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標準制度

工程建設標準制度

工程建設標準是指為在工程建設領域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驗收、運營維護及管理等活動和結果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制定的共同的、重複使用的技術依據和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建設標準制度
  • 原則:標準化法
  • 釋義:在工程建設領域內獲得秩序準則
  • 性質:制度
基本內容,一、工程建設國家標準,(一)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範圍和類型,(二)工程建設聞家標準的制訂原則和程式,(三)工程建設剛家標準的審批發布和編號,(四)國家標準的複審與修訂,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一)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範圍和類型,(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程式,三、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定的範圍和許可權,(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實施和複審,四、工程建設企業標準,

基本內容

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一經頒布,必須貫徹執行,否則對造成惡劣後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受到經濟制裁或承擔法律責任。
工程建設標準是指為在工程建設領域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驗收、運營維護及管理等活動和結果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制定的共同的、重複使用的技術依據和準則。

一、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標準化法》規定,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

(一)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範圍和類型

建設部《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質量要求;(2)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3)工程建設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築模數和製圖方法;(4)工程建設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5)工程建設通用的信息技術要求;(6)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的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標準;(2)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3)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築模數和製圖方法標準:(4)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5)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的信由、技術標準;(6)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立通用的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二)工程建設聞家標準的制訂原則和程式

制訂國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2)對需要進行科學試驗或測試驗證的項目,應當納人各級主管部門的科研計畫,認真組織實施,寫出成果報告;(3)納入國家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受委託單位鑑定,且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4)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經認真分析論證或測試驗證,符合我國國情;(5)國家標準條文規定應當嚴謹明確,文句簡練,不得模稜兩可,其內容深度、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當前後一致;(6)必須做好與現行相戈標準之間的協調工作。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制訂程式分為準備、徵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

(三)工程建設剛家標準的審批發布和編號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代號、發布標準的順序號和發布標準的年號組成。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V-1"。例如:《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其中C,B表示為強制性國家標準,50300表示標準發布順序號,2001表示是2001年批准發布;《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範》(GB/T50430一2007),其中GB/T表示為推薦性國家標準,,50430表示標準發布順序號,2007表示是2007年批水發布。

(四)國家標準的複審與修訂

國家標準實施後,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由該國家標準的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複審。複審一般在國家標準實施後5年進行1次。複審可以採取函審或會議審查,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編制或審查的單位或個人參加。
國家標準複審後,標準管理單位應當提出其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的意見,經該國家標準的主管部門確認後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凡屬下列情亂之一的國家標準,應當進行局部修訂:(1)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2)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訂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3)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相牴觸;(4)需要對現行的國家標準做局部補充規定。

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標準化法》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衛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在公布國家標準之後,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一)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範圍和類型

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質量要求;(2)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3)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製圖方法;(4)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5)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要求;(6)其他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也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綜合性標準和照要的行業專用的質量標準;(2)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3)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製圖方法標準;(4)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5)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標準;(6)行業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牴觸。行業標準的某些規定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理由,並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准。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應當及時修訂或廢止。

(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程式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訂、修玎程式,也可以按準備、徵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實施後,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該標準的批准部門應當適時進行複審,確認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一般也是5年複審1次。

三、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標準化法》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後。該項地方標準進行廢止。

(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定的範圍和許可權

我柿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環境差異較大,而工程建設在許多方面要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例如,我國的黃土地區、凍土地區以及膨脹土地區,對建築技術的要求有很大區別。因此,工程建設標準除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外,還需要有相應的地方標準。
建設部《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中規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項目的確定,應當從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的需要出發,並應體現本行政區域的氣候、地理、技術等特點。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不具體,且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作出統一規定的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可制定相應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計畫、統一審批、統一發布、統一管理。

(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實施和複審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牴觸。對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抵
觸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規定,應當自行廢止。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不得在建設活動中使用。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體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利益的條文,經晷務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可作為強制性條文。在不違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前提下,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可以獨立實施。
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實施後。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本行政區域工程建設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情況,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對複審後需要修訂或局部修訂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當及時進行修訂或局部修訂。

四、工程建設企業標準

《標準化法》規定工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建設部《關於加強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工程建設企業標準一般包括企業的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企業技術標準,是指對本企業範圍內需要協調和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如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方法或工藝的要求,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以及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作出規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規定執行,也可以根據本企業的技術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優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國家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
企業管理標準,是指對本企業範圍內需要協調和統一的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如企業的組織管理、計畫管理、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和財務管理等。
企業工作標準,是指對本企業範圍內需要協調和統一的工作事項要求所制定的標準。重點應圍繞工作崗位的要求,對企業各個工作崗位的任務、職責,許可權、技能、方法、程式、評定等作出規定。如施工企業的泥工工作標準、木工翻樣工工作標準、鋼筋翻樣工工作標準,鋼筋工工作標準、混凝土工工作標準、槊子工工作標準,防水工工作標準、油漆玻璃工工作標準、中心試驗室試驗工工作標準,安裝電工工作標準、吊裝起重工工作標準等。
需要說明的是,標準、規範、規程都是標準的表現方式,習慣上統稱為標準。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準時,一般採用"標準",如《道路工程標準》、《建築抗震鑑定標準》等;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作出規定時,一般採用"規範",如《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住宅建築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採用"規程",如《建築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
此外,在實踐中還有推薦性的工程建設協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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