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肢手架安全技術規範

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肢手架安全技術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通過的1992年8月1日施行的技術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肢手架安全技術規範
  • 文號:建標5號
  • 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時間:1990年1月8日
關於發布待業標準《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的通知
建標5號
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6)城科字第263號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築施工技術研究所主編的《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業經審查,現批准為行業標準,編號JGJ80-91,自1992年8月1日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築安全標準技術當口單位中國建築第一工程局建築科學研究所當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築施工技術研究所負責解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0年1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在建築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房屋建築及一般構築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 本規範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 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4條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2.0.1條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 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6條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定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下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 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範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範的要求。 第三章 臨邊與洞口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臨邊作業  第3.1.1條 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定防護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欄板的陽台、料台與挑平台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定防護欄桿。  二、 頭層牆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樓層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 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  四、 井架與施工用電梯和腳手架等與建築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防護欄桿。地面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間,應予分隔封閉。  五、 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台,除兩側設防護欄桿外,平台口還應設定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  第3.1.2條 臨邊防護欄桿桿件的規格及連線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毛竹橫桿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於70mm,欄桿柱小頭直徑不應小於80mm,並須用不小於16號的鍍鋅鋼絲綁紮,不應少於3圈,並無瀉滑。  二
二、 原木橫桿上桿梢徑不應小於70mm,下桿稍徑不應小於60mm,欄桿柱梢徑不應小於75mm.並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釘緊,或用不小於12號的鍍鋅鋼絲綁紮,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 鋼筋橫桿上桿直徑不應小於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於14mm.鋼管橫桿及欄桿柱直徑不應小於18mm,採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 鋼管欄桿及欄桿均採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 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桿桿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第3.1.3條 搭設臨邊防護欄桿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坡度大於1∶2.2的層面,防護欄桿應高1.5m,並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於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  二、 欄桿柱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採用鋼管並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0cm.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 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牆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採用竹、木欄桿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鑽一孔,然後用10mm螺栓與竹、木桿件拴牢。  3. 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埋鐵的混凝土塊,然後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 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線,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桿在上桿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桿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群擁擠、車輛衝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桿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 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定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於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於10mm.  接料平台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 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桿外,敞口立面必須採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3.1.4條 臨邊防護欄桿的力學計算及構造型式見附錄二。  第二節 洞口作業  第3.2.1條 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定防護設施:  一、 板與牆的洞口,必須設定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 電梯井口必須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並最多隔10m設一道安全網。  三、 鋼管樁、鑽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定穩固的蓋件。  四、 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定防護設施與安全標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 洞口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設防護欄桿、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樓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邊尺寸小於25cm但大於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 樓板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製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並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 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定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格線,並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採用貫穿於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格線間距不得大於20cm.  四、 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 垃圾井道和煙道,應隨樓層的砌築或安裝而消除洞口,或參照預留洞口作防護。管道井施工時,除按上辦理外,還應加設明顯的標誌。如有臨時性拆移,需經施工負責人核准,工作完畢後必須恢復防護設施。  六、 位於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於當地額定卡車後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七、 牆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格線的間距不應大於15cm,也可採用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笆)。  八、 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於80cm的窗台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於2m時,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九、 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 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並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 洞口防護欄桿的桿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範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防護欄桿的力學計算見附錄二之(一),防護設施的構造型式見附錄三。  第四章 攀登與懸空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攀登作業  第4.1.1條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確定用於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藉助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採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採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 柱、梁和行車梁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說明內作出規定。  第4.1.3條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於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第4.1.4條 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 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線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線後梯梁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梁的強度。  第4.1.7條 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 固定式直爬梯套用金屬材料製成。梯寬不應大於50cm,支撐應採用不小於∟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並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定梯間平台。  第4.1.9條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台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 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定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於1m,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於1.8m,見附錄四附圖4.2.  第4.1.11條 登高安裝鋼樑時,應視鋼樑高度,在兩端設定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構造形式參見附錄四附圖4.3.  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採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於l/20,並應控制在10cm以內,見附錄四附圖4.4.l為繩的長度。  第4.1.12條 鋼層架的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於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定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於40cm,毛竹梢徑不應小於70mm.  二、 屋架吊裝以前,應在上弦設定防護欄桿。  三、 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後,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二節 懸空作業  第4.2.1條 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 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台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鑑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 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儘可能在地面組裝,並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線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併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 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製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製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製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 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已完結構或操作平台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4.2.4條 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嚴禁在連線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並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複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 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並應設立操作平台。低於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 支設懸挑形式的 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築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後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後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規範有關章節進行防護。  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第4.2.5條 鋼筋綁紮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綁紮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 綁紮圈樑、挑梁、挑檐、外牆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台架和張掛安全網。  懸空大梁鋼筋的綁紮,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 綁紮立柱和牆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紮,整體豎立。綁紮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台。  第4.2.6條 混凝土澆築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澆築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台時,應設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 澆築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築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並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 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並扣好保險鉤,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 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定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台。  雨天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 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定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於1m.  三、 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4.2.8條 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台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 在高處外牆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 進行各項視窗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於室內,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時應系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第五章 操作平台與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第一節 操作平台  第5.1.1條 移動式操作平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操作平台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範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 操作平台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並採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 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台,輪子與平台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  四、 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線,亦可採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組裝。平台的次梁,間距不應在於40cm;台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 操作平台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定防護欄桿,並應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條 懸挑式鋼平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懸挑式鋼平台應按現行的相應規範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 懸挑式鋼平台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於建築物上,不得設定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 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後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 應設定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台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套用甲類3號沸騰鋼製作。  五、 鋼平台安裝時,鋼絲繩應採用專用的掛鈎掛牢,採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於3個。建築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台外口應略高於內口。  六、 鋼平台左右兩側必須裝置固定的防護欄桿。  七、 鋼平台吊裝,需待橫樑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鉤,上下操作。  八、 鋼平台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鏽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 操作平台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台上人員和物料的總重量,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5.1.4條 操作平台的力學計算與構造型式見附錄五之(一)、(二)。  第二節 交叉作業  第5.2.1條 支模、粉刷、砌牆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於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範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定安全防護層。  第5.2.2條 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 鋼模板部件拆除後,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於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 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電梯的進出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 由於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於起重機把桿迴轉範圍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範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5.2.6條 交叉作業通道防護的構造型式見附錄六。  第六章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第6.0.1條 建築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 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並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第6.0.3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 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二、 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三、 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第6.0.4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定狀況;  二、 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三、 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築物的固定情況;  四、 扣件和連線件的緊固程度;  五、 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並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