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的通知為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防止噪聲危害,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和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同北京醫學院、北京市衛生防疫站和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協作,共同研究編制了《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現批准頒發。從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試行。望各單位要認真組織試行,注意總結經驗。加發現需要修改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寄衛生部並抄送北京市勞動科學研究所、耳鼻喉科研究所,以便研究修訂。
批准日期:1979-08-31
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表1 新建、擴建、改 建企業,參照表
每個工作日接觸噪聲時間(小時) | 允許噪聲 [分貝(A)] |
8 4 2 1 | 85 88 91 94 |
最高不得超過115 |
表2 現有企業暫時達不到標準,參照表
每個工作日接觸噪聲時間(小時) | 允許噪聲 [分貝(A)] |
8 4 2 1 | 90 93 96 99 |
最高不得超過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