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財〔2010〕669號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分總則、國有資產處置原則和要求、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單位內部審批、國有資產處置程式及報批所需提交的材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附則8章28條,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10年12月31日
  • 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國有資產處置原則和要求,第三章 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第四章 單位內部審批,第六章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附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財〔2010〕6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為加強和規範我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財行[2007]647號)、《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9]400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依據財政部《中央垂直管理系統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財行[2007]647號)和《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09]40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處置,是指通信管理局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及核銷的行為。
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範圍包括:
(一) 閒置資產;
(二) 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 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 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 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章 國有資產處置原則和要求

第六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七條 對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國有資產,原則上不得進行處置。
國有資產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辦公設備使用年限為6年;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或行駛20萬公里);辦公家具使用年限為15年。
第八條 對經批覆處置的國有資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開處置。

第三章 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第九條 房屋、土地和車輛以及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部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審批。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部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其他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通信管理局自行審批,報部備案。
第十條 通信管理局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屬部審批許可權範圍以內的,需提交一份申請材料;屬需報財政部審批的,需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二份。
部審批許可權範圍以內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部於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進行審核批覆。其他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四章 單位內部審批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由通信管理局資產使用部門會同資產(財務)管理部門進行審核鑑定,提出處置意見後,再按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處置內部審批流程如下:
(一)資產使用部門首先提出資產處置申請;
(二)資產(財務)管理部門根據其掌握的有關資產管理信息,對擬處置資產的使用狀況、使用年限、賬面價值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資產處置意見,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五章 國有資產處置程式及報批所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程式如下:
(一)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處置申請;
(二) 報部審批(部審批許可權以上的由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三) 經批准的資產處置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四) 處置收入上繳中央國庫;
(五) 調整相關資金、資產帳目;
(六) 處置結果報部備案。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要求提交申請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材料,提交材料是複印件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申請國有資產處置(不含車輛、房屋、土地)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檔案;
(二)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清單(含電子數據)(格式見附表);
(三) 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複印件,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鑑定檔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車輛處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車輛處置的申請檔案(需說明車輛的型號、車牌號、購置使用日期、車輛行駛公里數、賬面價值、擬處置的原因等);
(二) 車輛原始價值有效憑證複印件,如:購車發票或收據、車輛調撥單等;
(三)車輛行駛證複印件;
(四)車輛發生非正常損失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房屋、土地處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房屋、土地處置的申請檔案;
(二) 房屋、土地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房契約或發票、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房(地)產權證書等複印件;
(三) 涉及房屋拆除的,須提交危房確認書或市政規劃方案、拆遷通知書、拆遷補償協定;
(四) 涉及房屋置換、轉讓的,須提交評估報告和雙方草簽的協定;
(五) 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通信管理局應根據資產處置批覆檔案,對擬處置的資產及時進行處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相關資金、資產賬目,辦理產權變動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處置結果應報部備案。備案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處置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未處置事項說明原因);
(二)相關資金、資產賬目調整及處置收入上繳情況。

第六章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中央政府非稅收入,應上繳中央國庫。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鑑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後,餘額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如下方式上繳:
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有關規定,在收入抵扣後兩個工作日內,將餘額繳入財政部為通信管理局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相關單位填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辦理繳款,處置收入使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部對通信管理局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通信管理局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 通信管理局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式申報,擅自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三)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四)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通信管理局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通信管理局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相應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問題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通信管理局下屬單位(包括:通信工程質量監督中心、通信行業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通信學會、通信行業協會、網際網路協會等)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依照當地財政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附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清單

附表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清單
單位:元
序號
資產名稱
型號
購置日期
數量
賬面價值
處置方式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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