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施工腳手架通用規範》為保障施工
腳手架安全、適用,制定本規範,編號為GB55023-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前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檔案,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願採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於規範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範(簡稱項目規範)和通用技術類規範(簡稱通用規範)兩種類型。項目規範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範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中,項目規範為主幹,通用規範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於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 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 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於規範實施。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於既有建築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 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範確有困難時,應不低於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範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 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規定的項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 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最佳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實施後,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的規定為準。
目錄
1 總則
2 基本規定
3 材料與構配件
4 設計
4.1 一般規定
4.2 荷載
4.3 結構設計
4.4 構造要求
5 搭設、使用與拆除
5.1 個人防護
5.2 搭設
5.3 使用
5.4 拆除
6 檢查與驗收
1 總則
1.0.1 為保障施工腳手架安全、適用,制定本規範。
1.0.2 施工腳手架的材料與構配件選用、設計、搭設、使用、 拆除、檢查與驗收必須執行本規範。
1.0.3 腳手架應穩固可靠,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與安全, 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1 符合國家資源節約利用、環保、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財產和公共安全;
3 鼓勵腳手架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1.0.4 工程建設所採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範要求, 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並符合本規範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0.1 腳手架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滿足承載力設計要求;
2 不應發生影響正常使用的變形;
3 應滿足使用要求,並應具有安全防護功能;
4 附著或支承在工程結構上的腳手架,不應使所附著的工程結構或支承腳手架的工程結構受到損害。
2.0.2 腳手架應根據使用功能和環境進行設計。
2.0.3 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作業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編制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並應經審批後實施。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和編制依據;
2 腳手架類型選擇;
3 所用材料、構配件類型及規格;
4 結構與構造設計施工圖;
5 結構設計計算書;
6 搭設、拆除施工計畫;
7 搭設、拆除技術要求;
8 質量控制措施;
9 安全控制措施;
10 應急預案。
2.0.4 腳手架搭設和拆除作業前,應將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0.5 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應改變其結構體系。
2.0.6 當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時,修改後的方案應經審批後實施。
3 材料與構配件
3.0.1 腳手架材料與構配件的性能指標應滿足腳手架使用的需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3.0.2 腳手架材料與構配件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
3.0.3 腳手架所用桿件和構配件應配套使用,並應滿足組架方 式及構造要求。
3.0.4 腳手架材料與構配件在使用周期內,應及時檢查、分類、維護、保養,對不合格品應及時報廢,並應形成檔案記錄。
3.0.5 對於無法通過結構分析、外觀檢查和測量檢查確定性能的材料與構配件,應通過試驗確定其受力性能。
4 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腳手架設計應採用以機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並應以分項係數設計表達式進行計算。
4.1.2 腳手架結構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
4.1.3 腳手架地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平整堅實,應滿足承載力和變形要求;
2 應設定排水措施,搭設場地不應積水;
3 冬期施工應採取防凍脹措施。
4.1.4 應對支撐腳手架的工程結構和腳手架所附著的工程結構進行強度和變形驗算,當驗算不能滿足安全承載要求時,應根據驗算結果採取相應的加固措施。
4.2 荷載
4.2.1 腳手架承受的荷載應包括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
4.2.2 腳手架的永久荷載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腳手架結構件自重;
2 腳手板、安全網、欄桿等附屬檔案的自重;
3 支撐腳手架所支撐的物體自重;
4 其他永久荷載。
4.2.3 腳手架的可變荷載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荷載;
2 風荷載;
3 其他可變荷載。
4.2.4 腳手架可變荷載標準值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作業腳手架上的施工荷載標準值, 且不應低於表4.2.4-1的規定;
表4.2.4-1 作業腳手架施工荷載標準值
2 當作業腳手架上存在2個及以上作業層同時作業時,在同一跨距內各操作層的施工荷載標準值總和取值不應小於5.0kN/m;
3 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支撐腳手架上的施工荷載標準值, 且不應低於表4.2.4-2的規定;
表4.2.4-2 支撐腳手架施工荷載標準值
4 支撐腳手架上移動的設備、工具等物品應按其自重計算可變荷載標準值。
4.2.5 在計算水平風荷載標準值時,高聳塔式結構、懸臂結構等特殊腳手架結構應計入風荷載的脈動增大效應。
4.2.6 對於腳手架上的動力荷載,應將振動、衝擊物體的自重乘以動力係數1.35後計入可變荷載標準值。
4.2.7 腳手架設計時,荷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的需要分別進行組合,並應根據正常搭設、使用或拆除過程中在腳手架上可能同時出現的荷載,取最不利的荷載組合。
4.3 結構設計
4.3.1 腳手架設計計算應根據工程實際施工工況進行,結果應滿足對腳手架強度、剛度、穩定性的要求。
4.3.2 腳手架結構設計計算應依據施工工況選擇具有代表性的 最不利桿件及構配件,以其最不利截面和最不利工況作為計算條件,計算單元的選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選取受力最大的桿件、構配件;
2 應選取跨距、間距變化和幾何形狀、承力特性改變部位的桿件、構配件;
3 應選取架體構造變化處或薄弱處的桿件、構配件;
4 當腳手架上有集中荷載作用時,尚應選取集中荷載作用範圍內受力最大的桿件、構配件。
4.3.3 腳手架桿件和構配件強度應按淨截面計算;桿件和構配件穩定性、變形應按毛截面計算。
4.3.4 當腳手架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時,應採用荷載基本組合和材料強度設計值計算。當腳手架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時,應採用荷載標準組合和變形限值進行計算。
4.3.5 腳手架受彎構件容許撓度應符合表4.3.5的規定。
表4.3.5 腳手架受彎構件容許撓度
註:l為受彎構件的計算跨度,對懸挑構件為懸伸長度的2倍。
4.3.6 模板支撐腳手架應根據施工工況對連續支撐進行設計計算,並應按最不利的工況計算確定支撐層數。
4.4 構造要求
4.4.1 腳手架構造措施應合理、齊全、完整,並應保證架體傳力清晰、受力均勻。
4.4.2 腳手架桿件連線節點應具備足夠強度和轉動剛度,架體在使用期內節點應無鬆動。
4.4.3 腳手架立桿間距、步距應通過設計確定。
4.4.4 腳手架作業層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作業腳手架、滿堂支撐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作業層應滿鋪腳手板,並應滿足穩固可靠的要求。當作業層邊緣與結構外表面的距離大於150m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2 採用掛鈎連線的鋼腳手板,應帶有自鎖裝置且與作業層水平桿鎖緊。
3 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竹芭腳手板應有可靠的水平桿支承,並應綁紮穩固。
4 腳手架作業層外邊緣應設定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5 作業腳手架底層腳手板應採取封閉措施。
6 沿所施工建築物每3層或高度不大於10m處應設定一層水平防護。
7 作業層外側應採用安全網封閉。當採用密目安全網封閉時,密目安全網應滿足阻燃要求。
8 腳手板伸出橫向水平桿以外的部分不應大於200mm。
4.4.5 腳手架底部立桿應設定縱向和橫向掃地桿,掃地桿應與相鄰立桿連線穩固。
4.4.6 作業腳手架應按設計計算和構造要求設定連牆件,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連牆件應採用能承受壓力和拉力的剛性構件,並應與工程結構和架體連線牢固;
2 連牆點的水平間距不得超過3跨,豎向間距不得超過3步,連牆點之上架體的懸臂高度不應超過2步;
3 在架體的轉角處、開口型作業腳手架端部應增設連牆件, 連牆件豎向間距不應大於建築物層高,且不應大於4m。
4.4.7 作業腳手架的縱向外側立面上應設定豎向剪刀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道剪刀撐的寬度應為4跨~6跨,且不應小於6m, 也不應大於9m; 剪刀撐斜桿與水平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
2 當搭設高度在24m以下時,應在架體兩端、轉角及中間每隔不超過15m各設定一道剪刀撐,並應由底至頂連續設定;當搭設高度在24m及以上時,應在全外側立面上由底至頂連續設定;
3 懸挑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在全外側立面上由底至頂連續設定。
4.4.8 懸挑腳手架立桿底部應與懸挑支承結構可靠連線;應在立桿底部設定縱向掃地桿,並應間斷設定水平剪刀撐或水平斜撐桿。
4.4.9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應採用桁架或剛架結構,桿件應採用焊接或螺栓連線;
2 應設有防傾、防墜、停層、荷載、同步升降控制裝置, 各類裝置應靈敏可靠;
3 在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個樓層均應設定一道附牆支座; 每道附牆支座應能承擔豎向主框架的全部荷載;
4 當採用電動升降設備時,電動升降設備連續升降距離應 大於一個樓層高度,並應有制動和定位功能。
4.4.10 應對下列部位的作業腳手架採取可靠的構造加強措施:
1 附著、支承丁工程結構的連線處;
2 平面布置的轉角處;
3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平台等設施斷開或開洞處;
4 樓面高度大於連牆件設定豎向高度的部位;
5 工程結構突出物影響架體正常布置處。
4.4.11 臨街作業腳手架的外側立面、轉角處應採取有效硬防護
措施。
4.4.12 支撐腳手架獨立架體高寬比不應大於3.0。
4.4.13 支撐腳手架應設定豎向和水平剪刀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剪刀撐的設定應均勻、對稱;
2 每道豎向剪刀撐的寬度應為6m~9m, 剪刀撐斜桿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
4.4.14 支撐腳手架的水平桿應按步距沿縱向和橫向通長連續設定,且應與相鄰立桿連線穩固。
4.4.15 腳手架可調底座和可調托撐調節螺桿插入腳手架立桿內的長度不應小於150mm, 且調節螺桿伸出長度應經計算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插入的立桿鋼管直徑為42mm時,伸出長度不應大於200mm;
2 當插入的立桿鋼管直徑為48.3mm 及以上時,伸出長度不應大於500mm。
4.4.16 可調底座和可調托撐螺桿插入腳手架立桿鋼管內的間隙不應大於2.5mm。
5 搭設、使用與拆除
5.1 個人防護
5.1.1 搭設和拆除腳手架作業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應穿防滑鞋。
5.1.2 在搭設和拆除腳手架作業時,應設定安全警戒線、警戒標誌,並應由專人監護,嚴禁非作業人員入內。
5.1.3 當在腳手架上架設臨時施工用電線路時,應有絕緣措施, 操作人員應穿絕緣防滑鞋;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之間應設有安全距離,並應設定接地、防雷設施。
5.1.4 當在狹小空間或空氣不流通空間進行搭設、使用和拆除腳手架作業時,應採取保證足夠的氧氣供應措施,並應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
5.2 搭設
5.2.1 腳手架應按順序搭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落地作業腳手架、懸挑腳手架的搭設應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最上層連牆件2步,且自由高度不應大於4m;
2 剪刀撐、斜撐桿等加固桿件應隨架體同步搭設;
3 構件組裝類腳手架的搭設應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應自下而上按步逐層搭設;並應逐層改變搭設方向;
4 每搭設完一步距架體後,應及時校正立桿間距、步距、 垂直度及水平桿的水平度。
5.2.2 作業腳手架連牆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牆件的安裝應隨作業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
2 當作業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牆件2個步距及以上時,在上層連牆件安裝完畢前,應採取臨時拉結措施。
5.2.3 懸挑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在搭設時,懸挑支承結構、附著支座的錨固應穩固可靠。
5.2.4 腳手架安全防護網和防護欄桿等防護設施應隨架體搭設同步安裝到位。
5.3 使用
5.3.1 腳手架作業層上的荷載不得超過荷載設計值。
5.3.2 雷雨天氣、6級及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架上作業;雨、雪、霧天氣應停止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作業,雨、雪、霜後上架作業應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雪天應清除積雪。
5.3.3 嚴禁將支撐腳手架、纜風繩、混凝土輸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設備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業腳手架上。嚴禁在作業腳手架上懸掛起重設備。
5.3.4 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檢查並形成記錄,腳手架工作狀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要受力桿件、剪刀撐等加固桿件和連牆件應無缺失、無鬆動,架體應無明顯變形;
2 場地應無積水,立桿底端應無鬆動、無懸空;
3 安全防護設施應齊全、有效,應無損壞缺失;
4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支座應穩固,防傾、防墜、停層、荷載、同步升降控制裝置應處於良好工作狀態,架體升降應正常平穩;
5 懸挑腳手架的懸挑支承結構應穩固。
5.3.5 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腳手架進行檢查並應形成記錄,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使用:
1 承受偶然荷載後;
2 遇有6級及以上強風后;
3 大雨及以上降水後;
4 凍結的地基土解凍後;
5 停用超過1個月;
6 架體部分拆除;
7 其他特殊情況。
5.3.6 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排除;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應立即撤離作業人員,並應及時組織檢查處置:
1 桿件、連線件因超過材料強度破壞,或因連線節點產生滑移,或因過度變形而不適於繼續承載;
2 腳手架部分結構失去平衡;
3 腳手架結構桿件發生失穩;
4 腳手架發生整體傾斜;
5 地基部分失去繼續承載的能力。
5.3.7 支撐腳手架在澆築混凝土、工程結構件安裝等施加荷載的過程中,架體下嚴禁有人。
5.3.8 在腳手架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其他動火作業時,應在動火申請批准後進行作業,並應採取設定接火斗、配置滅火器、移開易燃物等防火措施,同時應設專人監護。
5.3.9 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在腳手架立桿基礎下方及附近實施挖掘作業。
5.3.10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拆除防傾、防墜、停層、荷載、同步升降控制裝置。
5.3.11 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在升降作業時或外掛防護架在提升作業時,架體上嚴禁有人,架體下方不得進行交叉作業。
5.4 拆除
5.4.1 腳手架拆除前,應清除作業層上的堆放物。
5.4.2 腳手架的拆除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架體拆除應按自上而下的順序按步逐層進行,不應上下同時作業。
2 同層桿件和構配件應按先外後內的順序拆除;剪刀撐、斜撐桿等加固桿件應在拆卸至該部位桿件時拆除。
3 作業腳手架連牆件應隨架體逐層、同步拆除,不應先將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架體。
4 作業腳手架拆除作業過程中,當架體懸臂段高度超過2步時,應加設臨時拉結。
5.4.3 作業腳手架分段拆除時,應先對未拆除部分採取加固處 理措施後再進行架體拆除。
5.4.4 架體拆除作業應統一組織,並應設專人指揮,不得交叉作業。
5.4.5 嚴禁高空拋擲拆除後的腳手架材料與構配件。
6 檢查與驗收
6.0.1 對搭設腳手架的材料、構配件質量,應按進場批次分品種、規格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6.0.2 腳手架材料、構配件質量現場檢驗應採用隨機抽樣的方法進行外觀質量、實測實量檢驗。
6.0.3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支座及防傾、防墜、荷載控制裝置、懸挑腳手架懸挑結構件等涉及架體使用安全的構配件應全數檢驗。
6.0.4腳手架搭設過程中,應在下列階段進行檢查,檢查合格 後方可使用;不合格應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使用:
1 基礎完工後及腳手架搭設前;
2 首層水平桿搭設後;
3 作業腳手架每搭設一個樓層高度;
4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支座、懸挑腳手架懸挑結構搭設固定後;
5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在每次提升前、提升就位後,以及每次下降前、下降就位後;
6 外掛防護架在首次安裝完畢、每次提升前、提升就位後;
7 搭設支撐腳手架,高度每2步~4步或不大於6m。
6.0.5 腳手架搭設達到設計高度或安裝就位後,應進行驗收, 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腳手架的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材料與構配件質量;
2 搭設場地、支承結構件的固定;
3 架體搭設質量;
4 專項施工方案、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及檢測報告、檢查記錄、測試記錄等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