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是1985年1月8日全國總工會書記處第63次會議通過。共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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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有:工會系統中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市以上各級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門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基層工會和車間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小組設不脫產的勞動保護檢查員。市總工會以上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主要職權是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計畫措施的貫徹執行情況。擔任勞動保護監督檢査員的民眾應具有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理工科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經驗豐富的科級以上現職工會勞動保護幹部,也可擔任勞動保護監督檢査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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