。
4 現有淺盤式內浮頂罐的防火間距同固定頂罐。
5 儲存丙B類可燃液體的浮頂、內浮頂罐,其防火間距大於15m時,可取15m。
6 沸點低於45℃的甲B類液體壓力儲罐,按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的防火間距執行。
7 兩排立式儲罐的間距應符合本表的規定,但不應小於5m;兩排直徑小於5m的立式儲罐及臥式儲罐的間距不應小於3m。
3.2.16 液化烴儲罐和液氨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16的規定。
表3.2.16 液化烴罐組、液氨罐組內儲罐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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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D為相鄰較大儲罐的直徑。 2 臥式儲罐的直徑為垂直投影矩形面積的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 3 同一罐組內球罐與臥(立)罐的防火間距,應採用較大值。 4 液化烴或液氨單罐容積≤200m的臥(立)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超過1.5m時,可取1.5m。 5 兩排臥罐的間距不應小於3m。 |
3.2.17 布置在室外的液氨儲罐應隔熱或設噴淋冷卻措施,儲罐的排氣應經回收或處理。
3.2.18 液氨儲罐需設定水噴霧滅火系統,液氨儲罐消防水噴霧供給強度不應小於6L/min.m2,持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6h,回響時間不應大於120s。
3.3 固體儲運
3.3.1 危險化學品倉庫、貨棚內的堆垛間距:
1 主通道≥200cm。
2 牆距≥50cm。
3 柱距≥30cm。
4 垛距≥100cm(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於150m)。
5 燈距≥50cm。
3.3.2 裝設在爆炸危險區域的設備及有關電氣設施、工藝系統的設計必須按照不同類型的爆炸源和危險因素採取相應的防爆防護措施。
3.3.3 每座室內貯煤場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於50000m2。當防火分區面積大於12000m2時,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寬度不小於10m的通道或高度大於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牆進行分隔。室內煤場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矩形煤場的安全出口的數量尚應與防火分區相對應。貯煤場地面應高於當地的地下水位0.5m以上。
3.3.4 卸煤裝置的地下室兩端及運煤系統的地下建築物盡端,應設定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間距不應超過60m。碎煤機室和轉運站應至少設定1個通至主要各層的樓梯,該樓梯應釆用不燃性隔牆與其他部分隔開,樓梯可採用鋼樓梯,但其淨寬不應小於0.9m,坡度不應大於45°。運煤棧橋安全出口的間距不應超過150m。
3.3.5 單座固體工業硫磺圓形料場、矩形料場、敞開式袋裝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為6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3000m2。
當料場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座料場防火分區建築面積增加1.0倍。
當倉庫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座倉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建築面積均增加1.0倍。
3.3.6 單座尿素單層倉庫的占地面積不應大於12000m2,當企業設有消防站和專職消防隊且倉庫設有工業電視監視系統時,單座尿素單層倉庫的占地面積可擴大至24000m2。單層尿素散裝倉庫的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2000m2,單層尿素袋裝倉庫的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6000m2。
3.3.7 相互接觸會產生化學反應、爆炸危險的物料,以及腐蝕性物料和易燃物料儲存在同一倉庫時,應採用實體牆隔開,並各自設定出入口。
3.3.8 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物料倉庫內不應布置鐵路線。
3.3.9 設備布置應滿足設備安裝、拆卸、檢查、維修和清掃要求。建築物淨空高度應大於2.5m;當設定操作平台時,平台面以上淨空高度應大於1.9m;運行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0m,檢修通道淨寬不應小於0.7m。
3.4 氣體儲存
3.4.1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應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應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應與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應配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應超裝。
3.4.2 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罐組內,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4.2的規定。
表3.4.2 可燃氣體、助燃氣體的罐組內儲罐的防火間距
註:
1 D為相鄰較大儲罐的直徑。
2 液氨儲罐間的防火間距要求應與液化烴儲罐相同;液氧儲罐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的要求執行。
3 助燃氣體臥(立)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超過1.5m時,可取1.5m。
“*”表示不應同組布置。
3.4.3 儲氣罐上裝設安全閥。儲氣罐與供氣總管之間,應裝設切斷閥。
4 工藝裝置
4.1 一般規定
4.1.1 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1 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線上存在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於或等於1;
2 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線上存在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於或等於1。
4.1.2 無機化工項目應根據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控參數、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薦的控制方案要求,對照項目採用的危險化工工藝及其特點,確定重點監控的工藝參數,裝備和完善自動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裝置應按照推薦的控制方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SIS)。
4.1.3 新建無機化工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採用先進和節能工藝,相關規定中禁止新建類項目和淘汰類項目不得建設。新建無機化工項目單位產品能耗應符合現行標準的要求。
4.2 制酸工業
I 硫酸
4.2.1 硫鐵礦燒渣貯存場地應為防腐蝕、防滲漏硬質地坪,場地四周應設定擋水牆、排水溝和收集沉澱池。
4.2.2 硫酸裝置的廢氣、廢水的排放,應滿足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
4.2.3 工業硫磺使用和運輸時應防止生成或泄出硫磺粉塵。液體硫磺的生產、儲運以及使用遵照相關安全規定執行。
4.2.4 新建工業硫酸裝置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準入值應符合表4.2.4的規定。
表4.2.4 新建工業硫酸裝置單位產品能耗準入值
II 鹽酸
4.2.5 氯氣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應制定泄露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
4.2.6 鹽酸生產裝置的氯氣存在的單元應設立獨立的事故氯處理裝置,事故氯處理裝置具備連續運行和處理大量泄氯的能力。
事故氯吸收裝置的吸收液循環槽具備切換、備用和配液的條件,保證有效吸收。
III 硝酸
4.2.7 硝酸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排放控制應滿足國家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4.2.8 新建或改擴建裝置的稀硝酸單位產品能耗準入值應不大於20kgce/t。
4.2.9 濃度在65%以上(包括65%)的硝酸溶液具有氧化性,在火災危險性物質分類中應按乙類物質分類。
IV 磷酸
4.2.10 新建磷酸裝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採用先進節能工藝。
4.2.11 新建工業磷酸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準入值應符合表4.2.11的規定。
表4.2.11 新建工業磷酸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準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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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I類磷礦系指礦粉或礦漿其P2O5含量>28.5%且雜質含量(主要指Fe2O3+Al2O3含量)<6.5%。 注2:II類磷礦系指礦粉或礦漿其P2O5含量≤28.5%且雜質含量(主要指Fe2O3+Al2O3含量)≥6.5%。 |
4.3 制鹼工業
I 純鹼
4.3.1 新建純鹼裝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先進工藝改造提升項目應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
4.3.2 新建純鹼生產裝置能耗應符合要求。
II 燒鹼
4.3.3 燒鹼裝置的電解槽、液氯儲運單元,應對重點監控工藝參數設定報警、聯鎖以及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4.3.4 燒鹼裝置的廢氣、廢水的排放,應滿足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
4.4 化肥工業
I 合成氨
4.4.1 現有合成氨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定值應符合表4.4.1要求。
表4.4.1 現有合成氨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限定值
4.4.2 新建合成氨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準入值應符合表4.4.2要求。
表4.4.2 新建合成氨生產企業單位產品能耗準入值
4.4.3 直接接觸含氨介質的工況嚴禁使用銅及銅合金材料。
4.4.4 氨的安全閥排放氣應處理後放空。
II 尿素
4.4.5 當二氧化碳壓縮機採用汽輪機驅動時,新建尿素裝置單位產品能源消耗準入值應小於160kgce/t;當二氧化碳壓縮機採用電動機驅動時,新建尿素裝置單位產品能源消耗準入值應小於140kgce/t。
4.4.6 高壓洗滌器的出口尾氣管應有蒸汽、氮氣或二氧化碳氣的接管。
III 硝酸銨
4.4.7 硝酸銨的銷售、購買和使用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納入民爆爆炸物品管理。
4.4.8 硝酸銨經改性處理,使之失去爆炸性並且不可還原後作為硝態氮肥銷售、使用時,應符合有關部門制定的產品標準。
4.4.9 民用爆炸物品硝酸銨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硝酸銨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時,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4.4.10 硝酸銨生產企業用於產品儲存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當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超過15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500m2。
4.4.11 袋裝硝酸銨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倉庫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袋裝硝酸銨儲存天數應按2至4天。
4.4.12 作為民用爆炸物品的單個硝酸銨倉庫可設在危險品生產區內或危險品總倉庫區內,其允許最大計算藥量為500噸。
4.5 無機鹽工業
4.5.1 無機鹽工程應遵守相關標準規範。
5 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
5.1 一般規定
5.1.1 建設項目應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說明項目建設地區的公用工程狀況及可靠性。
5.1.2 建設項目應設定必要的輔助生產設施,並說明設計或配置原則,如檢維修、倉庫、中央化驗室、火炬、全廠信息控制中心、其他輔助生產設施等。
5.1.3 無機化工裝置內的各類設施應採用防雷接地。
5.2 給水排水
5.2.1 循環冷卻水系統冷卻塔下集水池及吸水池不應兼作消防水池,循環冷卻水不套用作直流水使用。
5.2.2 污水處理場污水進口處所設的格柵置於室內時,應設機械通風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與報警裝置。
5.2.3 用於處理含油工業廢水的隔油池應設定消防設施。
5.2.4 再生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線。再生水管道明裝時應有規定的標誌顏色,埋地時應有帶狀標誌。
5.2.5 污水管道及濕陷土、膨脹土、流沙地區的雨水管道和附屬構築物應保證其嚴密性,並應進行嚴密性試驗。
5.2.6 室內排水溝與室外排水管道連線處,應設水封裝置。生產污水管道的設水封部位,水封高度不得小於250mm。
5.2.7 室內給水排水管道不得從配電室、控制室等室內通過,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的原料、產品和設備上面。
5.2.8 高壓消防水管道上嚴禁接出非消防用水管道。
5.2.9 區域排洪溝通過廠區時,應採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區域排洪溝的措施。
5.2.10當廠區整體改建時,改建後相同設計重現期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有徑流量。
5.2.11 蒸汽冷凝液返回脫鹽水系統應設定水質檢測系統。
5.3 電氣
I 變配電
5.3.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35kV 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於200m3或總容積大於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表5.3.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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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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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採取防止並列運行的措施。當有特殊要求,應急電源向正常電源轉換需短暫並列運行時,應採取安全運行的措施。
5.3.3 爆炸性環境內電氣設備保護級別的選擇應符合表5.3.3的規定。
表5.3.3 爆炸性環境內電氣設備保護級別的選擇
5.3.4 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力工程電纜通道中不應布置熱力管道,嚴禁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穿越。
II 照明
5.3.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應設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III 防雷、接地
5.3.6 無機化工裝置的戶外裝置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防雷設計:
1 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聳立的生產設備。
2 通過框架或支架安置在高處的生產設備和引向火炬的主管道等。
3 安置在地面上的大型壓縮機、成群布置的機泵等轉動設備。
4 在空曠地區的火炬、煙囪和排氣筒。
5 安置在高處易遭受直擊雷的照明設施。
5.3.7 鋼儲罐必須做防雷接地,接地點不應少於2處。
5.4 熱力
5.4.1 新建燃煤鍋爐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不應設定煙氣旁路通道。
5.4.2 鍋爐灰渣和脫硫石膏嚴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5.4.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鍋爐房,嚴禁摻燒液化石油氣或相對密度大於或等於0.75的化工尾氣。
5.4.4 燃用液化石油氣的鍋爐間和有液化石油氣管道穿越的室內地面處,嚴禁設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溝(井)或地道等設施。
5.4.5 燃氣調壓裝置應設定在有圍護的露天場地上或地上獨立的建、構築物內,不應設定在地下建、構築物內。
5.4.6 熱力管道嚴禁與輸送易揮發、易爆、有害、有腐蝕性介質的管道和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惰性氣體的管道敷設在同一地溝內。
5.5 輔助生產裝置
I 分析化驗
5.5.1 化驗室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應布置在散發毒性、腐蝕性及其他有害氣體、粉塵以及循環水冷卻塔等產生大量水霧設施的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5.5.2 化驗室的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線上分析儀器。
II 控制室
5.5.3 裝置的控制室、機櫃間等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的控制室、機櫃間與其他建築物合建時,應設定獨立的防火分區。
5.5.4 控制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線上分析儀器。
5.5.5 裝置的控制室、機櫃間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進行抗爆設計,控制室的地面應採用合適的材料。
5.5.6 布置在爆炸危險區的線上分析儀表間設備為非防爆型時,線上分析儀表間應正壓通風。
5.5.7 裝置的控制室、機櫃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的控制室與其他建築物合建時,應設定獨立的防火分區。
5.5.8 布置在裝置內的控制室、機櫃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面布置位於附加2區的辦公室、化驗室室內地面及控制室、機櫃間、變配電所的設備層地面應高於室外地面,且高差不應小於0.6m。
2 控制室、機櫃間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側的外牆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不燃燒材料實體牆。
3 控制室或化驗室的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烴和可燃液體的線上分析儀器。
III 火炬
5.5.9 裝置的各類排放的可燃液體不得排入全廠可燃性氣體排放系統。
5.5.10 處理酸性氣體的火炬排放系統必須獨立設定。
5.5.11 地面火炬不得用於處理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的有毒可燃性氣體。
5.5.12 地面火炬應按明火設施考慮周邊裝置或設備的防護距離,同時應考慮熱輻射強度對周邊區域的影響,且不應布置在窩風地帶。
5.5.13 處理含氨排放氣體且易發生結晶堵塞時,火炬排放系統應獨立設定。
5.5.14 嚴禁將混合後可能發生化學反應並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的幾種氣體混合排放。
5.5.15 可燃氣體放空管道內的凝結液應密閉回收,不得隨地排放。
5.5.16 裝置內高架火炬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氣體攜帶可燃液體。
2 火炬的輻射熱不應影響人身及設備的安全。
IV 空分、空壓
5.5.17 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10MPa壓縮空氣站的配氣台、儲氣罐、充瓶裝置應分別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且房間內不應布置其他無關的設備;上述房間與其他建築物(含上述房間之間)間毗連時,應採用無門、窗、洞的鋼筋混凝土防護牆作為隔牆。
5.5.18 氮氣、氬氣等惰性氣體容易積聚的室內或室外集中放空點附近,容易造成氧濃度下降,應設定氧濃度檢測儀並聯鎖通風設施。
5.5.19 氧氣管道敷設要求:
1 氧氣管道架空敷設時,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的支架上。
2 氧氣管道直接埋地敷設或採用不通行地溝敷設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嚴禁穿過不使用氧氣的建築物、構築物或露天堆場、煙道;
2)地溝上應設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浸入的不燃燒體蓋板;不應與可燃、腐蝕性介質管道,或各種導電線路同溝敷設,也不得與該類管線地溝相通;
3)直埋地或不通行地溝敷設的氧氣管道上不應裝設閥門或法蘭連線點,當必須設閥門時,應設獨立閥門井。
3 氧氣、氮氣、氬氣管道敷設在通行地溝或半通行地溝時,必須設有可靠的通風安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